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电视新闻
融媒集萃
视·听延吉
图片新闻
记者文集
专题专栏
融媒直播
新时代文明实践
延吉概况 延吉新闻 社会民生 公示公告 媒体报道 街区新闻 周边县市 旅游指南 教育资讯 机关党建 青年延吉
您当前的位置:延吉新闻网 [YanJiNews.com] > 自然资源局普法专栏 >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全书 > 地矿篇 > 正文

转发《关于解释重要矿产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2019-07-25  标签: 来源:延吉新闻网
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解释重要矿产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
  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解释重要矿产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中编办函〔1999〕107号)(以下简称《复函》)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该《复函》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工作。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采矿权审批登记过程中,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的有关规定。
二、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解释重要矿产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编办函[1999]107号)


国土资源部:
你部《关于解释重要矿产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1999〕52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1998年6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47号)中关于“原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化学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国务院1998年2月12日发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是指: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产业主管部门从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和行业准入的角度,对采矿权申请人在国家规划区内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或开采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资质认定文件。
这一批准文件只是采矿权申请人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办理相关采矿许可证的必要资料之一。对没有提交这一批准文件的采矿权申请人,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机关不得为其办理相关的采矿许可证;对已提交这一批准文件的采矿权申请人,由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机关最终决定是否向其颁发相关的采矿许可证。采矿权申请人只有在取得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相关采矿许可证后,才能从事相关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微信 扫一扫 关注《延吉新闻网》公众号
延吉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延吉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延吉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延吉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凡本网摘录或转载的属于第三方的信息将注明具体的来源,其目的在于向社会公众传递、共享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信息来源,并自行承担版权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