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商务厅《关于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外经贸方向)专项资金项目储备申报工作的通知(预通知)》的通知
2026-07-13 来源:延吉新闻网
申报项目相关单位及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6〕138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6〕34号)、《吉林省财政厅等30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办〔2025〕383号 )、《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外经贸方向)管理实施细则》(吉商财[2025]1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外经贸发展工作实际,现就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储备申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1.贸易提质。优化升级货物贸易,培育提升外贸主体竞争能力。
2.外贸融资贴息。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协同,缓解外贸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3.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支持企业做好贸易摩擦应对等工作,提升抗风险能力。
4.出口信用保险。引导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性保险工具防范风险。
5.跨境电商培育。引导企业有效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加强跨境电商相关骨干企业培育。
6.培育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培育一批重点项目,增强外贸发展动能。
7.外贸公共平台。提升外贸公共服务能力,促进集群化发展。
8.支持对外承包工程保函费用。对企业以总包、分包或联营体形式承包境外工程项目开具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和质保期等保函,发生的境内外银行保函费用给予补助。
9.支持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的贷款贴息。对企业从事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用于项目经营的贷款(一年期及以上)给予贴息。
10. 支持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前期费用和保险费用。对企业从事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所产生的前期费用和项目保险、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予以支持。
11. 支持“走出去”企业资源回运。对外投资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回运,对其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输和保险费用给予支持。
12. 支持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对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人员素质提升项目和“校企合作”境外就业项目的企业给予补助。
13.鼓励口岸扩能提升发展。支持口岸设施设备新建、扩能、更新;支持口岸查验部门查验设施设备完善;支持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智慧口岸项目建设;口岸配套集疏运设施建设。
二、支持方式
采取项目法方式支持。项目法采用事后奖补、直接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实施。事后奖补是指实际完成项目所产生的费用。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外经贸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在我省登记注册,符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范围的项目主体,包括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各类贸易产业集聚区及相关开放载体,省份、城市等试点示范区域等。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所申报的项目已开展实施。
3.项目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使用方向和支持内容。
4.对专项资金分配中发现弄虚造假的企业列入诚信“黑名单”,5年内不准申请外经贸专项资金。
5.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6.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项目单位申报应注意的事项
1.已获得国家、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或其他部门资金支持的票据不得重复申报。
2.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将所有申报材料加盖公章,统一规格为A4大小,标注页码,按每个项目的申报模版要求,将装订完整的项目册报至当地商务主管部门,项目申报后不可补充材料。
3.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材料必须确保真实、准确、完整。以同一项目(基于同一核心或同一关键技术编报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支持时,应当自申报第二项资金起说明已申报的其他资金支持情况。
4.因项目申报单位未如实反映必备要素信息被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认定为重复支持的,应当收回所有涉及重复支持的资金,并在之后三年内暂停对涉事单位的资金支持。
(三)网上申报要求
为加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全面、实时、动态监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申报项目之前组织企业将现有的项目提前录入吉林省商务厅项目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库,网址:http://111.26.53.241:8687/swt/a/logingl),并进行初审,所报项目必须为合格项目,要与所报项目支持内容、明细一致。同时,所报项目必须为在库项目。按省财政厅工作要求,严禁支持不在库项目。
延吉市申报单位及企业须在7月27日前将项目册一式三份送至延吉市政府5楼B503外贸科,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6:贸易提质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6〕138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6〕34号)、《吉林省财政厅等30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办〔2025〕383号 )、《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外经贸方向)管理实施细则》(吉商财[2025]1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外经贸发展工作实际,现就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储备申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1.贸易提质。优化升级货物贸易,培育提升外贸主体竞争能力。
2.外贸融资贴息。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协同,缓解外贸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3.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支持企业做好贸易摩擦应对等工作,提升抗风险能力。
4.出口信用保险。引导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性保险工具防范风险。
5.跨境电商培育。引导企业有效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加强跨境电商相关骨干企业培育。
6.培育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培育一批重点项目,增强外贸发展动能。
7.外贸公共平台。提升外贸公共服务能力,促进集群化发展。
8.支持对外承包工程保函费用。对企业以总包、分包或联营体形式承包境外工程项目开具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和质保期等保函,发生的境内外银行保函费用给予补助。
9.支持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的贷款贴息。对企业从事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用于项目经营的贷款(一年期及以上)给予贴息。
10. 支持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前期费用和保险费用。对企业从事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所产生的前期费用和项目保险、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予以支持。
11. 支持“走出去”企业资源回运。对外投资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回运,对其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输和保险费用给予支持。
12. 支持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对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人员素质提升项目和“校企合作”境外就业项目的企业给予补助。
13.鼓励口岸扩能提升发展。支持口岸设施设备新建、扩能、更新;支持口岸查验部门查验设施设备完善;支持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智慧口岸项目建设;口岸配套集疏运设施建设。
二、支持方式
采取项目法方式支持。项目法采用事后奖补、直接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实施。事后奖补是指实际完成项目所产生的费用。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外经贸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在我省登记注册,符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范围的项目主体,包括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各类贸易产业集聚区及相关开放载体,省份、城市等试点示范区域等。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所申报的项目已开展实施。
3.项目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使用方向和支持内容。
4.对专项资金分配中发现弄虚造假的企业列入诚信“黑名单”,5年内不准申请外经贸专项资金。
5.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6.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项目单位申报应注意的事项
1.已获得国家、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或其他部门资金支持的票据不得重复申报。
2.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将所有申报材料加盖公章,统一规格为A4大小,标注页码,按每个项目的申报模版要求,将装订完整的项目册报至当地商务主管部门,项目申报后不可补充材料。
3.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材料必须确保真实、准确、完整。以同一项目(基于同一核心或同一关键技术编报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支持时,应当自申报第二项资金起说明已申报的其他资金支持情况。
4.因项目申报单位未如实反映必备要素信息被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认定为重复支持的,应当收回所有涉及重复支持的资金,并在之后三年内暂停对涉事单位的资金支持。
(三)网上申报要求
为加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全面、实时、动态监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申报项目之前组织企业将现有的项目提前录入吉林省商务厅项目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库,网址:http://111.26.53.241:8687/swt/a/logingl),并进行初审,所报项目必须为合格项目,要与所报项目支持内容、明细一致。同时,所报项目必须为在库项目。按省财政厅工作要求,严禁支持不在库项目。
延吉市申报单位及企业须在7月27日前将项目册一式三份送至延吉市政府5楼B503外贸科,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6:贸易提质项目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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