延吉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储备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5-12-11 来源:延吉新闻网
申报项目相关单位及企业:
为进一步发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精准性、针对性、有效性,全力推动外经贸稳规模优结构,根据商务厅《关于开展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储备申报工作的通知》(吉商贸发〔2025〕3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外经贸发展工作实际,现就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储备申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内容
1.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展洽会、专业展会及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或批准的境外经贸交流活动(包括吸引外资、对外投资、服务贸易类经贸交流活动)。
2.支持开展国际标准制定和认证(包括产品认证及管理体系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
二、支持时限
1.参加展会和经贸活动类项目:2023 年 1 月 1 日-2025 年 11 月 30 日完成的项目,以展会、经贸活动实际开展日期为准(不可重复支持)。
2.国际标准制定和认证类项目:2023 年 1 月 1 日-2025 年 11 月 30 日完成的项目,以国际标准制定和认证(包括产品认证及管理体系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实际获得日期为准(不可重复支持)。
三、支持方式
采取事后奖补方式进行支持。事后奖补是指实际完成项目所产生的费用。
四、支持范围
(一)参加展会和经贸活动类项目
2025年5月31日前参加的展会活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吉林省外经贸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管理与支持的通知》(吉商贸发〔2022〕41号)及支持地材展有关文件执行;2025年6月1日后参加的展会活动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通知》(吉商贸发〔2025〕15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吉商贸发〔2025〕22号)执行。
(二)国际标准制定和认证类项目
对企业支持时限内获得的国际标准制定和认证(包括产品认证及管理体系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产生的费用予以不超过50%支持。
1.产品认证申报说明:
(1)产品认证应按照具体产品进口国的有关法律、合同或机构对认证证明文件的要求以及对证明文件发出机构的要求进行。
(2)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
(3)产品认证项目只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用予以支持,其他费用(如差旅、培训、咨询、代理等)不予支持。
(4)对不同的产品认证应分别申请,即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产品认证。
2.管理体系认证申报说明:
(1)对认证初始费用与年审费用均予支持,其他费用(如差旅、培训、咨询、代理等)不予支持。
(2)不同管理体系认证项目需分别申请,即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管理体系认证。
3.境外商标注册申报说明:
(1)对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所产生的费用予以支持,其他费用(如差旅、培训、咨询、代理等)不予支持。
(2)单个企业一种产品在一个国家(地区)进行多次商标注册的,只可申报一次。
4.境外专利申请申报说明:
(1)专利申请项目只对申请过程中发生的专利申请费予以支持,其他费用(如差旅、培训、咨询、代理等)不予支持。
(2)申请专利项目,需按不同支持内容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专利内容。
五、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外经贸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平台类项目除外)。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所申报的项目已开展实施。
3.申报项目企业须进行参保登记,近三年无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违法行为;项目申报单位提交单位参保证明,商务部门与税务部门核实近三年无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行为,并由税务部门出具意见。
4.对专项资金分配中发现弄虚作假的企业列入诚信“黑名单”,5年内不准申请外经贸专项资金。
5.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6.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项目单位申报应注意的事项
1.已获得国家、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或其他部门资金支持的票据不得重复申报。
2.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将所有申报材料加盖公章,统一规格为A4大小,钉孔装订,将装订完整的项目册2份(其中1份,企业自行留存)报至延吉市商务局,报送截止日期为12月25日(星期四)。
3.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材料必须确保真实、准确、完整。以同一项目(基于同一核心或同一关键技术编报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支持时,应当自申报第二项资金起说明已申报的其他资金支持情况。
4.因项目申报单位未如实反映必备要素信息被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认定为重复支持的,应当收回所有涉及重复支持的资金,并在之后三年内暂停对涉事单位的资金支持。
(三)网上申报要求
为加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全面、实时、动态监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申报项目之前组织企业将现有的项目提前录入吉林省商务厅项目库管理系统(项目库网址:http://111.26.53.241:8687/swt/a/loginqy),并进行初审,所报项目必须为合格项目,要与所报项目明细一致。同时,所报项目必须为在库项目。按省财政厅工作要求,严禁支持不在库项目。申报项目企业须于12月22日前将项目录入系统。
六、项目上报及资金管理工作的其他要求
(一)延吉市商务局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内单位申报资金项目,并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抽查,审核相关证照、票据、合同等原件,保证每批项目一定抽查比率(低于10户企业的,全部踏查;10户企业至50户企业的,抽查率不低于30%;50户企业以上的,抽查率不低于5%),确保项目真实有效。
(二)延吉市申报单位及企业须在12月25日前将项目册一式两份送至延吉市政府5楼B521外贸科,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
1.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储备申请书;
2.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3.法律责任声明;
4.项目申请报告;
5.参加展会和经贸活动类项目申报指南-省级资金(因素法)
6.国际标准制定和认证类项目申报指南-省级资金(因素法)
为进一步发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精准性、针对性、有效性,全力推动外经贸稳规模优结构,根据商务厅《关于开展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储备申报工作的通知》(吉商贸发〔2025〕3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外经贸发展工作实际,现就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储备申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内容
1.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展洽会、专业展会及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或批准的境外经贸交流活动(包括吸引外资、对外投资、服务贸易类经贸交流活动)。
2.支持开展国际标准制定和认证(包括产品认证及管理体系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
二、支持时限
1.参加展会和经贸活动类项目:2023 年 1 月 1 日-2025 年 11 月 30 日完成的项目,以展会、经贸活动实际开展日期为准(不可重复支持)。
2.国际标准制定和认证类项目:2023 年 1 月 1 日-2025 年 11 月 30 日完成的项目,以国际标准制定和认证(包括产品认证及管理体系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实际获得日期为准(不可重复支持)。
三、支持方式
采取事后奖补方式进行支持。事后奖补是指实际完成项目所产生的费用。
四、支持范围
(一)参加展会和经贸活动类项目
2025年5月31日前参加的展会活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吉林省外经贸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管理与支持的通知》(吉商贸发〔2022〕41号)及支持地材展有关文件执行;2025年6月1日后参加的展会活动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通知》(吉商贸发〔2025〕15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吉商贸发〔2025〕22号)执行。
(二)国际标准制定和认证类项目
对企业支持时限内获得的国际标准制定和认证(包括产品认证及管理体系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产生的费用予以不超过50%支持。
1.产品认证申报说明:
(1)产品认证应按照具体产品进口国的有关法律、合同或机构对认证证明文件的要求以及对证明文件发出机构的要求进行。
(2)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
(3)产品认证项目只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用予以支持,其他费用(如差旅、培训、咨询、代理等)不予支持。
(4)对不同的产品认证应分别申请,即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产品认证。
2.管理体系认证申报说明:
(1)对认证初始费用与年审费用均予支持,其他费用(如差旅、培训、咨询、代理等)不予支持。
(2)不同管理体系认证项目需分别申请,即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管理体系认证。
3.境外商标注册申报说明:
(1)对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所产生的费用予以支持,其他费用(如差旅、培训、咨询、代理等)不予支持。
(2)单个企业一种产品在一个国家(地区)进行多次商标注册的,只可申报一次。
4.境外专利申请申报说明:
(1)专利申请项目只对申请过程中发生的专利申请费予以支持,其他费用(如差旅、培训、咨询、代理等)不予支持。
(2)申请专利项目,需按不同支持内容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专利内容。
五、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外经贸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平台类项目除外)。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所申报的项目已开展实施。
3.申报项目企业须进行参保登记,近三年无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违法行为;项目申报单位提交单位参保证明,商务部门与税务部门核实近三年无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行为,并由税务部门出具意见。
4.对专项资金分配中发现弄虚作假的企业列入诚信“黑名单”,5年内不准申请外经贸专项资金。
5.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6.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项目单位申报应注意的事项
1.已获得国家、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或其他部门资金支持的票据不得重复申报。
2.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将所有申报材料加盖公章,统一规格为A4大小,钉孔装订,将装订完整的项目册2份(其中1份,企业自行留存)报至延吉市商务局,报送截止日期为12月25日(星期四)。
3.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材料必须确保真实、准确、完整。以同一项目(基于同一核心或同一关键技术编报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支持时,应当自申报第二项资金起说明已申报的其他资金支持情况。
4.因项目申报单位未如实反映必备要素信息被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认定为重复支持的,应当收回所有涉及重复支持的资金,并在之后三年内暂停对涉事单位的资金支持。
(三)网上申报要求
为加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全面、实时、动态监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申报项目之前组织企业将现有的项目提前录入吉林省商务厅项目库管理系统(项目库网址:http://111.26.53.241:8687/swt/a/loginqy),并进行初审,所报项目必须为合格项目,要与所报项目明细一致。同时,所报项目必须为在库项目。按省财政厅工作要求,严禁支持不在库项目。申报项目企业须于12月22日前将项目录入系统。
六、项目上报及资金管理工作的其他要求
(一)延吉市商务局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内单位申报资金项目,并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抽查,审核相关证照、票据、合同等原件,保证每批项目一定抽查比率(低于10户企业的,全部踏查;10户企业至50户企业的,抽查率不低于30%;50户企业以上的,抽查率不低于5%),确保项目真实有效。
(二)延吉市申报单位及企业须在12月25日前将项目册一式两份送至延吉市政府5楼B521外贸科,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
1.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储备申请书;
2.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3.法律责任声明;
4.项目申请报告;
5.参加展会和经贸活动类项目申报指南-省级资金(因素法)
6.国际标准制定和认证类项目申报指南-省级资金(因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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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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