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土地监察(八)
2019-05-09 来源:延吉新闻网
附1
1953年,延吉市人民政府把一片空地((原日本军营地)划给延边医院使用。但延边医院从1953年到1972年之间始终没有合理利用其中一块土地,并长期堆放各种材料乱扔垃圾。1971年延吉市城建局根据1958年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5条、第25条和吉林省革命委员会吉革发字【1970】48号文件规定,收回不合理利用土地,并重新划拨给健康旅社和延边建筑总公司招待所。(虽没有书面批件,但当时的延吉市城建局长、副局长、具体负责人都有证实材料。)1987年全市国有土地普查时,延边医院在健康旅社使用的土地平面图四至上盖章承认。1987 年8月11日延吉市计经委下发[1987]154号文件,健康旅社进行翻扩建工作。1988年2月14日,延吉市人民政府颁发健康旅社包括翻建地在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延边医学院附属医院(下称延边医院)在健康旅社施工期间,以国发[1978]66号文件中“各地占用学校房屋、土地的单位,应退还”的规定认为该地属医院,并多次阻拦施工,分别向省教委、州政府、州土地管理局下文要求归还延边医院的土地。延吉市土地管理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在广泛取证,认真调查,仔细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1971年延吉市城建部门,根据1958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和吉林省革委会文件规定,收回延边医院长期没使用的部分土地重新划拨给健康旅社和延建招待所是合理的。
2、1988年2月延吉市人民政府发给健康旅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有效的。
3、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延吉市土地管理局
一九八八年九月九日
健康旅社与延边医院土地权属争议案
1953年,延吉市人民政府把一片空地((原日本军营地)划给延边医院使用。但延边医院从1953年到1972年之间始终没有合理利用其中一块土地,并长期堆放各种材料乱扔垃圾。1971年延吉市城建局根据1958年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5条、第25条和吉林省革命委员会吉革发字【1970】48号文件规定,收回不合理利用土地,并重新划拨给健康旅社和延边建筑总公司招待所。(虽没有书面批件,但当时的延吉市城建局长、副局长、具体负责人都有证实材料。)1987年全市国有土地普查时,延边医院在健康旅社使用的土地平面图四至上盖章承认。1987 年8月11日延吉市计经委下发[1987]154号文件,健康旅社进行翻扩建工作。1988年2月14日,延吉市人民政府颁发健康旅社包括翻建地在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延边医学院附属医院(下称延边医院)在健康旅社施工期间,以国发[1978]66号文件中“各地占用学校房屋、土地的单位,应退还”的规定认为该地属医院,并多次阻拦施工,分别向省教委、州政府、州土地管理局下文要求归还延边医院的土地。延吉市土地管理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在广泛取证,认真调查,仔细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1971年延吉市城建部门,根据1958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和吉林省革委会文件规定,收回延边医院长期没使用的部分土地重新划拨给健康旅社和延建招待所是合理的。
2、1988年2月延吉市人民政府发给健康旅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有效的。
3、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延吉市土地管理局
一九八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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