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就业创业政策汇编
2017-07-19 来源:延吉新闻网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就业创业政策汇编
延吉市就业服务局
二O一七年六月
延吉市就业服务局
二O一七年六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国家政策文件
1、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 1
2、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 6
3、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 27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 【2015】47号) 17
5、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 50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 60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35号) 64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7】20号) 2
9、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73
第一部分 国家政策文件
1、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 1
2、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 6
3、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 27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 【2015】47号) 17
5、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 50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 60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35号) 64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7】20号) 2
9、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73
第二部分 吉林省政策文件
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28号) 80
2、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31号) 94
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70号) 101
第三部分 延边州政策文件
1、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延州政发【2015】17号) 109
第一部分
国家政策文件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简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就业创业证》的发放、使用、管理等事项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印制一批《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
二、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
2015年1月27日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发【201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是稳增长、扩就业、激发亿万群众智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根据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为改革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构建普惠性政策扶持体系,推动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意义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强化,要素的规模驱动力逐步减弱,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粗放式发展方式难以为继,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需要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结构性改革、体制机制创新,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各种制度束缚和桎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开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兴产业,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格局,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打造新引擎、形成新动力。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扩大就业、实现富民之道的根本举措。我国有13亿多人口、9亿多劳动力,每年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数量较大,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潜力巨大,但就业总量压力较大,结构性矛盾凸显。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环境,使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各类市场创业主体“如鱼得水”,通过创业增加收入,让更多的人富起来,促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创业创新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创业教育培训体系还不健全,善于创造、勇于创业的能力不足,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尚未形成。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加强全社会以创新为核心的创业教育,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创新、百折不挠”的创业精神,厚植创新文化,不断增强创业创新意识,使创业创新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
二、总体思路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改革推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让千千万万创业者活跃起来,汇聚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动能。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普惠性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促进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营造创业环境。通过结构性改革和创新,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增强创业创新制度供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营造均等普惠环境,推动社会纵向流动。
——坚持需求导向,释放创业活力。尊重创业创新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资金需求、市场信息、政策扶持、技术支撑、公共服务等瓶颈问题,最大限度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开辟就业新空间,拓展发展新天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坚持政策协同,实现落地生根。加强创业、创新、就业等各类政策统筹,部门与地方政策联动,确保创业扶持政策可操作、能落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业创新经验。
——坚持开放共享,推动模式创新。加强创业创新公共服务资源开放共享,整合利用全球创业创新资源,实现人才等创业创新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自由流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推动各行业创新商业模式,建立和完善线上与线下、境内与境外、政府与市场开放合作等创业创新机制。
三、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
(一)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机会。逐步清理并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快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依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完善收费目录管理制度,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建立和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制定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办法,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完善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业创新监管模式。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建立市场准入等负面清单,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
(三)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加快建立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缩短确权审查、侵权处理周期。集中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完善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
(四)健全创业人才培养与流动机制。把创业精神培育和创业素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全社会创业教育和培训制度化、体系化。加快完善创业课程设置,加强创业实训体系建设。加强创业创新知识普及教育,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人心。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创业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破除人才自由流动制度障碍,实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加快建立创业创新绩效评价机制,让一批富有创业精神、勇于承担风险的人才脱颖而出。
四、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
(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各级财政要根据创业创新需要,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资金,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创业基金,扶持创业创新发展。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鼓励对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减轻创业者负担。
(六)完善普惠性税收措施。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制改革方向和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修订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完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70%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政策。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七)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改进采购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增强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效果。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五、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
(八)优化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上市或发行票据融资,并鼓励创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积极研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制度,推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战略新兴产业板。加快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创业板转板试点。研究解决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制度性障碍,完善资本市场规则。规范发展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动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支持股权质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企业债券创新品种。
(九)创新银行支持方式。鼓励银行提高针对创业创新企业的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不断创新组织架构、管理方式和金融产品。推动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对创业创新活动给予有针对性的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创业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
(十)丰富创业融资新模式。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丰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创业创新,发展相互保险等新业务。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和流转体系,依法合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许可费收益权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服务常态化、规模化发展,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
六、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
(十一)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不断扩大社会资本参与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基金规模,做大直接融资平台,引导创业投资更多向创业企业起步成长的前端延伸。不断完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政策体系、制度体系、融资体系、监管和预警体系,加快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加快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逐步建立支持创业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发展联合投资等新模式,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强创业投资立法,完善促进天使投资的政策法规。促进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协同联动。推进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十二)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加快实施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大众创业。推动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隔离的前提下,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的门槛。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
(十三)发展国有资本创业投资。研究制定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系统性政策措施,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引导和鼓励中央企业和其他国有企业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等,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创业创新中的作用。研究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转持豁免政策。
(十四)推动创业投资“引进来”与“走出去”。抓紧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放宽外商投资准入,完善外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制度,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外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放宽对外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限制,鼓励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境外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积极分享境外高端技术成果。按投资领域、用途、募集资金规模,完善创业投资境外投资管理。
七、发展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
(十五)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器,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器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引导和推动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引导和鼓励国内资本与境外合作设立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引进境外先进创业孵化模式,提升孵化能力。
(十六)大力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加快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创业服务。
(十七)发展“互联网+”创业服务。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降低全社会创业门槛和成本。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
(十八)研究探索创业券、创新券等公共服务新模式。有条件的地方继续探索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对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建立和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八、建设创业创新平台,增强支撑作用
(十九)打造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加强创业创新信息资源整合,建立创业政策集中发布平台,完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增强创业创新信息透明度。鼓励开展各类公益讲坛、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等活动,丰富创业平台形式和内容。支持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定期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和创新挑战大赛等赛事。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发展创业平台、投资并购小微企业等,支持企业内外部创业者创业,增强企业创业创新活力。为创业失败者再创业建立必要的指导和援助机制,不断增强创业信心和创业能力。加快建立创业企业、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加强监测和分析。
(二十)用好创业创新技术平台。建立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信息资源向全社会开放的长效机制。完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研平台(基地)向社会开放机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撑。鼓励企业建立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平台。鼓励依托三维(3D)打印、网络制造等先进技术和发展模式,开展面向创业者的社会化服务。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领军企业创建特色服务平台,面向企业内部和外部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撑。加快建立军民两用技术项目实施、信息交互和标准化协调机制,促进军民创新资源融合。
(二十一)发展创业创新区域平台。支持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省(区、市)、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等,依托改革试验平台在创业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为创业创新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等创业创新资源密集区域,打造若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业创新中心。引导和鼓励创业创新型城市完善环境,推动区域集聚发展。推动实施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城市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各具特色的支持政策,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
九、激发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型创业
(二十二)支持科研人员创业。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制度规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鼓励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为科技人员和创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二十三)支持大学生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引导和鼓励高校统筹资源,抓紧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引导和鼓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创业导师,提供包括创业方案、创业渠道等创业辅导。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支持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
(二十四)支持境外人才来华创业。发挥留学回国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的创业引领带动作用。继续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建立和完善境外高端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机制。进一步放宽外籍高端人才来华创业办理签证、永久居留证等条件,简化开办企业审批流程,探索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引导和鼓励地方对回国创业高端人才和境外高端人才来华创办高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完善相关措施。加强海外科技人才离岸创业基地建设,把更多的国外创业创新资源引入国内。
十、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
(二十五)支持电子商务向基层延伸。引导和鼓励集办公服务、投融资支持、创业辅导、渠道开拓于一体的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发展。鼓励龙头企业结合乡村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推动农村依托互联网创业。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城乡基层创业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开展创业。完善有利于中小网商发展的相关措施,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发展面向中小网商的融资贷款业务。
(二十六)支持返乡创业集聚发展。结合城乡区域特点,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协作创业模式,形成各具特色的返乡人员创业联盟。引导返乡创业人员融入特色专业市场,打造具有区域特点的创业集群和优势产业集群。深入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开展创业,完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环境。
(二十七)完善基层创业支撑服务。加强城乡基层创业人员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跨区域创业转移接续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强远程公益创业培训,提升基层创业人员创业能力。引导和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开展面向基层创业创新的金融产品创新,发挥社区地理和软环境优势,支持社区创业者创业。引导和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物流企业发挥优势,拓展乡村信息资源、物流仓储等技术和服务网络,为基层创业提供支撑。
十一、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协同机制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立足改革创新,坚持需求导向,从根本上解决创业创新中面临的各种体制机制问题,共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九)加强政策协调联动。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系统梳理已发布的有关支持创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抓紧推进“立、改、废”工作,将对初创企业的扶持方式从选拔式、分配式向普惠式、引领式转变。建立健全创业创新政策协调审查制度,增强政策普惠性、连贯性和协同性。
(三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加快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普惠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督导机制,建立和完善政策执行评估体系和通报制度,全力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积极研究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推动本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拓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空间,汇聚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促进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
国务院
2015年6月11日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
行动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5】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在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互联网与各领域的融合发展具有广阔前景和无限潜力,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正对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着战略性和全局性的影响。积极发挥我国互联网已经形成的比较优势,把握机遇,增强信心,加快推进“互联网+”发展,有利于重塑创新体系、激发创新活力、培育新兴业态和创新公共服务模式,对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实现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在互联网技术、产业、应用以及跨界融合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已具备加快推进“互联网+”发展的坚实基础,但也存在传统企业运用互联网的意识和能力不足、互联网企业对传统产业理解不够深入、新业态发展面临体制机制障碍、跨界融合型人才严重匮乏等问题,亟待加以解决。为加快推动互联网与各领域深入融合和创新发展,充分发挥“互联网+”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重要作用,现就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行动要求
(一)总体思路。
顺应世界“互联网+”发展趋势,充分发挥我国互联网的规模优势和应用优势,推动互联网由消费领域向生产领域拓展,加速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增强各行业创新能力,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坚持改革创新和市场需求导向,突出企业的主体作用,大力拓展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的广度和深度。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发展潜力和活力;着力做优存量,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着力做大增量,培育新兴业态,打造新的增长点;着力创新政府服务模式,夯实网络发展基础,营造安全网络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开放共享。营造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将互联网作为生产生活要素共享的重要平台,最大限度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形成以开放、共享为特征的经济社会运行新模式。
坚持融合创新。鼓励传统产业树立互联网思维,积极与“互联网+”相结合。推动互联网向经济社会各领域加速渗透,以融合促创新,最大程度汇聚各类市场要素的创新力量,推动融合性新兴产业成为经济发展新动力和新支柱。
坚持变革转型。充分发挥互联网在促进产业升级以及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中的平台作用,引导要素资源向实体经济集聚,推动生产方式和发展模式变革。创新网络化公共服务模式,大幅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坚持引领跨越。巩固提升我国互联网发展优势,加强重点领域前瞻性布局,以互联网融合创新为突破口,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实现跨越式发展。
坚持安全有序。完善互联网融合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管理和防护,保障网络安全。建立科学有效的市场监管方式,促进市场有序发展,保护公平竞争,防止形成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
(三)发展目标。
到2018年,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融合发展进一步深化,基于互联网的新业态成为新的经济增长动力,互联网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进一步增强,互联网成为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协同互动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经济发展进一步提质增效。互联网在促进制造业、农业、能源、环保等产业转型升级方面取得积极成效,劳动生产率进一步提高。基于互联网的新兴业态不断涌现,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对经济提质增效的促进作用更加凸显。
——社会服务进一步便捷普惠。健康医疗、教育、交通等民生领域互联网应用更加丰富,公共服务更加多元,线上线下结合更加紧密。社会服务资源配置不断优化,公众享受到更加公平、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
——基础支撑进一步夯实提升。网络设施和产业基础得到有效巩固加强,应用支撑和安全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固定宽带网络、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加快发展,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型基础设施更加完备。人工智能等技术及其产业化能力显著增强。
——发展环境进一步开放包容。全社会对互联网融合创新的认识不断深入,互联网融合发展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有效破除,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取得实质性进展,相关标准规范、信用体系和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到2025年,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的“互联网+”产业生态体系基本完善,“互联网+”新经济形态初步形成,“互联网+”成为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
二、重点行动
(一)“互联网+”创业创新。
充分发挥互联网的创新驱动作用,以促进创业创新为重点,推动各类要素资源聚集、开放和共享,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开放式创新等,引导和推动全社会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浓厚氛围,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1.强化创业创新支撑。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利用技术优势和产业整合能力,向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开放平台入口、数据信息、计算能力等资源,提供研发工具、经营管理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提高小微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培育和孵化具有良好商业模式的创业企业。充分利用互联网基础条件,完善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集聚创业创新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有保障的服务。
2.积极发展众创空间。充分发挥互联网开放创新优势,调动全社会力量,支持创新工场、创客空间、社会实验室、智慧小企业创业基地等新型众创空间发展。充分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商贸企业集聚区、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等现有条件,通过市场化方式构建一批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实施新兴产业“双创”行动,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
3.发展开放式创新。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充分利用互联网,把握市场需求导向,加强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促进前沿技术和创新成果及时转化,构建开放式创新体系。推动各类创业创新扶持政策与互联网开放平台联动协作,为创业团队和个人开发者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加快发展创业服务业,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引导建立社会各界交流合作的平台,推动跨区域、跨领域的技术成果转移和协同创新。
(二)“互联网+”协同制造。
推动互联网与制造业融合,提升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加强产业链协作,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协同制造新模式。在重点领域推进智能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制造和服务型制造,打造一批网络化协同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形成制造业网络化产业生态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共同牵头)
1.大力发展智能制造。以智能工厂为发展方向,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加快推动云计算、物联网、智能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等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推进生产装备智能化升级、工艺流程改造和基础数据共享。着力在工控系统、智能感知元器件、工业云平台、操作系统和工业软件等核心环节取得突破,加强工业大数据的开发与利用,有效支撑制造业智能化转型,构建开放、共享、协作的智能制造产业生态。
2.发展大规模个性化定制。支持企业利用互联网采集并对接用户个性化需求,推进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和供应链管理等关键环节的柔性化改造,开展基于个性化产品的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鼓励互联网企业整合市场信息,挖掘细分市场需求与发展趋势,为制造企业开展个性化定制提供决策支撑。
3.提升网络化协同制造水平。鼓励制造业骨干企业通过互联网与产业链各环节紧密协同,促进生产、质量控制和运营管理系统全面互联,推行众包设计研发和网络化制造等新模式。鼓励有实力的互联网企业构建网络化协同制造公共服务平台,面向细分行业提供云制造服务,促进创新资源、生产能力、市场需求的集聚与对接,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加快全社会多元化制造资源的有效协同,提高产业链资源整合能力。
4.加速制造业服务化转型。鼓励制造企业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整合产品全生命周期数据,形成面向生产组织全过程的决策服务信息,为产品优化升级提供数据支撑。鼓励企业基于互联网开展故障预警、远程维护、质量诊断、远程过程优化等在线增值服务,拓展产品价值空间,实现从制造向“制造+服务”的转型升级。
(三)“互联网+”现代农业。
利用互联网提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培育一批网络化、智能化、精细化的现代“种养加”生态农业新模式,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加快完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培育多样化农业互联网管理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农副产品、农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促进农业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农业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等负责)
1.构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鼓励互联网企业建立农业服务平台,支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加强产销衔接,实现农业生产由生产导向向消费导向转变。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科技化、组织化和精细化水平,推进农业生产流通销售方式变革和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和增值空间。规范用好农村土地流转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土地流转透明度,保障农民权益。
2.发展精准化生产方式。推广成熟可复制的农业物联网应用模式。在基础较好的领域和地区,普及基于环境感知、实时监测、自动控制的网络化农业环境监测系统。在大宗农产品规模生产区域,构建天地一体的农业物联网测控体系,实施智能节水灌溉、测土配方施肥、农机定位耕种等精准化作业。在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基地,推动饲料精准投放、疾病自动诊断、废弃物自动回收等智能设备的应用普及和互联互通。
3.提升网络化服务水平。深入推进信息进村入户试点,鼓励通过移动互联网为农民提供政策、市场、科技、保险等生产生活信息服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作,综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农业信息监测体系,为灾害预警、耕地质量监测、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控、市场波动预测、经营科学决策等提供服务。
4.完善农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充分利用现有互联网资源,构建农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制度标准建设,建立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利用互联网技术,对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精细化信息化管理,加快推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二维码、无线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在生产加工和流通销售各环节的推广应用,强化上下游追溯体系对接和信息互通共享,不断扩大追溯体系覆盖面,实现农副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可追溯,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四)“互联网+”智慧能源。
通过互联网促进能源系统扁平化,推进能源生产与消费模式革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节能减排。加强分布式能源网络建设,提高可再生能源占比,促进能源利用结构优化。加快发电设施、用电设施和电网智能化改造,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
1.推进能源生产智能化。建立能源生产运行的监测、管理和调度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加强能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信息对接和生产消费智能化,支撑电厂和电网协调运行,促进非化石能源与化石能源协同发电。鼓励能源企业运用大数据技术对设备状态、电能负载等数据进行分析挖掘与预测,开展精准调度、故障判断和预测性维护,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安全稳定运行水平。
2.建设分布式能源网络。建设以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为主体的多能源协调互补的能源互联网。突破分布式发电、储能、智能微网、主动配电网等关键技术,构建智能化电力运行监测、管理技术平台,使电力设备和用电终端基于互联网进行双向通信和智能调控,实现分布式电源的及时有效接入,逐步建成开放共享的能源网络。
3.探索能源消费新模式。开展绿色电力交易服务区域试点,推进以智能电网为配送平台,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平台,融合储能设施、物联网、智能用电设施等硬件以及碳交易、互联网金融等衍生服务于一体的绿色能源网络发展,实现绿色电力的点到点交易及实时配送和补贴结算。进一步加强能源生产和消费协调匹配,推进电动汽车、港口岸电等电能替代技术的应用,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基于分布式能源网络,发展用户端智能化用能、能源共享经济和能源自由交易,促进能源消费生态体系建设。
4.发展基于电网的通信设施和新型业务。推进电力光纤到户工程,完善能源互联网信息通信系统。统筹部署电网和通信网深度融合的网络基础设施,实现同缆传输、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鼓励依托智能电网发展家庭能效管理等新型业务。
(五)“互联网+”普惠金融。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全面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能力和普惠水平,鼓励互联网与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的融合创新,为大众提供丰富、安全、便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不同层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培育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型企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信办等负责)
1.探索推进互联网金融云服务平台建设。探索互联网企业构建互联网金融云服务平台。在保证技术成熟和业务安全的基础上,支持金融企业与云计算技术提供商合作开展金融公共云服务,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精准化的金融产品。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企业稳妥实施系统架构转型,鼓励探索利用云服务平台开展金融核心业务,提供基于金融云服务平台的信用、认证、接口等公共服务。
2.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拓宽服务覆盖面。鼓励各金融机构利用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在更广泛地区提供便利的存贷款、支付结算、信用中介平台等金融服务,拓宽普惠金融服务范围,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支撑。支持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网络借贷、网络证券、网络保险、互联网基金销售等业务。扩大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试点,充分发挥保险业在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中的作用。推动金融集成电路卡(IC卡)全面应用,提升电子现金的使用率和便捷性。发挥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MTPS)的作用,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开展移动金融创新应用,促进移动金融在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等领域的规模应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技术发展消费信贷业务,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金融租赁业务。
3.积极拓展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的深度和广度。鼓励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提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和个人的投融资需求。规范发展网络借贷和互联网消费信贷业务,探索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积极引导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大数据发展市场化个人征信业务,加快网络征信和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和投资者保护,建立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改进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提高金融服务安全性,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外溢效应。
(六)“互联网+”益民服务。
充分发挥互联网的高效、便捷优势,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服务消费成本。大力发展以互联网为载体、线上线下互动的新兴消费,加快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养老、教育、旅游、社会保障等新兴服务,创新政府服务模式,提升政府科学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旅游局、网信办、信访局等负责)
1.创新政府网络化管理和服务。加快互联网与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深度融合,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促进公共服务创新供给和服务资源整合,构建面向公众的一体化在线公共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公众参与的网络化社会管理服务新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应用平台等,加快推进政务新媒体发展建设,加强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交流,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和公共政策制定的响应速度,提升政府科学决策能力和社会治理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深入推进网上信访,提高信访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鼓励政府和互联网企业合作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探索开展一批社会治理互联网应用试点,打通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数据壁垒,利用大数据分析手段,提升各级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加强对“互联网+”行动的宣传,提高公众参与度。
2.发展便民服务新业态。发展体验经济,支持实体零售商综合利用网上商店、移动支付、智能试衣等新技术,打造体验式购物模式。发展社区经济,在餐饮、娱乐、家政等领域培育线上线下结合的社区服务新模式。发展共享经济,规范发展网络约租车,积极推广在线租房等新业态,着力破除准入门槛高、服务规范难、个人征信缺失等瓶颈制约。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文化、媒体和旅游等服务,培育形式多样的新型业态。积极推广基于移动互联网入口的城市服务,开展网上社保办理、个人社保权益查询、跨地区医保结算等互联网应用,让老百姓足不出户享受便捷高效的服务。
3.推广在线医疗卫生新模式。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卫生服务,支持第三方机构构建医学影像、健康档案、检验报告、电子病历等医疗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逐步建立跨医院的医疗数据共享交换标准体系。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候诊提醒、划价缴费、诊疗报告查询、药品配送等便捷服务。引导医疗机构面向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开展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等远程医疗服务。鼓励互联网企业与医疗机构合作建立医疗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区域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整合,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提高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能力。积极探索互联网延伸医嘱、电子处方等网络医疗健康服务应用。鼓励有资质的医学检验机构、医疗服务机构联合互联网企业,发展基因检测、疾病预防等健康服务模式。
4.促进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支持智能健康产品创新和应用,推广全面量化健康生活新方式。鼓励健康服务机构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搭建公共信息平台,提供长期跟踪、预测预警的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发展第三方在线健康市场调查、咨询评价、预防管理等应用服务,提升规范化和专业化运营水平。依托现有互联网资源和社会力量,以社区为基础,搭建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平台,提供护理看护、健康管理、康复照料等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应用基于移动互联网的便携式体检、紧急呼叫监控等设备,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5.探索新型教育服务供给方式。鼓励互联网企业与社会教育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发数字教育资源,提供网络化教育服务。鼓励学校利用数字教育资源及教育服务平台,逐步探索网络化教育新模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促进教育公平。鼓励学校通过与互联网企业合作等方式,对接线上线下教育资源,探索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等教育公共服务提供新方式。推动开展学历教育在线课程资源共享,推广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等网络学习模式,探索建立网络学习学分认定与学分转换等制度,加快推动高等教育服务模式变革。
(七)“互联网+”高效物流。
加快建设跨行业、跨区域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提高物流供需信息对接和使用效率。鼓励大数据、云计算在物流领域的应用,建设智能仓储体系,优化物流运作流程,提升物流仓储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和运转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交通运输部、网信办等负责)
1.构建物流信息共享互通体系。发挥互联网信息集聚优势,聚合各类物流信息资源,鼓励骨干物流企业和第三方机构搭建面向社会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整合仓储、运输和配送信息,开展物流全程监测、预警,提高物流安全、环保和诚信水平,统筹优化社会物流资源配置。构建互通省际、下达市县、兼顾乡村的物流信息互联网络,建立各类可开放数据的对接机制,加快完善物流信息交换开放标准体系,在更广范围促进物流信息充分共享与互联互通。
2.建设深度感知智能仓储系统。在各级仓储单元积极推广应用二维码、无线射频识别等物联网感知技术和大数据技术,实现仓储设施与货物的实时跟踪、网络化管理以及库存信息的高度共享,提高货物调度效率。鼓励应用智能化物流装备提升仓储、运输、分拣、包装等作业效率,提高各类复杂订单的出货处理能力,缓解货物囤积停滞瓶颈制约,提升仓储运管水平和效率。
3.完善智能物流配送调配体系。加快推进货运车联网与物流园区、仓储设施、配送网点等信息互联,促进人员、货源、车源等信息高效匹配,有效降低货车空驶率,提高配送效率。鼓励发展社区自提柜、冷链储藏柜、代收服务点等新型社区化配送模式,结合构建物流信息互联网络,加快推进县到村的物流配送网络和村级配送网点建设,解决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问题。
(八)“互联网+”电子商务。
巩固和增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领先优势,大力发展农村电商、行业电商和跨境电商,进一步扩大电子商务发展空间。电子商务与其他产业的融合不断深化,网络化生产、流通、消费更加普及,标准规范、公共服务等支撑环境基本完善。(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网信办等负责)
1.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产品、农资批发市场对接电商平台,积极发展以销定产模式。完善农村电子商务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着力解决农副产品标准化、物流标准化、冷链仓储建设等关键问题,发展农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开展生鲜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电子商务试点,促进农业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发展。
2.大力发展行业电子商务。鼓励能源、化工、钢铁、电子、轻纺、医药等行业企业,积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优化采购、分销体系,提升企业经营效率。推动各类专业市场线上转型,引导传统商贸流通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整合资源,积极向供应链协同平台转型。鼓励生产制造企业面向个性化、定制化消费需求深化电子商务应用,支持设备制造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融资租赁服务,鼓励中小微企业扩大电子商务应用。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大力推广电子招标投标。
3.推动电子商务应用创新。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的大数据资源,提升企业精准营销能力,激发市场消费需求。建立电子商务产品质量追溯机制,建设电子商务售后服务质量检测云平台,完善互联网质量信息公共服务体系,解决消费者维权难、退货难、产品责任追溯难等问题。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市场监测监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处方药电子商务销售和监管模式创新。鼓励企业利用移动社交、新媒体等新渠道,发展社交电商、“粉丝”经济等网络营销新模式。
4.加强电子商务国际合作。鼓励各类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商发展,完善跨境物流体系,拓展全球经贸合作。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检验检疫、结汇等关键环节单一窗口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创新跨境权益保障机制,利用合格评定手段,推进国际互认。创新跨境电子商务管理,促进信息网络畅通、跨境物流便捷、支付及结汇无障碍、税收规范便利、市场及贸易规则互认互通。
(九)“互联网+”便捷交通。
加快互联网与交通运输领域的深度融合,通过基础设施、运输工具、运行信息等互联网化,推进基于互联网平台的便捷化交通运输服务发展,显著提高交通运输资源利用效率和管理精细化水平,全面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服务品质和科学治理能力。(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共同牵头)
1.提升交通运输服务品质。推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企业将服务性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鼓励互联网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实时交通运行状态查询、出行路线规划、网上购票、智能停车等服务,推进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多种出行方式信息服务对接和一站式服务。加快完善汽车健康档案、维修诊断和服务质量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2.推进交通运输资源在线集成。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进一步加强对公路、铁路、民航、港口等交通运输网络关键设施运行状态与通行信息的采集。推动跨地域、跨类型交通运输信息互联互通,推广船联网、车联网等智能化技术应用,形成更加完善的交通运输感知体系,提高基础设施、运输工具、运行信息等要素资源的在线化水平,全面支撑故障预警、运行维护以及调度智能化。
3.增强交通运输科学治理能力。强化交通运输信息共享,利用大数据平台挖掘分析人口迁徙规律、公众出行需求、枢纽客流规模、车辆船舶行驶特征等,为优化交通运输设施规划与建设、安全运行控制、交通运输管理决策提供支撑。利用互联网加强对交通运输违章违规行为的智能化监管,不断提高交通运输治理能力。
(十)“互联网+”绿色生态。
推动互联网与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合,完善污染物监测及信息发布系统,形成覆盖主要生态要素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动态监测网络,实现生态环境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充分发挥互联网在逆向物流回收体系中的平台作用,促进再生资源交易利用便捷化、互动化、透明化,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化(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林业局等负责)
1.加强资源环境动态监测。针对能源、矿产资源、水、大气、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各类生态要素,充分利用多维地理信息系统、智慧地图等技术,结合互联网大数据分析,优化监测站点布局,扩大动态监控范围,构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立体监控系统。依托现有互联网、云计算平台,逐步实现各级政府资源环境动态监测信息互联共享。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和大数据分析。
2.大力发展智慧环保。利用智能监测设备和移动互联网,完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增加监测污染物种类,扩大监测范围,形成全天候、多层次的智能多源感知体系。建立环境信息数据共享机制,统一数据交换标准,推进区域污染物排放、空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等信息公开,通过互联网实现面向公众的在线查询和定制推送。加强对企业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整理,将企业环保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完善环境预警和风险监测信息网络,提升重金属、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风险防范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3.完善废旧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利用物联网、大数据开展信息采集、数据分析、流向监测,优化逆向物流网点布局。支持利用电子标签、二维码等物联网技术跟踪电子废物流向,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搭建城市废弃物回收平台,创新再生资源回收模式。加快推进汽车保险信息系统、“以旧换再”管理系统和报废车管理系统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互联互通,加强废旧汽车及零部件的回收利用信息管理,为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创新和便民服务提供数据支撑。
4.建立废弃物在线交易系统。鼓励互联网企业积极参与各类产业园区废弃物信息平台建设,推动现有骨干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向线上线下结合转型升级,逐步形成行业性、区域性、全国性的产业废弃物和再生资源在线交易系统,完善线上信用评价和供应链融资体系,开展在线竞价,发布价格交易指数,提高稳定供给能力,增强主要再生资源品种的定价权。
(十一)“互联网+”人工智能。
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人工智能公共创新服务,加快人工智能核心技术突破,促进人工智能在智能家居、智能终端、智能汽车、机器人等领域的推广应用,培育若干引领全球人工智能发展的骨干企业和创新团队,形成创新活跃、开放合作、协同发展的产业生态。(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信办等负责)
1.培育发展人工智能新兴产业。建设支撑超大规模深度学习的新型计算集群,构建包括语音、图像、视频、地图等数据的海量训练资源库,加强人工智能基础资源和公共服务等创新平台建设。进一步推进计算机视觉、智能语音处理、生物特征识别、自然语言理解、智能决策控制以及新型人机交互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推动人工智能在智能产品、工业制造等领域规模商用,为产业智能化升级夯实基础。
2.推进重点领域智能产品创新。鼓励传统家居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开展集成创新,不断提升家居产品的智能化水平和服务能力,创造新的消费市场空间。推动汽车企业与互联网企业设立跨界交叉的创新平台,加快智能辅助驾驶、复杂环境感知、车载智能设备等技术产品的研发与应用。支持安防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发展和推广图像精准识别等大数据分析技术,提升安防产品的智能化服务水平。
3.提升终端产品智能化水平。着力做大高端移动智能终端产品和服务的市场规模,提高移动智能终端核心技术研发及产业化能力。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差异化细分市场需求分析,大力丰富可穿戴设备的应用服务,提升用户体验。推动互联网技术以及智能感知、模式识别、智能分析、智能控制等智能技术在机器人领域的深入应用,大力提升机器人产品在传感、交互、控制等方面的性能和智能化水平,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保障支撑
(一)夯实发展基础。
1.巩固网络基础。加快实施“宽带中国”战略,组织实施国家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推进宽带网络光纤化改造,加快提升移动通信网络服务能力,促进网间互联互通,大幅提高网络访问速率,有效降低网络资费,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支持农村及偏远地区宽带建设和运行维护,使互联网下沉为各行业、各领域、各区域都能使用,人、机、物泛在互联的基础设施。增强北斗卫星全球服务能力,构建天地一体化互联网络。加快下一代互联网商用部署,加强互联网协议第6版(IPv6)地址管理、标识管理与解析,构建未来网络创新试验平台。研究工业互联网网络架构体系,构建开放式国家创新试验验证平台。(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网信办等负责)
2.强化应用基础。适应重点行业融合创新发展需求,完善无线传感网、行业云及大数据平台等新型应用基础设施。实施云计算工程,大力提升公共云服务能力,引导行业信息化应用向云计算平台迁移,加快内容分发网络建设,优化数据中心布局。加强物联网网络架构研究,组织开展国家物联网重大应用示范,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建设跨行业物联网运营和支撑平台。(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
3.做实产业基础。着力突破核心芯片、高端服务器、高端存储设备、数据库和中间件等产业薄弱环节的技术瓶颈,加快推进云操作系统、工业控制实时操作系统、智能终端操作系统的研发和应用。大力发展云计算、大数据等解决方案以及高端传感器、工控系统、人机交互等软硬件基础产品。运用互联网理念,构建以骨干企业为核心、产学研用高效整合的技术产业集群,打造国际先进、自主可控的产业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网信办等负责)
4.保障安全基础。制定国家信息领域核心技术设备发展时间表和路线图,提升互联网安全管理、态势感知和风险防范能力,加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实施国家信息安全专项,开展网络安全应用示范,提高“互联网+”安全核心技术和产品水平。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制度和网络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加强“互联网+”关键领域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建设完善网络安全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标准认证和创新能力体系。重视融合带来的安全风险,完善网络数据共享、利用等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探索建立以行政评议和第三方评估为基础的数据安全流动认证体系,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管理制度,确保数据安全。(网信办、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质检总局等负责)
(二)强化创新驱动。
1.加强创新能力建设。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用合作的“互联网+”产业创新网络或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支持以龙头企业为主体,建设跨界交叉领域的创新平台,并逐步形成创新网络。鼓励国家创新平台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线开放,加大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等网络化开放力度。(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信办等负责)
2.加快制定融合标准。按照共性先立、急用先行的原则,引导工业互联网、智能电网、智慧城市等领域基础共性标准、关键技术标准的研制及推广。加快与互联网融合应用的工控系统、智能专用装备、智能仪表、智能家居、车联网等细分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不断完善“互联网+”融合标准体系,同步推进国际国内标准化工作,增强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组织中的话语权。(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信办、能源局等负责)
3.强化知识产权战略。加强融合领域关键环节专利导航,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战略储备与布局。加快推进专利基础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在线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服务模式创新,提升知识产权服务附加值,支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加强网络知识产权和专利执法维权工作,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假冒行为。增强全社会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推动建立“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加大对新业态、新模式等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知识产权局牵头)
4.大力发展开源社区。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和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形成的软件成果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开源。引导教育机构、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发起开源项目,积极参加国际开源项目,支持组建开源社区和开源基金会。鼓励企业依托互联网开源模式构建新型生态,促进互联网开源社区与标准规范、知识产权等机构的对接与合作。(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等负责)
(三)营造宽松环境。
1.构建开放包容环境。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制定实施各行业互联网准入负面清单,允许各类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领域。破除行业壁垒,推动各行业、各领域在技术、标准、监管等方面充分对接,最大限度减少事前准入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继续深化电信体制改革,有序开放电信市场,加快民营资本进入基础电信业务。加快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发展改革委、网信办、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2.完善信用支撑体系。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推进各类信用信息平台无缝对接,打破信息孤岛。加强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资源在线披露和共享,为经营者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企业网上身份认证等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积累的信用数据,对现有征信体系和评测体系进行补充和完善,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网信办等负责)
3.推动数据资源开放。研究出台国家大数据战略,显著提升国家大数据掌控能力。建立国家政府信息开放统一平台和基础数据资源库,开展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改革试点,出台政府机构数据开放管理规定。按照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分级分类,推进政府和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公众和小微企业充分挖掘信息资源的商业价值,促进互联网应用创新。(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办公厅、网信办等负责)
4.加强法律法规建设。针对互联网与各行业融合发展的新特点,加快“互联网+”相关立法工作,研究调整完善不适应“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现行法规及政策规定。落实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加快推动制定网络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完善反垄断法配套规则,进一步加大反垄断法执行力度,严格查处信息领域企业垄断行为,营造互联网公平竞争环境。(法制办、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负责)
(四)拓展海外合作。
1.鼓励企业抱团出海。结合“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支持和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互联网企业联合制造、金融、信息通信等领域企业率先走出去,通过海外并购、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相互借力,共同开拓国际市场,推进国际产能合作,构建跨境产业链体系,增强全球竞争力。(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网信办等负责)
2.发展全球市场应用。鼓励“互联网+”企业整合国内外资源,面向全球提供工业云、供应链管理、大数据分析等网络服务,培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互联网+”应用平台。鼓励互联网企业积极拓展海外用户,推出适合不同市场文化的产品和服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信办等负责)
3.增强走出去服务能力。充分发挥政府、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及相关中介机构作用,形成支持“互联网+”企业走出去的合力。鼓励中介机构为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信息咨询、法律援助、税务中介等服务。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与企业共同推广中国技术和中国标准,以技术标准走出去带动产品和服务在海外推广应用。(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网信办等负责)
(五)加强智力建设。
1.加强应用能力培训。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提供互联网知识技能培训,支持相关研究机构和专家开展“互联网+”基础知识和应用培训。鼓励传统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建立信息咨询、人才交流等合作机制,促进双方深入交流合作。加强制造业、农业等领域人才特别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互联网技能培训,鼓励互联网人才与传统行业人才双向流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信办等负责)
2.加快复合型人才培养。面向“互联网+”融合发展需求,鼓励高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学校办学能力设置相关专业,注重将国内外前沿研究成果尽快引入相关专业教学中。鼓励各类学校聘请互联网领域高级人才作为兼职教师,加强“互联网+”领域实验教学。(教育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信办等负责)
3.鼓励联合培养培训。实施产学合作专业综合改革项目,鼓励校企、院企合作办学,推进“互联网+”专业技术人才培训。深化互联网领域产教融合,依托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智力资源和研究平台,建立一批联合实训基地。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和院校对接机制,鼓励企业在院校建立“互联网+”研发机构和实验中心。(教育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信办等负责)
4.利用全球智力资源。充分利用现有人才引进计划和鼓励企业设立海外研发中心等多种方式,引进和培养一批“互联网+”领域高端人才。完善移民、签证等制度,形成有利于吸引人才的分配、激励和保障机制,为引进海外人才提供有利条件。支持通过任务外包、产业合作、学术交流等方式,充分利用全球互联网人才资源。吸引互联网领域领军人才、特殊人才、紧缺人才在我国创业创新和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网信办等负责)
(六)加强引导支持。
1.实施重大工程包。选择重点领域,加大中央预算内资金投入力度,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分步骤组织实施“互联网+”重大工程,重点促进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能源、服务、农业等领域的融合创新,发展壮大新兴业态,打造新的产业增长点。(发展改革委牵头)
2.加大财税支持。充分发挥国家科技计划作用,积极投向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融合创新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统筹利用现有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互联网+”相关平台建设和应用示范等。加大政府部门采购云计算服务的力度,探索基于云计算的政务信息化建设运营新机制。鼓励地方政府创新风险补偿机制,探索“互联网+”发展的新模式。(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网信办等负责)
3.完善融资服务。积极发挥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基金等对“互联网+”的投资引领作用。开展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创新试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国家出资设立的有关基金投向“互联网+”,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相关创新型企业的投资。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增信等服务,鼓励通过债券融资方式支持“互联网+”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开展产融结合创新试点,探索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降低创新型、成长型互联网企业的上市准入门槛,结合证券法修订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支持处于特定成长阶段、发展前景好但尚未盈利的互联网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与金融服务,加大贷款投放力度。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为“互联网+”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有效融资支持。(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网信办、开发银行等负责)
(七)做好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互联网+”行动实施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切实推动行动的贯彻落实。联席会议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推进。建立跨领域、跨行业的“互联网+”行动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政府决策提供重要支撑。(发展改革委牵头)
2.开展试点示范。鼓励开展“互联网+”试点示范,推进“互联网+”区域化、链条化发展。支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中关村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先行先试,积极开展“互联网+”创新政策试点,破除新兴产业行业准入、数据开放、市场监管等方面政策障碍,研究适应新兴业态特点的税收、保险政策,打造“互联网+”生态体系。(各部门、各地方政府负责)
3.有序推进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主动作为,完善服务,加强引导,以动态发展的眼光看待“互联网+”,在实践中大胆探索拓展,相互借鉴“互联网+”融合应用成功经验,促进“互联网+”新业态、新经济发展。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提高服务和管理能力。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适合本地的“互联网+”行动落实方案,因地制宜,合理定位,科学组织实施,杜绝盲目建设和重复投资,务实有序推进“互联网+”行动。(各部门、各地方政府负责)
国务院
2015年7月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
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
(国办发 【2015】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使广袤乡镇百业兴旺,可以促就业、增收入,打开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同发展新局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统筹谋划,健全体制机制,整合创业资源,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以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的提升、扩散、共享为纽带,加快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返乡创业格局,全面激发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热情,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加快输出地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全面汇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加快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催生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新动能。
(二)基本原则。
——坚持普惠性与扶持性政策相结合。既要保证返乡创业人员平等享受普惠性政策,又要根据其抗风险能力弱等特点,落实完善差别化的扶持性政策,努力促进他们成功创业。
——坚持盘活存量与创造增量并举。要用好用活已有园区、项目、资金等存量资源全面支持返乡创业,同时积极探索公共创业服务新方法、新路径,开发增量资源,加大对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协同。要加强政府引导,按照绿色、集约、实用的原则,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更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支持返乡创业企业与龙头企业、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等共同打造充满活力的创业生态系统。
——坚持输入地与输出地发展联动。要推进创新创业资源跨地区整合,促进输入地与输出地在政策、服务、市场等方面的联动对接,扩大返乡创业市场空间,延长返乡创业产业链条。
二、主要任务
(三)促进产业转移带动返乡创业。鼓励输入地在产业升级过程中对口帮扶输出地建设承接产业园区,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大力发展相关配套产业,带动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鼓励已经成功创业的农民工等人员,顺应产业转移的趋势和潮流,充分挖掘和利用输出地资源和要素方面的比较优势,把适合的产业转移到家乡再创业、再发展。
(四)推动输出地产业升级带动返乡创业。鼓励积累了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农民工等人员,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的产业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方式,顺应输出地消费结构、产业结构升级的市场需求,抓住机遇创业兴业,把小门面、小作坊升级为特色店、连锁店、品牌店。
(五)鼓励输出地资源嫁接输入地市场带动返乡创业。鼓励农民工等人员发挥既熟悉输入地市场又熟悉输出地资源的优势,借力“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现代商业,通过对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绿色农产品等输出地特色产品的挖掘、升级、品牌化,实现输出地产品与输入地市场的嫁接。
(六)引导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返乡创业。统筹发展县域经济,引导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融入区域专业市场、示范带和块状经济,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产业集群。鼓励创业基础好、创业能力强的返乡人员,充分开发乡村、乡土、乡韵潜在价值,发展休闲农业、林下经济和乡村旅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创业空间。以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为平台和载体,大力发展民族风情旅游业,带动民族地区创业。
(七)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返乡创业。鼓励返乡人员共创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规模种养、农产品加工、农村服务业以及农技推广、林下经济、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合作建立营销渠道,合作打造特色品牌,合作分散市场风险。
三、健全基础设施和创业服务体系
(八)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和互联网创业线上线下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进一步推进县乡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的建设,使其成为加强和优化农村基层公共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支持电信企业加大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建设投入,改善县乡互联网服务,加快提速降费,建设高速畅通、覆盖城乡、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继续深化和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推动信息入户,引导和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返乡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创业。加大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投入,支持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智能电商物流仓储基地,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鼓励物流企业完善物流下乡体系,提升冷链物流配送能力,畅通农产品进城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
(九)依托存量资源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各地要在调查分析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总体状况和基本需求基础上,结合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同步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布局作出安排。依托现有各类合规开发园区、农业产业园,盘活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支持和引导地方整合发展一批重点面向初创期“种子培育”的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引导早中期创业企业集群发展的返乡创业园区,聚集创业要素,降低创业成本。挖掘现有物业设施利用潜力,整合利用零散空地等存量资源,并注意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电子商务和完善物流基础设施等统筹结合。属于非农业态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应按照城乡规划要求,结合老城或镇村改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农村宅基地盘整进行开发建设。属于农林牧渔业态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在不改变农地、集体林地、草场、水面权属和用途前提下,允许建设方通过与权属方签订合约的方式整合资源开发建设。
(十)强化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培训工作。紧密结合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特点、需求和地域经济特色,编制实施专项培训计划,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开发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加强创业师资队伍建设,采取培训机构面授、远程网络互动等方式有效开展创业培训,扩大培训覆盖范围,提高培训的可获得性,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从有经验和行业资源的成功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电商辅导员、天使投资人、返乡创业带头人当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创业辅导。支持返乡创业培训实习基地建设,动员知名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农业企业和专业市场等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见习、实习和实训服务,加强输出地与东部地区对口协作,组织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定期到东部企业实习,为其学习和增强管理经验提供支持。发挥好驻贫困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作用,帮助开展返乡农民工教育培训,做好贫困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
(十一)完善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公共服务。各地应本着“政府提供平台、平台集聚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依托基层公共平台集聚政府公共资源和社会其他各方资源,组织开展专项活动,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服务。统筹考虑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制度改革,及时将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纳入公共服务范围。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做好返乡人员创业服务、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确保其各项社保关系顺畅转移接入。及时将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创业人员纳入社保覆盖范围。探索完善返乡创业人员社会兜底保障机制,降低创业风险。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提升农村社区支持返乡创业和吸纳就业的能力,逐步建立城乡社区农民工服务衔接机制。
(十二)改善返乡创业市场中介服务。运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机制,调动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社会各方参与积极性,帮助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解决企业开办、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能力不足、经验不足、资源不足等难题。培育和壮大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市场分析、管理辅导等深度服务,帮助返乡创业人员改善管理、开拓市场。鼓励大型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拓展,推动输出地形成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
(十三)引导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对接。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市场化的创新创业促进机制,加速资金、技术和服务扩散,带动和支持返乡创业人员依托其相关产业链创业发展。鼓励大型科研院所建立开放式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吸引返乡创业农民工等各类创业者围绕其创新成果创业,加速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步伐。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龙头企业加大投入,结合其自身发展壮大需要,建设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意与企业发展、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鼓励发达地区众创空间加速向输出地扩展、复制,不断输出新的创业理念,集聚创业活力,帮助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解决创业难题。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建设一批“星创天地”,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科技服务,实现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有序对接、联动发展。
四、政策措施
(十四)降低返乡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返乡创业登记方式,简化创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放宽经营范围,鼓励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和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工等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目录,探索建立乡镇政府职能转移目录,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返乡创业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并切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十五)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的政策规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优惠政策落地并落实到位。
(十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从事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扶持范围,便捷申请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十七)强化返乡创业金融服务。加强政府引导,运用创业投资类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初创期、早中期的支持力度。在返乡创业较为集中、产业特色突出的地区,探索发行专项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券,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进一步提高返乡创业的金融可获得性,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完善返乡创业信用评价机制,扩大抵押物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返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和服务力度。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运用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贷款贴息所需资金。
(十八)完善返乡创业园支持政策。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的建设资金由建设方自筹;以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物业经营收益按相关各方合约分配。对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地方政府可在不增加财政预算支出总规模、不改变专项资金用途前提下,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安排相应的财政引导资金,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恰当方式给予政策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集群发展等方面的金融支持。有关方面可安排相应项目给予对口支持,帮助返乡创业园完善水、电、交通、物流、通信、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适当放宽返乡创业园用电用水用地标准,吸引更多返乡人员入园创业。
五、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配套措施,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关键在地方。各地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要结合产业转移和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实际需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好《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2015—2017年)》(见附件)的落实,明确时间进度,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工作实效。
(二十)强化示范带动。结合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城市和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探索优化鼓励创业创新的体制机制环境,打造良好创业生态系统。打造一批民族传统产业创业示范基地、一批县级互联网创业示范基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十一)抓好宣传引导。坚持正确导向,以返乡创业人员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宣传解读,充分利用微信等移动互联社交平台搭建返乡创业交流平台,使之发挥凝聚返乡创业人员和交流创业信息、分享创业经验、展示创业项目、传播创业商机的作用。大力宣传优秀返乡创业典型事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支持、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大力营造创业、兴业、乐业的良好环境。
附件: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2015—2017年)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6月17日
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5】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全球分享经济快速增长,基于互联网等方式的创业创新蓬勃兴起,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以下统称四众)等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快速发展,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线上线下加快融合,对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治理方式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动力强劲,潜力巨大。同时,在四众发展过程中也面临行业准入、信用环境、监管机制等方面的问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推动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关部署,现就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推进四众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 把握发展机遇,汇聚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
四众有效拓展了创业创新与市场资源、社会需求的对接通道,搭建了多方参与的高效协同机制,丰富了创业创新组织形态,优化了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资源的配置方式,为社会大众广泛平等参与创业创新、共同分享改革红利和发展成果提供了更多元的途径和更广阔的空间。
众创,汇众智搞创新,通过创业创新服务平台聚集全社会各类创新资源,大幅降低创业创新成本,使每一个具有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的人都可参与创新,形成大众创造、释放众智的新局面。
众包,汇众力增就业,借助互联网等手段,将传统由特定企业和机构完成的任务向自愿参与的所有企业和个人进行分工,最大限度利用大众力量,以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满足生产及生活服务需求,促进生产方式变革,开拓集智创新、便捷创业、灵活就业的新途径。
众扶,汇众能助创业,通过政府和公益机构支持、企业帮扶援助、个人互助互扶等多种方式,共助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成长,构建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生态。
众筹,汇众资促发展,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募集资金,更灵活高效满足产品开发、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的融资需求,有效增加传统金融体系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新功能,拓展创业创新投融资新渠道。
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四众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有利于激发蕴藏在人民群众之中的无穷智慧和创造力,将我国的人力资源优势迅速转化为人力资本优势,促进科技创新,拓展就业空间,汇聚发展新动能;有利于加快网络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充分利用国内国际创新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助推“中国制造2025”,加快转型升级,壮大分享经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促进政府加快完善与新经济形态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方式,提升服务能力,释放改革红利;有利于实现机会公平、权利公平、人人参与又人人受益的包容性增长,探索一条中国特色的众人创富、劳动致富之路。
二、 创新发展理念,着力打造创业创新新格局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深化改革,顺应“互联网+”时代大融合、大变革趋势,充分发挥我国互联网应用创新的综合优势,充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创业创新活力,推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传统与新兴相结合、引导与规范相结合,按照“坚持市场主导、包容创业创新、公平有序发展、优化治理方式、深化开放合作”的基本原则,营造四众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各类要素资源集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快四众广泛应用,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新引擎,壮大新经济。
——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和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尊重市场选择,积极发展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激发大众智慧、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创造经济增长新动力的新模式、新业态。
——包容创业创新。以更包容的态度、更积极的政策营造四众发展的宽松环境,激发人民群众的创业创新热情,鼓励各类主体充分利用互联网带来的新机遇,积极探索四众的新平台、新形式、新应用,开拓创业创新发展新空间。
——公平有序发展。坚持公平进入、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破除限制新模式新业态发展的不合理约束和制度瓶颈,营造传统与新兴、线上与线下主体之间公平发展的良好环境,维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引导各方规范有序发展。
——优化治理方式。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提升公共服务,加强协同,创新手段,发挥四众平台企业内部治理和第三方治理作用,健全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推动四众持续健康发展。
——深化开放合作。“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充分利用四众平台,优化配置国际创新资源,借鉴国际管理经验,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鼓励采用四众模式搭建对外开放新平台,面向国际市场拓展服务领域,深化创业创新国际合作。
三、全面推进众创,释放创业创新能量
(一)大力发展专业空间众创。鼓励各类科技园、孵化器、创业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加快与互联网融合创新,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载体。鼓励各类线上虚拟众创空间发展,为创业创新者提供跨行业、跨学科、跨地域的线上交流和资源链接服务。鼓励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众创空间发展,推动基于“互联网+”的创业创新活动加速发展。
(二)鼓励推进网络平台众创。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鼓励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为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支撑,降低创业门槛,加强创业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促进创新成果及时转化,构建开放式创业创新体系。
(三)培育壮大企业内部众创。通过企业内部资源平台化,积极培育内部创客文化,激发员工创造力;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投资员工创业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开发创新产品,提升市场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建立健全股权激励机制,突破成长中的管理瓶颈,形成持续的创新动力。
四、积极推广众包,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四)广泛应用研发创意众包。鼓励企业与研发机构等通过网络平台将部分设计、研发任务分发和交付,促进成本降低和提质增效,推动产品技术的跨学科融合创新。鼓励企业通过网络社区等形式广泛征集用户创意,促进产品规划与市场需求无缝对接,实现万众创新与企业发展相互促动。鼓励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服务外包重点联系企业积极应用众包模式。
(五)大力实施制造运维众包。支持有能力的大中型制造企业通过互联网众包平台聚集跨区域标准化产能,满足大规模标准化产品订单的制造需求。结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鼓励采用众包模式促进生产方式变革。鼓励中小制造企业通过众包模式构筑产品服务运维体系,提升用户体验,降低运维成本。
(六)加快推广知识内容众包。支持百科、视频等开放式平台积极通过众包实现知识内容的创造、更新和汇集,引导有能力、有条件的个人和企业积极参与,形成大众智慧集聚共享新模式。
(七)鼓励发展生活服务众包。推动交通出行、无车承运物流、快件投递、旅游、医疗、教育等领域生活服务众包,利用互联网技术高效对接供需信息,优化传统生活服务行业的组织运营模式。推动整合利用分散闲置社会资源的分享经济新型服务模式,打造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互助互利的服务生态圈。发展以社区生活服务业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拓展服务性网络消费领域。
五、立体实施众扶,集聚创业创新合力
(八)积极推动社会公共众扶。加快公共科技资源和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各类公益事业机构、创新平台和基地的服务能力,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向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开放科研设施,降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成本。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支持。
(九)鼓励倡导企业分享众扶。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生产协作、开放平台、共享资源、开放标准等方式,带动上下游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合规发起或参与设立公益性创业基金,开展创业培训和指导,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鼓励技术领先企业向标准化组织、产业联盟等贡献基础性专利或技术资源,推动产业链协同创新。
(十)大力支持公众互助众扶。支持开源社区、开发者社群、资源共享平台、捐赠平台、创业沙龙等各类互助平台发展。鼓励成功企业家以天使投资、慈善、指导帮扶等方式支持创业者创业。鼓励通过网络平台、线下社区、公益组织等途径扶助大众创业就业,促进互助互扶,营造深入人心、氛围浓厚的众扶文化。
六、稳健发展众筹,拓展创业创新融资
(十一)积极开展实物众筹。鼓励消费电子、智能家居、健康设备、特色农产品等创新产品开展实物众筹,支持艺术、出版、影视等创意项目在加强内容管理的同时,依法开展实物众筹。积极发挥实物众筹的资金筹集、创意展示、价值发现、市场接受度检验等功能,帮助将创新创意付诸实践,提供快速、便捷、普惠化服务。
(十二)稳步推进股权众筹。充分发挥股权众筹作为传统股权融资方式有益补充的作用,增强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者的能力。稳步推进股权众筹融资试点,鼓励小微企业和创业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方式募集早期股本。对投资者实行分类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十三)规范发展网络借贷。鼓励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网络借贷平台,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借贷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服务。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优势构建风险控制体系,缓解信息不对称,防范风险。
七、推进放管结合,营造宽松发展空间
(十四)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探索交通出行、无车承运物流、快递、金融、医疗、教育等领域的准入制度创新,通过分类管理、试点示范等方式,依法为众包、众筹等新模式新业态的发展营造政策环境。针对众包资产轻、平台化、受众广、跨地域等特点,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降低行业准入门槛。(交通运输部、邮政局、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卫生计生委、教育部等负责)
(十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适应新业态发展要求,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明确四众平台企业在质量管理、信息内容管理、知识产权、申报纳税、社会保障、网络安全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知识产权局、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因业施策,加快研究制定重点领域促进四众发展的相关意见。(交通运输部、邮政局、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卫生计生委、教育部等负责)
(十六)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地区协同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的作用,利用大数据、随机抽查、信用评价等手段加强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十七)优化提升公共服务。加快商事制度改革,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简化和完善注销流程,开展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为企业发展提供便利。加强行业监管、企业登记等相关部门与四众平台企业的信息互联共享,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加快推行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推动电子签名国际互认,为四众发展提供支撑。进一步清理和取消职业资格许可认定,研究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加强对新设职业资格的管理。(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十八)促进开放合作发展。有序引导外资参与四众发展,培育一批国际化四众平台企业。鼓励四众平台企业利用全球创新资源,面向国际市场拓展服务。加强国际合作,鼓励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承接国际业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八、完善市场环境,夯实健康发展基础
(十九)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四众平台企业建立实名认证制度和信用评价机制,健全相关主体信用记录,鼓励发展第三方信用评价服务。建立四众平台企业的信用评价机制,公开评价结果,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建立完善信用标准化体系,制定四众发展信用环境相关的关键信用标准,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应用、交换、共享和服务。依法合理利用网络交易行为等在互联网上积累的信用数据,对现有征信体系和评测体系进行补充和完善。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与四众平台企业信用体系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牵头负责)
(二十)深化信用信息应用。鼓励发展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对违法失信者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负责)
(二十一)完善知识产权环境。加大网络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促进在线创意、研发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制定四众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运用技术手段加强在线创意、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执法,切实维护创业创新者权益。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和培训,增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能力。(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
九、强化内部治理,塑造自律发展机制
(二十二)提升平台治理能力。鼓励四众平台企业结合自身商业模式,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和管理规范,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信息内容管理能力和网络安全水平。引导四众平台企业履行管理责任,建立用户权益保障机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等负责)
(二十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四众从业机构市场行为,保护行业合法权益。推动行业组织制定各类产品和服务标准,促进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完善行业纠纷协调和解决机制,鼓励第三方以及用户参与平台治理。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二十四)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四众平台企业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及时发现和有效应对各类网络安全事件,确保网络平台安全稳定运行。妥善保管各类用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买卖、泄露用户信息,保障信息安全。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十、优化政策扶持,构建持续发展环境
(二十五)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创新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众创、众包等方式开展相关科技活动。充分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政策性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源支持四众加快发展。降低对实体营业场所、固定资产投入等硬性指标要求,将对线下实体众创空间的财政扶持政策惠及网络众创空间。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大力推进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创业基地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采用四众模式的小微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负责)
(二十六)实行适用税收政策。加快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支持四众平台企业和采用众包模式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按规定开具电子发票,并允许将电子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负责)
(二十七)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支持四众平台企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创业板、新三板等上市挂牌。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基于四众特点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加强政府引导和银担合作,综合运用资本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引导和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四众平台企业提供快捷、低成本的融资服务。(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知识产权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二十八)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落实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等改革部署,激励更多科研人员投身创业创新。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力度,为更多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支撑。(科技部牵头负责)
(二十九)繁荣创业创新文化。设立“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加强政策宣传,展示创业成果,促进投资对接和互动交流,为创业创新提供展示平台。继续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引导各类媒体加大对四众的宣传力度,普及四众知识,发掘典型案例,推广成功经验,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造、追求卓越的创新文化。(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宣传部、中国科协等负责)
(三十)鼓励地方探索先行。充分尊重和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支持各地探索适应新模式新业态发展特点的管理模式,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支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加大改革力度,强化对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扶持,充分发挥四众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相关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等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大对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创业创新活动的引导和支持力度,加强统筹协调,探索制度创新,完善政府服务,科学组织实施,鼓励先行先试,不断开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
国务院
2015年9月2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
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
(国办发【2015】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创新和改进公共服务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地方和领域,困扰基层群众的“办证多、办事难”现象仍然大量存在,不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严重影响了创业创新。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基层群众提供公平、可及的服务,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立行立改,务求在简环节、优流程、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服务便民利民。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明确标准和时限,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办事依法依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程序,限制自由裁量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公共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信息公开透明。全面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实现办事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数据开放共享。加快推进“互联网+公共服务”,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打破信息孤岛,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整体效能。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梳理和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以及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等相关工作,对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列出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要以创业创新需求为导向,明确有关政策支持、法律和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就业技能培训等综合服务事项;以公共服务公平、可及为目标,明确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扶贫脱贫等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要对所有公共服务事项逐项编制办事指南,列明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并细化到每个环节。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等须通过政府网站、宣传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二)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确需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要严格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作出明确规定,必要时履行公开听证程序。办事部门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探索由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进行公示,办事部门先予以办理,再相应加强事后核查与监管,进一步减少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提高办事效率。
(三)大力推进办事流程简化优化和服务方式创新。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加快政务大厅功能升级,推动公共服务事项全部进驻,探索将部门分设的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变“多头受理”为“一口受理”,为群众提供项目齐全、标准统一、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积极推行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预约办理、自助办理、同城通办、委托代办等服务,消除“中梗阻”,打通群众办事“最后一公里”。
(四)加快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强协调配合,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涉及公共服务事项的信息互通共享、校验核对。依托“互联网+”,促进办事部门公共服务相互衔接,变“群众奔波”为“信息跑腿”,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从源头上避免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等现象,为群众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
(五)扎实推进网上办理和网上咨询。推动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都要推广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暂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要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全程在线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申请人疑问。逐步构建实体政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相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多样化服务。
(六)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从群众利益出发,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建立健全服务规则,提升运用新技术新方法为民服务的能力。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对存在问题的地方和单位及时督促整改,大力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庸懒散拖、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及服务态度生硬等问题,坚决克服服务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加大效能评估和监督考核力度,探索运用网上监督系统,确保服务过程可考核、有追踪、受监督,办事群众可以现场或在线评价。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受理、处理和反馈制度,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三、工作措施
(一)尽快推出新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重点针对群众期盼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查找现行公共服务流程存在的不足,找准症结,尽快整改,拿出具体解决方案,成熟一个、推出一个、实施一个,同步向社会公开,以改革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工作方案,于2016年1月底前报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
(二)回应关切促服务。各地区、各部门要将群众反映的公共服务“堵点”、“痛点”、“难点”作为改进工作、优化服务的着力点和突破口,探索建立“群众点菜、政府端菜”机制,及时了解群众需求,在改进公共服务中汲取群众智慧,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三)协同推动抓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摆到突出位置,主动作为、相互协同,持续下功夫,力求新成效。面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也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不断优化服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1月2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等文件精神,为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发展新动能、打造发展新引擎,建设一批双创示范基地、扶持一批双创支撑平台、突破一批阻碍双创发展的政策障碍、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重点围绕创业创新重点改革领域开展试点示范,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推动双创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通过试点示范完善双创政策环境,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调动双创主体积极性,发挥双创和“互联网+”集众智汇众力的乘数效应,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总结双创成功经验并向全国推广,进一步促进社会就业,推动形成双创蓬勃发展的新局面,实现发展动力转换、结构优化,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加强政策协同。通过试点示范加强各类政策统筹,实现地方与部门政策联动,确保已出台扶持政策具体化、可操作、能落地,切实解决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结合现有工作基础,更加注重政策前瞻性、引领性,不断完善体制机制,营造有利于双创的政策环境。
——坚持市场主导,搞活双创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结合科技、教育和国有企业等改革,放开市场、放活主体,通过环境营造、制度设计、平台搭建等方式,聚焦新兴产业和创新型初创企业,扩大社会就业,培育全社会双创的内生动力。
——坚持问题导向,鼓励先行先试。系统梳理不同领域推动双创的特点和难点,从解决制约双创发展的核心问题入手,明确试点方向,充分调动地方、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性,大胆探索,勇于尝试,突破制度障碍,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资金、信息、政策、技术、服务等瓶颈问题。
——坚持创新模式,完善双创平台。以构建双创良好生态为目标,系统谋划、统筹考虑,结合各类双创支撑平台的特点,支持建立多种类型的双创示范基地。探索创新平台发展模式,不断丰富平台服务功能,引导社会资源支持双创。
(三)主要目标。
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围绕打造双创新引擎,统筹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政策链,推动双创组织模式和服务模式创新,加强双创文化建设,到2018年底前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双创示范基地,培育一批具有市场活力的双创支撑平台,突破一批阻碍双创发展的政策障碍,推广一批适应不同区域特点、组织形式和发展阶段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加快推动创新型企业成长壮大,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带动高质量的就业,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为培育发展新动能提供支撑。
二、示范布局
(一)统筹示范类型。
强化顶层设计,注重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各类主体特点和区域发展情况,有机衔接现有工作基础,有序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
依托双创资源集聚的区域、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等不同载体,支持多种形式的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引导双创要素投入,有效集成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金融、知识产权服务以及社会组织等力量,实施一批双创政策措施,支持建设一批双创支撑平台,探索形成不同类型的示范模式。
(二)统筹区域布局。
充分考虑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双创发展情况和特点,结合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布局,统筹部署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依托各自优势和资源,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双创形态。
(三)统筹现有基础。
有机衔接各地方、各部门已有工作基础,在双创示范基地遴选、政策扶持、平台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现有机制作用,依托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城市等各类双创平台和示范区域,各有区别,各有侧重,协同完善双创政策体系。
(四)统筹有序推进。
分批次、分阶段推进实施。首批双创示范基地选择在部分创新资源丰富、体制机制基础好、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区域和单位先期开展示范布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制度设计,有序扩大示范范围,探索统筹各方资源共同支持建设双创示范基地的新模式。
三、改革举措
积极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示范基地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在双创发展的若干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率先突破一批瓶颈制约,激发体制活力和内生动力,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和政策环境,促进新旧动能顺畅转换。
(一)拓宽市场主体发展空间。
持续增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累积效应,支持示范基地纵深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先行试验一批重大行政审批改革措施。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深化网上并联审批和纵横协同监管改革,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的“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企业创业创新活动的干预,逐步建立符合创新规律的政府管理制度。
(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在示范基地内探索落实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推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国家标准。开展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点和快速维权通道,加强关键环节、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三)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落实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改革措施,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权,并督促指导高校和科研院所切实用好。支持示范基地完善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打通科技和经济结合的通道。落实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互联网企业特点,支持互联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政策。
(四)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对示范基地支持力度。在示范基地内探索鼓励创业创新的税收支持政策。抓紧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纳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促进创业创新人才流动。
鼓励示范基地实行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吸引制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落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政策,促进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开展外国人才永久居留及出入境便利服务试点,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业基地。
(六)加强协同创新和开放共享。
加大示范基地内的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力度。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创业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构建开放式创业创新体系。
四、建设任务
以促进创新型初创企业发展为抓手,以构建双创支撑平台为载体,明确示范基地建设目标和建设重点,积极探索改革,推进政策落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
(一)区域示范基地。
建设目标:
结合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以创业创新资源集聚区域为重点和抓手,集聚资本、人才、技术、政策等优势资源,探索形成区域性的创业创新扶持制度体系和经验。
建设重点:
1.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在完善市场环境、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加强创业创新信息资源整合,面向创业者和小微企业需求,建立创业政策集中发布平台,完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增强创业创新信息透明度。
2.完善双创政策措施。加强政府部门的协调联动,多管齐下抓好已出台政策落实,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结合区域发展特点,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人才流动、加强协同创新和开放共享等方面,探索突破一批制约创业创新的制度瓶颈。
3.扩大创业投资来源。落实鼓励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营造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规范设立和发展政府引导基金,支持创业投资、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丰富双创投资和资本平台,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
4.构建创业创新生态。加强创业培训、技术服务、信息和中介服务、知识产权交易、国际合作等支撑平台建设,深入实施“互联网+”行动,加快发展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平台,促进各类孵化器等创业培育孵化机构转型升级,打通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通道。
5.加强双创文化建设。加大双创宣传力度,培育创业创新精神,强化创业创新素质教育,树立创业创新榜样,通过公益讲坛、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二)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
建设目标:
以高校和科研院所为载体,深化教育、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激励制度,充分挖掘人力和技术资源,把人才优势和科技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探索形成中国特色高校和科研院所双创制度体系和经验。
建设重点:
1.完善创业人才培养和流动机制。深化创业创新教育改革,建立创业理论研究平台,完善相关课程设置,实现创业创新教育和培训制度化、体系化。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加大吸引海外高水平创业创新人才力度。
2.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全面落实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等改革措施,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加大股权激励力度,鼓励科研人员创业创新。开放各类创业创新资源和基础设施,构建开放式创业创新体系。
3.构建大学生创业支持体系。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允许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构建创业创新教育和实训体系。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完善兼职创业导师制度。
4.建立健全双创支撑服务体系。引导和推动创业投资、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知识产权运营、技术交流、通用技术合作研发等平台。
(三)企业示范基地。
建设目标:
充分发挥创新能力突出、创业氛围浓厚、资源整合能力强的领军企业核心作用,引导企业转型发展与双创相结合,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形成大中小型企业联合实施双创的制度体系和经验。
建设重点:
1.构建适合创业创新的企业管理体系。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强化组织管理制度创新,鼓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支持员工自主创业、企业内部再创业,增强企业创新发展能力。
2.激发企业员工创造力。加快技术和服务等双创支撑平台建设,开放创业创新资源,为员工创业创新提供支持。积极培育创客文化,激发员工创造力,提升企业市场适应能力。
3.拓展创业创新投融资渠道。建立面向员工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创业创新投资平台,整合企业内外部资金资源,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为创业项目和团队提供全方位的投融资支持。
4.开放企业创业创新资源。依托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和服务平台,探索服务于产业和区域发展的新模式,利用互联网手段,向社会开放供应链,提供财务、市场、融资、技术、管理等服务,促进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共同发展。
五、步骤安排
2016年上半年,首批双创示范基地结合自身特点,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各自建设目标、建设重点、时间表和路线图。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协等部门和单位论证、完善工作方案,建立执行评估体系和通报制度。示范基地工作方案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016年下半年,首批双创示范基地按照工作方案,完善制度体系,加快推进示范基地建设。
2017年上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示范基地建设开展督促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对于成熟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2017年下半年,总结首批双创示范基地建设经验,完善制度设计,丰富示范基地内涵,逐步扩大示范基地范围,组织后续示范基地建设。
双创示范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组织体系,把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作为重要抓手和载体,认真抓好落实;要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保证政策真正落地生根,进一步释放全社会创新活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建立地方政府、部门政策协调联动机制,为高校、科研院所、各类企业等提供政策支持、科技支撑、人才引进、公共服务等保障条件,形成强大政策合力;要细化评估考核机制,建立良性竞争机制,实现对示范基地的动态调整,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
附件:首批双创示范基地名单(28个)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5月8日
附件
首批双创示范基地名单(28个)
一、区域示范基地(17个)
北京市海淀区、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上海市杨浦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杭州未来科技城、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建福州新区、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湖南湘江新区、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园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重庆两江新区、四川省成都市郫县、贵州贵安新区、陕西西咸新区。
二、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4个)
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四川大学。
三、企业示范基地(7个)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尔集团公司、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201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总量达到795万人的历史新高,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更为繁重。各地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为抓手,拓展就业渠道,完善精准服务,强化困难帮扶,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各地要结合实际落实完善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落实完善学费补偿、高定工资档次、税收优惠、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开发就业岗位,统筹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鼓励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微企业就业和创业。要进一步简化政策审批办理流程,推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理、在线办理,指导帮助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做好政策申请、手续申报,加快审批和资金拨付,确保政策兑现。运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深入高校和用人单位组织政策宣讲、咨询等活动,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要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健全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做好社会保险转移接续、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等工作,畅通毕业生跨区域、跨不同单位主体就业的渠道。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依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各类就业歧视,保护毕业生就业权益。
二、引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各地要切实抓好创业引领行动的组织实施,力促各项帮扶措施落地见效,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全方位支持。要综合运用税收优惠、创业担保贷款、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和鼓励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吸纳应届毕业生,发挥创业带动就业作用。要加大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力度,抓好专项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提升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同时配合教育部门和高校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等创业实践活动,帮助毕业生增强创业能力。要进一步做好创业服务工作,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服务功能,发挥好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创客空间等创业服务载体的作用,扩大创业导师队伍,为毕业生创业提供咨询辅导、项目孵化、场地支持等服务。用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机制,动员创业服务行业领军企业参与到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和服务中来,改善创业培训和服务供给,提升创业培训和服务的水平及效率。组织举办大学生创业大赛、创业项目展示交流、创业主题宣传等活动,联手有关方面构建创业资源对接交易平台、青年创客社区等创业生态系统,努力营造鼓励毕业生创业创新的社会氛围。
三、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强化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各地要以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为着力点,会同教育部门抓紧制定计划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安排,重点是建立健全涵盖校内校外各阶段、求职就业各环节、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加强工作对接和情况交流,督促推进计划执行,确保实施成效。要联合教育部门和高校落实校园精准服务行动,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选择一批高级职业指导师为毕业生提供专门指导,组织学生参观人力资源市场,配合高校举办校园招聘活动,主动提供一批岗位信息,帮助更多毕业生在离校前落实就业岗位。要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向所在地高校了解掌握毕业生基本情况,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早与教育部门、高校衔接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共同建立完善登记信息反馈、信息核查、跟踪服务制度,确保信息真实完整、服务有效接续。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对未就业毕业生逐一进行联系,针对需求开展个性化就业帮扶,对就业困难和长期失业毕业生要提供“一对一”援助服务,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提升毕业生技能水平和职业发展能力。健全就业见习制度,拓展就业见习岗位数量,提升见习质量,提高见习项目的保障能力。
各地要适应高校毕业生多元化就业需求,加强和改进就业服务,更好促进供需匹配。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毕业生不同时段求职就业特点,继续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就业服务月、服务周、大中城市联合招聘等专项服务活动,有针对性地组织专业化、小型化、行业化招聘服务,发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扩大社会化服务供给,做好对企业的用人指导,进一步提高服务实效。推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实体大厅服务向网络服务延伸,运用微信、微博、手机APP等平台,多渠道、点对点发布和推送就业信息,精准促进人岗匹配,打造便捷高效的“互联网+就业服务”模式。要着力夯实服务基础,健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采集、更新、报送等工作流程,动态更新就业进展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就业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联动,协同各方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托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组织和动员各有关单位发挥职能,特别是与教育部门加强协同配合,综合施策,形成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合力。要加强对市、县工作的督促检查,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建立定期调度、通报等工作推进机制,对任务重、压力大的地方要重点督促指导。要密切跟踪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变化,根据就业新情况、新特点,研究完善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制定应对特殊情况的预案。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宣传工作,总结推广地方经验做法和创新实践,积极宣传毕业生主动投身基层一线就业和创业的典型事迹,引导树立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2月6日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
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就业是13亿多人口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党中央、国务院坚持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强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营造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但也要看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部分地区、行业、群体失业风险有所上升,招工难与就业难并存的结构性矛盾加剧,新就业形态迅速发展对完善就业政策提出了新要求。面对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和新挑战,必须把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坚决打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硬仗,稳住就业基本盘,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以就业转型支撑经济转型。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稳增长的主要目的是保就业,要创新宏观调控方式,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区间调控的下限,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促进经济中高速增长,增强对就业拉动能力。若城镇新增就业大幅下滑、失业率大幅攀升,要加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调整实施力度,促进经济企稳向好,确保就业稳定。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促进产业结构、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大力发展研究设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全域旅游、养老服务、健康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完善多元化产业体系,既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又要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推进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结合区域发展战略实施,引导东部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有序转移,落实完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支持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引导劳动者到重点地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要领域就业。(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旅游局等负责)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着力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搭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提供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有条件的地区可推动开放共享一批基础性专利或购买一批技术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负责)
(四)缓解重点困难地区就业压力。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实施替代产业培育行动计划,扶持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微企业发展。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加大对商贸流通、交通物流、信息网络等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倾斜力度,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实施西部和东北地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援助计划。强化人才支撑,加大招才引智力度,引导科研院所、博士后工作站、高校在具备条件的资源型城市布局,对急需紧缺人才可提供研究场地、科研经费、安家补助等政策支持。对地处偏远、资源枯竭、不适宜居住的独立工矿区,有组织地开展跨地区劳务对接。对去产能任务重、待岗职工多、失业风险大的困难地区,实施就业援助行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负责)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五)支持新兴业态发展。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负责)
(六)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三、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七)优化创业环境。持续推进“双创”,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部署推动“多证合一”。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改进审批行为。指导地方结合实际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发展创业载体。加快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建设,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整合部门资源,发挥孵化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各地可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奖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九)加大政策支持。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地方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试点工作。对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创业扶持政策要给予倾斜。(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等负责)
(十)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灵活高效满足创业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等负责)
四、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健全涵盖校内外各阶段、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促进供需对接和精准帮扶。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促进他们更好参与到就业创业活动中,敢于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落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等政策,建立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好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优化录用(聘用)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促进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创业,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简化留学人员学历认证等手续,降低服务门槛,依法为全国重点引才计划引进人才及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实施有效的人才引进和扶持政策,吸引更多人才回流,投身创业创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民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国残联等负责)
(十二)稳妥安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分流人员,要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确实难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要将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对本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企业产能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负责)
(十三)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农村转移劳动者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者,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地方可酌情给予一定奖补。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可持续发展原则,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发展的企业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济主体。适应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创业特点,推进职业培训对新生代农民工全覆盖,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多渠道、广领域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到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产业、新业态就业创业。推动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加大对贫困人口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转移就业的支持力度,确保他们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人民银行、国家旅游局、国务院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负责)
(十五)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活动,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就业的,要强化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十六)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导向,着力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深入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化,健全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更好发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作用,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契合受教育者需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造能力。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大国工匠培训支持计划,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师徒帮教等活动,加快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完善补贴标准,简化审核流程。创新培训模式,探索职业培训包模式,充分运用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程,支持平台开展网上创业培训,支持培训机构引进国外优质资源或开展联合办学。在现行职业培训补贴直接补贴个人方式基础上,可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点,创新培训组织形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负责)
(十八)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着力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专业化,合理布局服务网点,完善服务功能,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增强主动服务、精细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根据不同群体、企业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购买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平台基础上,建立“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扩大服务对象自助服务范围,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负责)
(十九)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建设,逐步形成完善的市场管理法规体系。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统筹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歧视。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促进妇女、残疾人等公平就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出台人力资源市场各类标准,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尽力避免手续过于繁琐、重复体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负责)
六、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强化政府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二十一)狠抓政策落实。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财政部等负责)
(二十二)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为加强形势研判、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国家统计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负责)
(二十三)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根据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宏观经济运行等变化,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对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可通过提高稳岗补贴标准、开展以工代赈、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化解失业风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为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
国务院
2017年4月13日
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简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就业创业证》的发放、使用、管理等事项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印制一批《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
二、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
2015年1月27日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发【201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是稳增长、扩就业、激发亿万群众智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根据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为改革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构建普惠性政策扶持体系,推动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意义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强化,要素的规模驱动力逐步减弱,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粗放式发展方式难以为继,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需要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结构性改革、体制机制创新,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各种制度束缚和桎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开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兴产业,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格局,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打造新引擎、形成新动力。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扩大就业、实现富民之道的根本举措。我国有13亿多人口、9亿多劳动力,每年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数量较大,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潜力巨大,但就业总量压力较大,结构性矛盾凸显。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环境,使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各类市场创业主体“如鱼得水”,通过创业增加收入,让更多的人富起来,促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创业创新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创业教育培训体系还不健全,善于创造、勇于创业的能力不足,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尚未形成。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加强全社会以创新为核心的创业教育,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创新、百折不挠”的创业精神,厚植创新文化,不断增强创业创新意识,使创业创新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
二、总体思路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改革推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让千千万万创业者活跃起来,汇聚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动能。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普惠性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促进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营造创业环境。通过结构性改革和创新,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增强创业创新制度供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营造均等普惠环境,推动社会纵向流动。
——坚持需求导向,释放创业活力。尊重创业创新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资金需求、市场信息、政策扶持、技术支撑、公共服务等瓶颈问题,最大限度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开辟就业新空间,拓展发展新天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坚持政策协同,实现落地生根。加强创业、创新、就业等各类政策统筹,部门与地方政策联动,确保创业扶持政策可操作、能落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业创新经验。
——坚持开放共享,推动模式创新。加强创业创新公共服务资源开放共享,整合利用全球创业创新资源,实现人才等创业创新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自由流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推动各行业创新商业模式,建立和完善线上与线下、境内与境外、政府与市场开放合作等创业创新机制。
三、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
(一)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机会。逐步清理并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快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依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完善收费目录管理制度,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建立和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制定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办法,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完善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业创新监管模式。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建立市场准入等负面清单,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
(三)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加快建立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缩短确权审查、侵权处理周期。集中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完善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
(四)健全创业人才培养与流动机制。把创业精神培育和创业素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全社会创业教育和培训制度化、体系化。加快完善创业课程设置,加强创业实训体系建设。加强创业创新知识普及教育,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人心。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创业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破除人才自由流动制度障碍,实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加快建立创业创新绩效评价机制,让一批富有创业精神、勇于承担风险的人才脱颖而出。
四、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
(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各级财政要根据创业创新需要,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资金,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创业基金,扶持创业创新发展。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鼓励对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减轻创业者负担。
(六)完善普惠性税收措施。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制改革方向和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修订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完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70%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政策。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七)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改进采购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增强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效果。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五、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
(八)优化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上市或发行票据融资,并鼓励创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积极研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制度,推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战略新兴产业板。加快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创业板转板试点。研究解决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制度性障碍,完善资本市场规则。规范发展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动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支持股权质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企业债券创新品种。
(九)创新银行支持方式。鼓励银行提高针对创业创新企业的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不断创新组织架构、管理方式和金融产品。推动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对创业创新活动给予有针对性的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创业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
(十)丰富创业融资新模式。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丰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创业创新,发展相互保险等新业务。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和流转体系,依法合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许可费收益权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服务常态化、规模化发展,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
六、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
(十一)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不断扩大社会资本参与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基金规模,做大直接融资平台,引导创业投资更多向创业企业起步成长的前端延伸。不断完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政策体系、制度体系、融资体系、监管和预警体系,加快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加快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逐步建立支持创业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发展联合投资等新模式,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强创业投资立法,完善促进天使投资的政策法规。促进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协同联动。推进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十二)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加快实施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大众创业。推动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隔离的前提下,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的门槛。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
(十三)发展国有资本创业投资。研究制定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系统性政策措施,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引导和鼓励中央企业和其他国有企业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等,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创业创新中的作用。研究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转持豁免政策。
(十四)推动创业投资“引进来”与“走出去”。抓紧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放宽外商投资准入,完善外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制度,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外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放宽对外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限制,鼓励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境外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积极分享境外高端技术成果。按投资领域、用途、募集资金规模,完善创业投资境外投资管理。
七、发展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
(十五)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器,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器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引导和推动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引导和鼓励国内资本与境外合作设立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引进境外先进创业孵化模式,提升孵化能力。
(十六)大力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加快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创业服务。
(十七)发展“互联网+”创业服务。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降低全社会创业门槛和成本。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
(十八)研究探索创业券、创新券等公共服务新模式。有条件的地方继续探索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对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建立和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八、建设创业创新平台,增强支撑作用
(十九)打造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加强创业创新信息资源整合,建立创业政策集中发布平台,完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增强创业创新信息透明度。鼓励开展各类公益讲坛、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等活动,丰富创业平台形式和内容。支持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定期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和创新挑战大赛等赛事。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发展创业平台、投资并购小微企业等,支持企业内外部创业者创业,增强企业创业创新活力。为创业失败者再创业建立必要的指导和援助机制,不断增强创业信心和创业能力。加快建立创业企业、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加强监测和分析。
(二十)用好创业创新技术平台。建立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信息资源向全社会开放的长效机制。完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研平台(基地)向社会开放机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撑。鼓励企业建立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平台。鼓励依托三维(3D)打印、网络制造等先进技术和发展模式,开展面向创业者的社会化服务。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领军企业创建特色服务平台,面向企业内部和外部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撑。加快建立军民两用技术项目实施、信息交互和标准化协调机制,促进军民创新资源融合。
(二十一)发展创业创新区域平台。支持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省(区、市)、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等,依托改革试验平台在创业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为创业创新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等创业创新资源密集区域,打造若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业创新中心。引导和鼓励创业创新型城市完善环境,推动区域集聚发展。推动实施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城市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各具特色的支持政策,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
九、激发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型创业
(二十二)支持科研人员创业。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制度规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鼓励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为科技人员和创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二十三)支持大学生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引导和鼓励高校统筹资源,抓紧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引导和鼓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创业导师,提供包括创业方案、创业渠道等创业辅导。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支持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
(二十四)支持境外人才来华创业。发挥留学回国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的创业引领带动作用。继续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建立和完善境外高端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机制。进一步放宽外籍高端人才来华创业办理签证、永久居留证等条件,简化开办企业审批流程,探索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引导和鼓励地方对回国创业高端人才和境外高端人才来华创办高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完善相关措施。加强海外科技人才离岸创业基地建设,把更多的国外创业创新资源引入国内。
十、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
(二十五)支持电子商务向基层延伸。引导和鼓励集办公服务、投融资支持、创业辅导、渠道开拓于一体的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发展。鼓励龙头企业结合乡村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推动农村依托互联网创业。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城乡基层创业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开展创业。完善有利于中小网商发展的相关措施,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发展面向中小网商的融资贷款业务。
(二十六)支持返乡创业集聚发展。结合城乡区域特点,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协作创业模式,形成各具特色的返乡人员创业联盟。引导返乡创业人员融入特色专业市场,打造具有区域特点的创业集群和优势产业集群。深入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开展创业,完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环境。
(二十七)完善基层创业支撑服务。加强城乡基层创业人员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跨区域创业转移接续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强远程公益创业培训,提升基层创业人员创业能力。引导和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开展面向基层创业创新的金融产品创新,发挥社区地理和软环境优势,支持社区创业者创业。引导和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物流企业发挥优势,拓展乡村信息资源、物流仓储等技术和服务网络,为基层创业提供支撑。
十一、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协同机制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立足改革创新,坚持需求导向,从根本上解决创业创新中面临的各种体制机制问题,共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九)加强政策协调联动。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系统梳理已发布的有关支持创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抓紧推进“立、改、废”工作,将对初创企业的扶持方式从选拔式、分配式向普惠式、引领式转变。建立健全创业创新政策协调审查制度,增强政策普惠性、连贯性和协同性。
(三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加快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普惠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督导机制,建立和完善政策执行评估体系和通报制度,全力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积极研究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推动本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拓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空间,汇聚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促进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
国务院
2015年6月11日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
行动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5】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在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互联网与各领域的融合发展具有广阔前景和无限潜力,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正对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着战略性和全局性的影响。积极发挥我国互联网已经形成的比较优势,把握机遇,增强信心,加快推进“互联网+”发展,有利于重塑创新体系、激发创新活力、培育新兴业态和创新公共服务模式,对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实现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在互联网技术、产业、应用以及跨界融合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已具备加快推进“互联网+”发展的坚实基础,但也存在传统企业运用互联网的意识和能力不足、互联网企业对传统产业理解不够深入、新业态发展面临体制机制障碍、跨界融合型人才严重匮乏等问题,亟待加以解决。为加快推动互联网与各领域深入融合和创新发展,充分发挥“互联网+”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重要作用,现就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行动要求
(一)总体思路。
顺应世界“互联网+”发展趋势,充分发挥我国互联网的规模优势和应用优势,推动互联网由消费领域向生产领域拓展,加速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增强各行业创新能力,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坚持改革创新和市场需求导向,突出企业的主体作用,大力拓展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的广度和深度。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发展潜力和活力;着力做优存量,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着力做大增量,培育新兴业态,打造新的增长点;着力创新政府服务模式,夯实网络发展基础,营造安全网络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开放共享。营造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将互联网作为生产生活要素共享的重要平台,最大限度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形成以开放、共享为特征的经济社会运行新模式。
坚持融合创新。鼓励传统产业树立互联网思维,积极与“互联网+”相结合。推动互联网向经济社会各领域加速渗透,以融合促创新,最大程度汇聚各类市场要素的创新力量,推动融合性新兴产业成为经济发展新动力和新支柱。
坚持变革转型。充分发挥互联网在促进产业升级以及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中的平台作用,引导要素资源向实体经济集聚,推动生产方式和发展模式变革。创新网络化公共服务模式,大幅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坚持引领跨越。巩固提升我国互联网发展优势,加强重点领域前瞻性布局,以互联网融合创新为突破口,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实现跨越式发展。
坚持安全有序。完善互联网融合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管理和防护,保障网络安全。建立科学有效的市场监管方式,促进市场有序发展,保护公平竞争,防止形成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
(三)发展目标。
到2018年,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融合发展进一步深化,基于互联网的新业态成为新的经济增长动力,互联网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进一步增强,互联网成为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协同互动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经济发展进一步提质增效。互联网在促进制造业、农业、能源、环保等产业转型升级方面取得积极成效,劳动生产率进一步提高。基于互联网的新兴业态不断涌现,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对经济提质增效的促进作用更加凸显。
——社会服务进一步便捷普惠。健康医疗、教育、交通等民生领域互联网应用更加丰富,公共服务更加多元,线上线下结合更加紧密。社会服务资源配置不断优化,公众享受到更加公平、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
——基础支撑进一步夯实提升。网络设施和产业基础得到有效巩固加强,应用支撑和安全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固定宽带网络、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加快发展,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型基础设施更加完备。人工智能等技术及其产业化能力显著增强。
——发展环境进一步开放包容。全社会对互联网融合创新的认识不断深入,互联网融合发展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有效破除,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取得实质性进展,相关标准规范、信用体系和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到2025年,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的“互联网+”产业生态体系基本完善,“互联网+”新经济形态初步形成,“互联网+”成为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
二、重点行动
(一)“互联网+”创业创新。
充分发挥互联网的创新驱动作用,以促进创业创新为重点,推动各类要素资源聚集、开放和共享,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开放式创新等,引导和推动全社会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浓厚氛围,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1.强化创业创新支撑。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利用技术优势和产业整合能力,向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开放平台入口、数据信息、计算能力等资源,提供研发工具、经营管理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提高小微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培育和孵化具有良好商业模式的创业企业。充分利用互联网基础条件,完善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集聚创业创新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有保障的服务。
2.积极发展众创空间。充分发挥互联网开放创新优势,调动全社会力量,支持创新工场、创客空间、社会实验室、智慧小企业创业基地等新型众创空间发展。充分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商贸企业集聚区、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等现有条件,通过市场化方式构建一批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实施新兴产业“双创”行动,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
3.发展开放式创新。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充分利用互联网,把握市场需求导向,加强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促进前沿技术和创新成果及时转化,构建开放式创新体系。推动各类创业创新扶持政策与互联网开放平台联动协作,为创业团队和个人开发者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加快发展创业服务业,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引导建立社会各界交流合作的平台,推动跨区域、跨领域的技术成果转移和协同创新。
(二)“互联网+”协同制造。
推动互联网与制造业融合,提升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加强产业链协作,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协同制造新模式。在重点领域推进智能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制造和服务型制造,打造一批网络化协同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形成制造业网络化产业生态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共同牵头)
1.大力发展智能制造。以智能工厂为发展方向,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加快推动云计算、物联网、智能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等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推进生产装备智能化升级、工艺流程改造和基础数据共享。着力在工控系统、智能感知元器件、工业云平台、操作系统和工业软件等核心环节取得突破,加强工业大数据的开发与利用,有效支撑制造业智能化转型,构建开放、共享、协作的智能制造产业生态。
2.发展大规模个性化定制。支持企业利用互联网采集并对接用户个性化需求,推进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和供应链管理等关键环节的柔性化改造,开展基于个性化产品的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鼓励互联网企业整合市场信息,挖掘细分市场需求与发展趋势,为制造企业开展个性化定制提供决策支撑。
3.提升网络化协同制造水平。鼓励制造业骨干企业通过互联网与产业链各环节紧密协同,促进生产、质量控制和运营管理系统全面互联,推行众包设计研发和网络化制造等新模式。鼓励有实力的互联网企业构建网络化协同制造公共服务平台,面向细分行业提供云制造服务,促进创新资源、生产能力、市场需求的集聚与对接,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加快全社会多元化制造资源的有效协同,提高产业链资源整合能力。
4.加速制造业服务化转型。鼓励制造企业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整合产品全生命周期数据,形成面向生产组织全过程的决策服务信息,为产品优化升级提供数据支撑。鼓励企业基于互联网开展故障预警、远程维护、质量诊断、远程过程优化等在线增值服务,拓展产品价值空间,实现从制造向“制造+服务”的转型升级。
(三)“互联网+”现代农业。
利用互联网提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培育一批网络化、智能化、精细化的现代“种养加”生态农业新模式,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加快完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培育多样化农业互联网管理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农副产品、农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促进农业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农业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等负责)
1.构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鼓励互联网企业建立农业服务平台,支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加强产销衔接,实现农业生产由生产导向向消费导向转变。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科技化、组织化和精细化水平,推进农业生产流通销售方式变革和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和增值空间。规范用好农村土地流转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土地流转透明度,保障农民权益。
2.发展精准化生产方式。推广成熟可复制的农业物联网应用模式。在基础较好的领域和地区,普及基于环境感知、实时监测、自动控制的网络化农业环境监测系统。在大宗农产品规模生产区域,构建天地一体的农业物联网测控体系,实施智能节水灌溉、测土配方施肥、农机定位耕种等精准化作业。在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基地,推动饲料精准投放、疾病自动诊断、废弃物自动回收等智能设备的应用普及和互联互通。
3.提升网络化服务水平。深入推进信息进村入户试点,鼓励通过移动互联网为农民提供政策、市场、科技、保险等生产生活信息服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作,综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农业信息监测体系,为灾害预警、耕地质量监测、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控、市场波动预测、经营科学决策等提供服务。
4.完善农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充分利用现有互联网资源,构建农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制度标准建设,建立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利用互联网技术,对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精细化信息化管理,加快推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二维码、无线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在生产加工和流通销售各环节的推广应用,强化上下游追溯体系对接和信息互通共享,不断扩大追溯体系覆盖面,实现农副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可追溯,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四)“互联网+”智慧能源。
通过互联网促进能源系统扁平化,推进能源生产与消费模式革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节能减排。加强分布式能源网络建设,提高可再生能源占比,促进能源利用结构优化。加快发电设施、用电设施和电网智能化改造,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
1.推进能源生产智能化。建立能源生产运行的监测、管理和调度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加强能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信息对接和生产消费智能化,支撑电厂和电网协调运行,促进非化石能源与化石能源协同发电。鼓励能源企业运用大数据技术对设备状态、电能负载等数据进行分析挖掘与预测,开展精准调度、故障判断和预测性维护,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安全稳定运行水平。
2.建设分布式能源网络。建设以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为主体的多能源协调互补的能源互联网。突破分布式发电、储能、智能微网、主动配电网等关键技术,构建智能化电力运行监测、管理技术平台,使电力设备和用电终端基于互联网进行双向通信和智能调控,实现分布式电源的及时有效接入,逐步建成开放共享的能源网络。
3.探索能源消费新模式。开展绿色电力交易服务区域试点,推进以智能电网为配送平台,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平台,融合储能设施、物联网、智能用电设施等硬件以及碳交易、互联网金融等衍生服务于一体的绿色能源网络发展,实现绿色电力的点到点交易及实时配送和补贴结算。进一步加强能源生产和消费协调匹配,推进电动汽车、港口岸电等电能替代技术的应用,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基于分布式能源网络,发展用户端智能化用能、能源共享经济和能源自由交易,促进能源消费生态体系建设。
4.发展基于电网的通信设施和新型业务。推进电力光纤到户工程,完善能源互联网信息通信系统。统筹部署电网和通信网深度融合的网络基础设施,实现同缆传输、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鼓励依托智能电网发展家庭能效管理等新型业务。
(五)“互联网+”普惠金融。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全面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能力和普惠水平,鼓励互联网与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的融合创新,为大众提供丰富、安全、便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不同层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培育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型企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信办等负责)
1.探索推进互联网金融云服务平台建设。探索互联网企业构建互联网金融云服务平台。在保证技术成熟和业务安全的基础上,支持金融企业与云计算技术提供商合作开展金融公共云服务,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精准化的金融产品。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企业稳妥实施系统架构转型,鼓励探索利用云服务平台开展金融核心业务,提供基于金融云服务平台的信用、认证、接口等公共服务。
2.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拓宽服务覆盖面。鼓励各金融机构利用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在更广泛地区提供便利的存贷款、支付结算、信用中介平台等金融服务,拓宽普惠金融服务范围,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支撑。支持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网络借贷、网络证券、网络保险、互联网基金销售等业务。扩大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试点,充分发挥保险业在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中的作用。推动金融集成电路卡(IC卡)全面应用,提升电子现金的使用率和便捷性。发挥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MTPS)的作用,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开展移动金融创新应用,促进移动金融在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等领域的规模应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技术发展消费信贷业务,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金融租赁业务。
3.积极拓展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的深度和广度。鼓励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提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和个人的投融资需求。规范发展网络借贷和互联网消费信贷业务,探索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积极引导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大数据发展市场化个人征信业务,加快网络征信和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和投资者保护,建立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改进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提高金融服务安全性,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外溢效应。
(六)“互联网+”益民服务。
充分发挥互联网的高效、便捷优势,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服务消费成本。大力发展以互联网为载体、线上线下互动的新兴消费,加快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养老、教育、旅游、社会保障等新兴服务,创新政府服务模式,提升政府科学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旅游局、网信办、信访局等负责)
1.创新政府网络化管理和服务。加快互联网与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深度融合,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促进公共服务创新供给和服务资源整合,构建面向公众的一体化在线公共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公众参与的网络化社会管理服务新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应用平台等,加快推进政务新媒体发展建设,加强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交流,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和公共政策制定的响应速度,提升政府科学决策能力和社会治理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深入推进网上信访,提高信访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鼓励政府和互联网企业合作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探索开展一批社会治理互联网应用试点,打通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数据壁垒,利用大数据分析手段,提升各级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加强对“互联网+”行动的宣传,提高公众参与度。
2.发展便民服务新业态。发展体验经济,支持实体零售商综合利用网上商店、移动支付、智能试衣等新技术,打造体验式购物模式。发展社区经济,在餐饮、娱乐、家政等领域培育线上线下结合的社区服务新模式。发展共享经济,规范发展网络约租车,积极推广在线租房等新业态,着力破除准入门槛高、服务规范难、个人征信缺失等瓶颈制约。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文化、媒体和旅游等服务,培育形式多样的新型业态。积极推广基于移动互联网入口的城市服务,开展网上社保办理、个人社保权益查询、跨地区医保结算等互联网应用,让老百姓足不出户享受便捷高效的服务。
3.推广在线医疗卫生新模式。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卫生服务,支持第三方机构构建医学影像、健康档案、检验报告、电子病历等医疗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逐步建立跨医院的医疗数据共享交换标准体系。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候诊提醒、划价缴费、诊疗报告查询、药品配送等便捷服务。引导医疗机构面向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开展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等远程医疗服务。鼓励互联网企业与医疗机构合作建立医疗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区域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整合,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提高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能力。积极探索互联网延伸医嘱、电子处方等网络医疗健康服务应用。鼓励有资质的医学检验机构、医疗服务机构联合互联网企业,发展基因检测、疾病预防等健康服务模式。
4.促进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支持智能健康产品创新和应用,推广全面量化健康生活新方式。鼓励健康服务机构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搭建公共信息平台,提供长期跟踪、预测预警的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发展第三方在线健康市场调查、咨询评价、预防管理等应用服务,提升规范化和专业化运营水平。依托现有互联网资源和社会力量,以社区为基础,搭建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平台,提供护理看护、健康管理、康复照料等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应用基于移动互联网的便携式体检、紧急呼叫监控等设备,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5.探索新型教育服务供给方式。鼓励互联网企业与社会教育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发数字教育资源,提供网络化教育服务。鼓励学校利用数字教育资源及教育服务平台,逐步探索网络化教育新模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促进教育公平。鼓励学校通过与互联网企业合作等方式,对接线上线下教育资源,探索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等教育公共服务提供新方式。推动开展学历教育在线课程资源共享,推广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等网络学习模式,探索建立网络学习学分认定与学分转换等制度,加快推动高等教育服务模式变革。
(七)“互联网+”高效物流。
加快建设跨行业、跨区域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提高物流供需信息对接和使用效率。鼓励大数据、云计算在物流领域的应用,建设智能仓储体系,优化物流运作流程,提升物流仓储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和运转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交通运输部、网信办等负责)
1.构建物流信息共享互通体系。发挥互联网信息集聚优势,聚合各类物流信息资源,鼓励骨干物流企业和第三方机构搭建面向社会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整合仓储、运输和配送信息,开展物流全程监测、预警,提高物流安全、环保和诚信水平,统筹优化社会物流资源配置。构建互通省际、下达市县、兼顾乡村的物流信息互联网络,建立各类可开放数据的对接机制,加快完善物流信息交换开放标准体系,在更广范围促进物流信息充分共享与互联互通。
2.建设深度感知智能仓储系统。在各级仓储单元积极推广应用二维码、无线射频识别等物联网感知技术和大数据技术,实现仓储设施与货物的实时跟踪、网络化管理以及库存信息的高度共享,提高货物调度效率。鼓励应用智能化物流装备提升仓储、运输、分拣、包装等作业效率,提高各类复杂订单的出货处理能力,缓解货物囤积停滞瓶颈制约,提升仓储运管水平和效率。
3.完善智能物流配送调配体系。加快推进货运车联网与物流园区、仓储设施、配送网点等信息互联,促进人员、货源、车源等信息高效匹配,有效降低货车空驶率,提高配送效率。鼓励发展社区自提柜、冷链储藏柜、代收服务点等新型社区化配送模式,结合构建物流信息互联网络,加快推进县到村的物流配送网络和村级配送网点建设,解决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问题。
(八)“互联网+”电子商务。
巩固和增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领先优势,大力发展农村电商、行业电商和跨境电商,进一步扩大电子商务发展空间。电子商务与其他产业的融合不断深化,网络化生产、流通、消费更加普及,标准规范、公共服务等支撑环境基本完善。(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网信办等负责)
1.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产品、农资批发市场对接电商平台,积极发展以销定产模式。完善农村电子商务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着力解决农副产品标准化、物流标准化、冷链仓储建设等关键问题,发展农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开展生鲜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电子商务试点,促进农业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发展。
2.大力发展行业电子商务。鼓励能源、化工、钢铁、电子、轻纺、医药等行业企业,积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优化采购、分销体系,提升企业经营效率。推动各类专业市场线上转型,引导传统商贸流通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整合资源,积极向供应链协同平台转型。鼓励生产制造企业面向个性化、定制化消费需求深化电子商务应用,支持设备制造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融资租赁服务,鼓励中小微企业扩大电子商务应用。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大力推广电子招标投标。
3.推动电子商务应用创新。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的大数据资源,提升企业精准营销能力,激发市场消费需求。建立电子商务产品质量追溯机制,建设电子商务售后服务质量检测云平台,完善互联网质量信息公共服务体系,解决消费者维权难、退货难、产品责任追溯难等问题。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市场监测监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处方药电子商务销售和监管模式创新。鼓励企业利用移动社交、新媒体等新渠道,发展社交电商、“粉丝”经济等网络营销新模式。
4.加强电子商务国际合作。鼓励各类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商发展,完善跨境物流体系,拓展全球经贸合作。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检验检疫、结汇等关键环节单一窗口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创新跨境权益保障机制,利用合格评定手段,推进国际互认。创新跨境电子商务管理,促进信息网络畅通、跨境物流便捷、支付及结汇无障碍、税收规范便利、市场及贸易规则互认互通。
(九)“互联网+”便捷交通。
加快互联网与交通运输领域的深度融合,通过基础设施、运输工具、运行信息等互联网化,推进基于互联网平台的便捷化交通运输服务发展,显著提高交通运输资源利用效率和管理精细化水平,全面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服务品质和科学治理能力。(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共同牵头)
1.提升交通运输服务品质。推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企业将服务性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鼓励互联网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实时交通运行状态查询、出行路线规划、网上购票、智能停车等服务,推进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多种出行方式信息服务对接和一站式服务。加快完善汽车健康档案、维修诊断和服务质量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2.推进交通运输资源在线集成。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进一步加强对公路、铁路、民航、港口等交通运输网络关键设施运行状态与通行信息的采集。推动跨地域、跨类型交通运输信息互联互通,推广船联网、车联网等智能化技术应用,形成更加完善的交通运输感知体系,提高基础设施、运输工具、运行信息等要素资源的在线化水平,全面支撑故障预警、运行维护以及调度智能化。
3.增强交通运输科学治理能力。强化交通运输信息共享,利用大数据平台挖掘分析人口迁徙规律、公众出行需求、枢纽客流规模、车辆船舶行驶特征等,为优化交通运输设施规划与建设、安全运行控制、交通运输管理决策提供支撑。利用互联网加强对交通运输违章违规行为的智能化监管,不断提高交通运输治理能力。
(十)“互联网+”绿色生态。
推动互联网与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合,完善污染物监测及信息发布系统,形成覆盖主要生态要素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动态监测网络,实现生态环境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充分发挥互联网在逆向物流回收体系中的平台作用,促进再生资源交易利用便捷化、互动化、透明化,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化(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林业局等负责)
1.加强资源环境动态监测。针对能源、矿产资源、水、大气、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各类生态要素,充分利用多维地理信息系统、智慧地图等技术,结合互联网大数据分析,优化监测站点布局,扩大动态监控范围,构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立体监控系统。依托现有互联网、云计算平台,逐步实现各级政府资源环境动态监测信息互联共享。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和大数据分析。
2.大力发展智慧环保。利用智能监测设备和移动互联网,完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增加监测污染物种类,扩大监测范围,形成全天候、多层次的智能多源感知体系。建立环境信息数据共享机制,统一数据交换标准,推进区域污染物排放、空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等信息公开,通过互联网实现面向公众的在线查询和定制推送。加强对企业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整理,将企业环保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完善环境预警和风险监测信息网络,提升重金属、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风险防范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3.完善废旧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利用物联网、大数据开展信息采集、数据分析、流向监测,优化逆向物流网点布局。支持利用电子标签、二维码等物联网技术跟踪电子废物流向,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搭建城市废弃物回收平台,创新再生资源回收模式。加快推进汽车保险信息系统、“以旧换再”管理系统和报废车管理系统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互联互通,加强废旧汽车及零部件的回收利用信息管理,为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创新和便民服务提供数据支撑。
4.建立废弃物在线交易系统。鼓励互联网企业积极参与各类产业园区废弃物信息平台建设,推动现有骨干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向线上线下结合转型升级,逐步形成行业性、区域性、全国性的产业废弃物和再生资源在线交易系统,完善线上信用评价和供应链融资体系,开展在线竞价,发布价格交易指数,提高稳定供给能力,增强主要再生资源品种的定价权。
(十一)“互联网+”人工智能。
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人工智能公共创新服务,加快人工智能核心技术突破,促进人工智能在智能家居、智能终端、智能汽车、机器人等领域的推广应用,培育若干引领全球人工智能发展的骨干企业和创新团队,形成创新活跃、开放合作、协同发展的产业生态。(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信办等负责)
1.培育发展人工智能新兴产业。建设支撑超大规模深度学习的新型计算集群,构建包括语音、图像、视频、地图等数据的海量训练资源库,加强人工智能基础资源和公共服务等创新平台建设。进一步推进计算机视觉、智能语音处理、生物特征识别、自然语言理解、智能决策控制以及新型人机交互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推动人工智能在智能产品、工业制造等领域规模商用,为产业智能化升级夯实基础。
2.推进重点领域智能产品创新。鼓励传统家居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开展集成创新,不断提升家居产品的智能化水平和服务能力,创造新的消费市场空间。推动汽车企业与互联网企业设立跨界交叉的创新平台,加快智能辅助驾驶、复杂环境感知、车载智能设备等技术产品的研发与应用。支持安防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发展和推广图像精准识别等大数据分析技术,提升安防产品的智能化服务水平。
3.提升终端产品智能化水平。着力做大高端移动智能终端产品和服务的市场规模,提高移动智能终端核心技术研发及产业化能力。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差异化细分市场需求分析,大力丰富可穿戴设备的应用服务,提升用户体验。推动互联网技术以及智能感知、模式识别、智能分析、智能控制等智能技术在机器人领域的深入应用,大力提升机器人产品在传感、交互、控制等方面的性能和智能化水平,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保障支撑
(一)夯实发展基础。
1.巩固网络基础。加快实施“宽带中国”战略,组织实施国家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推进宽带网络光纤化改造,加快提升移动通信网络服务能力,促进网间互联互通,大幅提高网络访问速率,有效降低网络资费,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支持农村及偏远地区宽带建设和运行维护,使互联网下沉为各行业、各领域、各区域都能使用,人、机、物泛在互联的基础设施。增强北斗卫星全球服务能力,构建天地一体化互联网络。加快下一代互联网商用部署,加强互联网协议第6版(IPv6)地址管理、标识管理与解析,构建未来网络创新试验平台。研究工业互联网网络架构体系,构建开放式国家创新试验验证平台。(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网信办等负责)
2.强化应用基础。适应重点行业融合创新发展需求,完善无线传感网、行业云及大数据平台等新型应用基础设施。实施云计算工程,大力提升公共云服务能力,引导行业信息化应用向云计算平台迁移,加快内容分发网络建设,优化数据中心布局。加强物联网网络架构研究,组织开展国家物联网重大应用示范,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建设跨行业物联网运营和支撑平台。(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
3.做实产业基础。着力突破核心芯片、高端服务器、高端存储设备、数据库和中间件等产业薄弱环节的技术瓶颈,加快推进云操作系统、工业控制实时操作系统、智能终端操作系统的研发和应用。大力发展云计算、大数据等解决方案以及高端传感器、工控系统、人机交互等软硬件基础产品。运用互联网理念,构建以骨干企业为核心、产学研用高效整合的技术产业集群,打造国际先进、自主可控的产业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网信办等负责)
4.保障安全基础。制定国家信息领域核心技术设备发展时间表和路线图,提升互联网安全管理、态势感知和风险防范能力,加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实施国家信息安全专项,开展网络安全应用示范,提高“互联网+”安全核心技术和产品水平。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制度和网络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加强“互联网+”关键领域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建设完善网络安全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标准认证和创新能力体系。重视融合带来的安全风险,完善网络数据共享、利用等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探索建立以行政评议和第三方评估为基础的数据安全流动认证体系,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管理制度,确保数据安全。(网信办、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质检总局等负责)
(二)强化创新驱动。
1.加强创新能力建设。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用合作的“互联网+”产业创新网络或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支持以龙头企业为主体,建设跨界交叉领域的创新平台,并逐步形成创新网络。鼓励国家创新平台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线开放,加大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等网络化开放力度。(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信办等负责)
2.加快制定融合标准。按照共性先立、急用先行的原则,引导工业互联网、智能电网、智慧城市等领域基础共性标准、关键技术标准的研制及推广。加快与互联网融合应用的工控系统、智能专用装备、智能仪表、智能家居、车联网等细分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不断完善“互联网+”融合标准体系,同步推进国际国内标准化工作,增强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组织中的话语权。(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信办、能源局等负责)
3.强化知识产权战略。加强融合领域关键环节专利导航,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战略储备与布局。加快推进专利基础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在线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服务模式创新,提升知识产权服务附加值,支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加强网络知识产权和专利执法维权工作,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假冒行为。增强全社会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推动建立“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加大对新业态、新模式等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知识产权局牵头)
4.大力发展开源社区。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和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形成的软件成果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开源。引导教育机构、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发起开源项目,积极参加国际开源项目,支持组建开源社区和开源基金会。鼓励企业依托互联网开源模式构建新型生态,促进互联网开源社区与标准规范、知识产权等机构的对接与合作。(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等负责)
(三)营造宽松环境。
1.构建开放包容环境。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制定实施各行业互联网准入负面清单,允许各类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领域。破除行业壁垒,推动各行业、各领域在技术、标准、监管等方面充分对接,最大限度减少事前准入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继续深化电信体制改革,有序开放电信市场,加快民营资本进入基础电信业务。加快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发展改革委、网信办、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2.完善信用支撑体系。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推进各类信用信息平台无缝对接,打破信息孤岛。加强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资源在线披露和共享,为经营者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企业网上身份认证等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积累的信用数据,对现有征信体系和评测体系进行补充和完善,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网信办等负责)
3.推动数据资源开放。研究出台国家大数据战略,显著提升国家大数据掌控能力。建立国家政府信息开放统一平台和基础数据资源库,开展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改革试点,出台政府机构数据开放管理规定。按照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分级分类,推进政府和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公众和小微企业充分挖掘信息资源的商业价值,促进互联网应用创新。(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办公厅、网信办等负责)
4.加强法律法规建设。针对互联网与各行业融合发展的新特点,加快“互联网+”相关立法工作,研究调整完善不适应“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现行法规及政策规定。落实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加快推动制定网络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完善反垄断法配套规则,进一步加大反垄断法执行力度,严格查处信息领域企业垄断行为,营造互联网公平竞争环境。(法制办、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负责)
(四)拓展海外合作。
1.鼓励企业抱团出海。结合“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支持和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互联网企业联合制造、金融、信息通信等领域企业率先走出去,通过海外并购、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相互借力,共同开拓国际市场,推进国际产能合作,构建跨境产业链体系,增强全球竞争力。(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网信办等负责)
2.发展全球市场应用。鼓励“互联网+”企业整合国内外资源,面向全球提供工业云、供应链管理、大数据分析等网络服务,培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互联网+”应用平台。鼓励互联网企业积极拓展海外用户,推出适合不同市场文化的产品和服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信办等负责)
3.增强走出去服务能力。充分发挥政府、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及相关中介机构作用,形成支持“互联网+”企业走出去的合力。鼓励中介机构为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信息咨询、法律援助、税务中介等服务。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与企业共同推广中国技术和中国标准,以技术标准走出去带动产品和服务在海外推广应用。(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网信办等负责)
(五)加强智力建设。
1.加强应用能力培训。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提供互联网知识技能培训,支持相关研究机构和专家开展“互联网+”基础知识和应用培训。鼓励传统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建立信息咨询、人才交流等合作机制,促进双方深入交流合作。加强制造业、农业等领域人才特别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互联网技能培训,鼓励互联网人才与传统行业人才双向流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信办等负责)
2.加快复合型人才培养。面向“互联网+”融合发展需求,鼓励高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学校办学能力设置相关专业,注重将国内外前沿研究成果尽快引入相关专业教学中。鼓励各类学校聘请互联网领域高级人才作为兼职教师,加强“互联网+”领域实验教学。(教育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信办等负责)
3.鼓励联合培养培训。实施产学合作专业综合改革项目,鼓励校企、院企合作办学,推进“互联网+”专业技术人才培训。深化互联网领域产教融合,依托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智力资源和研究平台,建立一批联合实训基地。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和院校对接机制,鼓励企业在院校建立“互联网+”研发机构和实验中心。(教育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信办等负责)
4.利用全球智力资源。充分利用现有人才引进计划和鼓励企业设立海外研发中心等多种方式,引进和培养一批“互联网+”领域高端人才。完善移民、签证等制度,形成有利于吸引人才的分配、激励和保障机制,为引进海外人才提供有利条件。支持通过任务外包、产业合作、学术交流等方式,充分利用全球互联网人才资源。吸引互联网领域领军人才、特殊人才、紧缺人才在我国创业创新和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网信办等负责)
(六)加强引导支持。
1.实施重大工程包。选择重点领域,加大中央预算内资金投入力度,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分步骤组织实施“互联网+”重大工程,重点促进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能源、服务、农业等领域的融合创新,发展壮大新兴业态,打造新的产业增长点。(发展改革委牵头)
2.加大财税支持。充分发挥国家科技计划作用,积极投向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融合创新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统筹利用现有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互联网+”相关平台建设和应用示范等。加大政府部门采购云计算服务的力度,探索基于云计算的政务信息化建设运营新机制。鼓励地方政府创新风险补偿机制,探索“互联网+”发展的新模式。(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网信办等负责)
3.完善融资服务。积极发挥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基金等对“互联网+”的投资引领作用。开展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创新试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国家出资设立的有关基金投向“互联网+”,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相关创新型企业的投资。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增信等服务,鼓励通过债券融资方式支持“互联网+”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开展产融结合创新试点,探索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降低创新型、成长型互联网企业的上市准入门槛,结合证券法修订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支持处于特定成长阶段、发展前景好但尚未盈利的互联网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与金融服务,加大贷款投放力度。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为“互联网+”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有效融资支持。(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网信办、开发银行等负责)
(七)做好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互联网+”行动实施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切实推动行动的贯彻落实。联席会议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推进。建立跨领域、跨行业的“互联网+”行动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政府决策提供重要支撑。(发展改革委牵头)
2.开展试点示范。鼓励开展“互联网+”试点示范,推进“互联网+”区域化、链条化发展。支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中关村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先行先试,积极开展“互联网+”创新政策试点,破除新兴产业行业准入、数据开放、市场监管等方面政策障碍,研究适应新兴业态特点的税收、保险政策,打造“互联网+”生态体系。(各部门、各地方政府负责)
3.有序推进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主动作为,完善服务,加强引导,以动态发展的眼光看待“互联网+”,在实践中大胆探索拓展,相互借鉴“互联网+”融合应用成功经验,促进“互联网+”新业态、新经济发展。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提高服务和管理能力。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适合本地的“互联网+”行动落实方案,因地制宜,合理定位,科学组织实施,杜绝盲目建设和重复投资,务实有序推进“互联网+”行动。(各部门、各地方政府负责)
国务院
2015年7月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
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
(国办发 【2015】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使广袤乡镇百业兴旺,可以促就业、增收入,打开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同发展新局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统筹谋划,健全体制机制,整合创业资源,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以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的提升、扩散、共享为纽带,加快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返乡创业格局,全面激发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热情,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加快输出地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全面汇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加快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催生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新动能。
(二)基本原则。
——坚持普惠性与扶持性政策相结合。既要保证返乡创业人员平等享受普惠性政策,又要根据其抗风险能力弱等特点,落实完善差别化的扶持性政策,努力促进他们成功创业。
——坚持盘活存量与创造增量并举。要用好用活已有园区、项目、资金等存量资源全面支持返乡创业,同时积极探索公共创业服务新方法、新路径,开发增量资源,加大对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协同。要加强政府引导,按照绿色、集约、实用的原则,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更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支持返乡创业企业与龙头企业、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等共同打造充满活力的创业生态系统。
——坚持输入地与输出地发展联动。要推进创新创业资源跨地区整合,促进输入地与输出地在政策、服务、市场等方面的联动对接,扩大返乡创业市场空间,延长返乡创业产业链条。
二、主要任务
(三)促进产业转移带动返乡创业。鼓励输入地在产业升级过程中对口帮扶输出地建设承接产业园区,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大力发展相关配套产业,带动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鼓励已经成功创业的农民工等人员,顺应产业转移的趋势和潮流,充分挖掘和利用输出地资源和要素方面的比较优势,把适合的产业转移到家乡再创业、再发展。
(四)推动输出地产业升级带动返乡创业。鼓励积累了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农民工等人员,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的产业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方式,顺应输出地消费结构、产业结构升级的市场需求,抓住机遇创业兴业,把小门面、小作坊升级为特色店、连锁店、品牌店。
(五)鼓励输出地资源嫁接输入地市场带动返乡创业。鼓励农民工等人员发挥既熟悉输入地市场又熟悉输出地资源的优势,借力“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现代商业,通过对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绿色农产品等输出地特色产品的挖掘、升级、品牌化,实现输出地产品与输入地市场的嫁接。
(六)引导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返乡创业。统筹发展县域经济,引导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融入区域专业市场、示范带和块状经济,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产业集群。鼓励创业基础好、创业能力强的返乡人员,充分开发乡村、乡土、乡韵潜在价值,发展休闲农业、林下经济和乡村旅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创业空间。以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为平台和载体,大力发展民族风情旅游业,带动民族地区创业。
(七)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返乡创业。鼓励返乡人员共创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规模种养、农产品加工、农村服务业以及农技推广、林下经济、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合作建立营销渠道,合作打造特色品牌,合作分散市场风险。
三、健全基础设施和创业服务体系
(八)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和互联网创业线上线下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进一步推进县乡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的建设,使其成为加强和优化农村基层公共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支持电信企业加大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建设投入,改善县乡互联网服务,加快提速降费,建设高速畅通、覆盖城乡、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继续深化和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推动信息入户,引导和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返乡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创业。加大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投入,支持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智能电商物流仓储基地,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鼓励物流企业完善物流下乡体系,提升冷链物流配送能力,畅通农产品进城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
(九)依托存量资源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各地要在调查分析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总体状况和基本需求基础上,结合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同步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布局作出安排。依托现有各类合规开发园区、农业产业园,盘活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支持和引导地方整合发展一批重点面向初创期“种子培育”的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引导早中期创业企业集群发展的返乡创业园区,聚集创业要素,降低创业成本。挖掘现有物业设施利用潜力,整合利用零散空地等存量资源,并注意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电子商务和完善物流基础设施等统筹结合。属于非农业态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应按照城乡规划要求,结合老城或镇村改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农村宅基地盘整进行开发建设。属于农林牧渔业态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在不改变农地、集体林地、草场、水面权属和用途前提下,允许建设方通过与权属方签订合约的方式整合资源开发建设。
(十)强化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培训工作。紧密结合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特点、需求和地域经济特色,编制实施专项培训计划,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开发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加强创业师资队伍建设,采取培训机构面授、远程网络互动等方式有效开展创业培训,扩大培训覆盖范围,提高培训的可获得性,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从有经验和行业资源的成功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电商辅导员、天使投资人、返乡创业带头人当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创业辅导。支持返乡创业培训实习基地建设,动员知名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农业企业和专业市场等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见习、实习和实训服务,加强输出地与东部地区对口协作,组织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定期到东部企业实习,为其学习和增强管理经验提供支持。发挥好驻贫困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作用,帮助开展返乡农民工教育培训,做好贫困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
(十一)完善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公共服务。各地应本着“政府提供平台、平台集聚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依托基层公共平台集聚政府公共资源和社会其他各方资源,组织开展专项活动,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服务。统筹考虑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制度改革,及时将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纳入公共服务范围。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做好返乡人员创业服务、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确保其各项社保关系顺畅转移接入。及时将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创业人员纳入社保覆盖范围。探索完善返乡创业人员社会兜底保障机制,降低创业风险。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提升农村社区支持返乡创业和吸纳就业的能力,逐步建立城乡社区农民工服务衔接机制。
(十二)改善返乡创业市场中介服务。运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机制,调动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社会各方参与积极性,帮助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解决企业开办、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能力不足、经验不足、资源不足等难题。培育和壮大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市场分析、管理辅导等深度服务,帮助返乡创业人员改善管理、开拓市场。鼓励大型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拓展,推动输出地形成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
(十三)引导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对接。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市场化的创新创业促进机制,加速资金、技术和服务扩散,带动和支持返乡创业人员依托其相关产业链创业发展。鼓励大型科研院所建立开放式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吸引返乡创业农民工等各类创业者围绕其创新成果创业,加速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步伐。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龙头企业加大投入,结合其自身发展壮大需要,建设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意与企业发展、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鼓励发达地区众创空间加速向输出地扩展、复制,不断输出新的创业理念,集聚创业活力,帮助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解决创业难题。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建设一批“星创天地”,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科技服务,实现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有序对接、联动发展。
四、政策措施
(十四)降低返乡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返乡创业登记方式,简化创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放宽经营范围,鼓励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和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工等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目录,探索建立乡镇政府职能转移目录,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返乡创业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并切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十五)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的政策规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优惠政策落地并落实到位。
(十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从事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扶持范围,便捷申请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十七)强化返乡创业金融服务。加强政府引导,运用创业投资类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初创期、早中期的支持力度。在返乡创业较为集中、产业特色突出的地区,探索发行专项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券,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进一步提高返乡创业的金融可获得性,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完善返乡创业信用评价机制,扩大抵押物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返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和服务力度。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运用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贷款贴息所需资金。
(十八)完善返乡创业园支持政策。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的建设资金由建设方自筹;以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物业经营收益按相关各方合约分配。对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地方政府可在不增加财政预算支出总规模、不改变专项资金用途前提下,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安排相应的财政引导资金,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恰当方式给予政策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集群发展等方面的金融支持。有关方面可安排相应项目给予对口支持,帮助返乡创业园完善水、电、交通、物流、通信、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适当放宽返乡创业园用电用水用地标准,吸引更多返乡人员入园创业。
五、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配套措施,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关键在地方。各地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要结合产业转移和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实际需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好《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2015—2017年)》(见附件)的落实,明确时间进度,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工作实效。
(二十)强化示范带动。结合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城市和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探索优化鼓励创业创新的体制机制环境,打造良好创业生态系统。打造一批民族传统产业创业示范基地、一批县级互联网创业示范基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十一)抓好宣传引导。坚持正确导向,以返乡创业人员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宣传解读,充分利用微信等移动互联社交平台搭建返乡创业交流平台,使之发挥凝聚返乡创业人员和交流创业信息、分享创业经验、展示创业项目、传播创业商机的作用。大力宣传优秀返乡创业典型事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支持、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大力营造创业、兴业、乐业的良好环境。
附件: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2015—2017年)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6月17日
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5】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全球分享经济快速增长,基于互联网等方式的创业创新蓬勃兴起,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以下统称四众)等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快速发展,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线上线下加快融合,对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治理方式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动力强劲,潜力巨大。同时,在四众发展过程中也面临行业准入、信用环境、监管机制等方面的问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推动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关部署,现就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推进四众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 把握发展机遇,汇聚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
四众有效拓展了创业创新与市场资源、社会需求的对接通道,搭建了多方参与的高效协同机制,丰富了创业创新组织形态,优化了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资源的配置方式,为社会大众广泛平等参与创业创新、共同分享改革红利和发展成果提供了更多元的途径和更广阔的空间。
众创,汇众智搞创新,通过创业创新服务平台聚集全社会各类创新资源,大幅降低创业创新成本,使每一个具有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的人都可参与创新,形成大众创造、释放众智的新局面。
众包,汇众力增就业,借助互联网等手段,将传统由特定企业和机构完成的任务向自愿参与的所有企业和个人进行分工,最大限度利用大众力量,以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满足生产及生活服务需求,促进生产方式变革,开拓集智创新、便捷创业、灵活就业的新途径。
众扶,汇众能助创业,通过政府和公益机构支持、企业帮扶援助、个人互助互扶等多种方式,共助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成长,构建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生态。
众筹,汇众资促发展,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募集资金,更灵活高效满足产品开发、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的融资需求,有效增加传统金融体系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新功能,拓展创业创新投融资新渠道。
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四众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有利于激发蕴藏在人民群众之中的无穷智慧和创造力,将我国的人力资源优势迅速转化为人力资本优势,促进科技创新,拓展就业空间,汇聚发展新动能;有利于加快网络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充分利用国内国际创新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助推“中国制造2025”,加快转型升级,壮大分享经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促进政府加快完善与新经济形态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方式,提升服务能力,释放改革红利;有利于实现机会公平、权利公平、人人参与又人人受益的包容性增长,探索一条中国特色的众人创富、劳动致富之路。
二、 创新发展理念,着力打造创业创新新格局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深化改革,顺应“互联网+”时代大融合、大变革趋势,充分发挥我国互联网应用创新的综合优势,充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创业创新活力,推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传统与新兴相结合、引导与规范相结合,按照“坚持市场主导、包容创业创新、公平有序发展、优化治理方式、深化开放合作”的基本原则,营造四众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各类要素资源集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快四众广泛应用,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新引擎,壮大新经济。
——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和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尊重市场选择,积极发展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激发大众智慧、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创造经济增长新动力的新模式、新业态。
——包容创业创新。以更包容的态度、更积极的政策营造四众发展的宽松环境,激发人民群众的创业创新热情,鼓励各类主体充分利用互联网带来的新机遇,积极探索四众的新平台、新形式、新应用,开拓创业创新发展新空间。
——公平有序发展。坚持公平进入、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破除限制新模式新业态发展的不合理约束和制度瓶颈,营造传统与新兴、线上与线下主体之间公平发展的良好环境,维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引导各方规范有序发展。
——优化治理方式。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提升公共服务,加强协同,创新手段,发挥四众平台企业内部治理和第三方治理作用,健全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推动四众持续健康发展。
——深化开放合作。“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充分利用四众平台,优化配置国际创新资源,借鉴国际管理经验,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鼓励采用四众模式搭建对外开放新平台,面向国际市场拓展服务领域,深化创业创新国际合作。
三、全面推进众创,释放创业创新能量
(一)大力发展专业空间众创。鼓励各类科技园、孵化器、创业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加快与互联网融合创新,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载体。鼓励各类线上虚拟众创空间发展,为创业创新者提供跨行业、跨学科、跨地域的线上交流和资源链接服务。鼓励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众创空间发展,推动基于“互联网+”的创业创新活动加速发展。
(二)鼓励推进网络平台众创。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鼓励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为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支撑,降低创业门槛,加强创业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促进创新成果及时转化,构建开放式创业创新体系。
(三)培育壮大企业内部众创。通过企业内部资源平台化,积极培育内部创客文化,激发员工创造力;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投资员工创业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开发创新产品,提升市场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建立健全股权激励机制,突破成长中的管理瓶颈,形成持续的创新动力。
四、积极推广众包,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四)广泛应用研发创意众包。鼓励企业与研发机构等通过网络平台将部分设计、研发任务分发和交付,促进成本降低和提质增效,推动产品技术的跨学科融合创新。鼓励企业通过网络社区等形式广泛征集用户创意,促进产品规划与市场需求无缝对接,实现万众创新与企业发展相互促动。鼓励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服务外包重点联系企业积极应用众包模式。
(五)大力实施制造运维众包。支持有能力的大中型制造企业通过互联网众包平台聚集跨区域标准化产能,满足大规模标准化产品订单的制造需求。结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鼓励采用众包模式促进生产方式变革。鼓励中小制造企业通过众包模式构筑产品服务运维体系,提升用户体验,降低运维成本。
(六)加快推广知识内容众包。支持百科、视频等开放式平台积极通过众包实现知识内容的创造、更新和汇集,引导有能力、有条件的个人和企业积极参与,形成大众智慧集聚共享新模式。
(七)鼓励发展生活服务众包。推动交通出行、无车承运物流、快件投递、旅游、医疗、教育等领域生活服务众包,利用互联网技术高效对接供需信息,优化传统生活服务行业的组织运营模式。推动整合利用分散闲置社会资源的分享经济新型服务模式,打造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互助互利的服务生态圈。发展以社区生活服务业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拓展服务性网络消费领域。
五、立体实施众扶,集聚创业创新合力
(八)积极推动社会公共众扶。加快公共科技资源和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各类公益事业机构、创新平台和基地的服务能力,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向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开放科研设施,降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成本。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支持。
(九)鼓励倡导企业分享众扶。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生产协作、开放平台、共享资源、开放标准等方式,带动上下游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合规发起或参与设立公益性创业基金,开展创业培训和指导,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鼓励技术领先企业向标准化组织、产业联盟等贡献基础性专利或技术资源,推动产业链协同创新。
(十)大力支持公众互助众扶。支持开源社区、开发者社群、资源共享平台、捐赠平台、创业沙龙等各类互助平台发展。鼓励成功企业家以天使投资、慈善、指导帮扶等方式支持创业者创业。鼓励通过网络平台、线下社区、公益组织等途径扶助大众创业就业,促进互助互扶,营造深入人心、氛围浓厚的众扶文化。
六、稳健发展众筹,拓展创业创新融资
(十一)积极开展实物众筹。鼓励消费电子、智能家居、健康设备、特色农产品等创新产品开展实物众筹,支持艺术、出版、影视等创意项目在加强内容管理的同时,依法开展实物众筹。积极发挥实物众筹的资金筹集、创意展示、价值发现、市场接受度检验等功能,帮助将创新创意付诸实践,提供快速、便捷、普惠化服务。
(十二)稳步推进股权众筹。充分发挥股权众筹作为传统股权融资方式有益补充的作用,增强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者的能力。稳步推进股权众筹融资试点,鼓励小微企业和创业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方式募集早期股本。对投资者实行分类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十三)规范发展网络借贷。鼓励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网络借贷平台,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借贷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服务。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优势构建风险控制体系,缓解信息不对称,防范风险。
七、推进放管结合,营造宽松发展空间
(十四)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探索交通出行、无车承运物流、快递、金融、医疗、教育等领域的准入制度创新,通过分类管理、试点示范等方式,依法为众包、众筹等新模式新业态的发展营造政策环境。针对众包资产轻、平台化、受众广、跨地域等特点,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降低行业准入门槛。(交通运输部、邮政局、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卫生计生委、教育部等负责)
(十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适应新业态发展要求,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明确四众平台企业在质量管理、信息内容管理、知识产权、申报纳税、社会保障、网络安全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知识产权局、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因业施策,加快研究制定重点领域促进四众发展的相关意见。(交通运输部、邮政局、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卫生计生委、教育部等负责)
(十六)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地区协同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的作用,利用大数据、随机抽查、信用评价等手段加强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十七)优化提升公共服务。加快商事制度改革,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简化和完善注销流程,开展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为企业发展提供便利。加强行业监管、企业登记等相关部门与四众平台企业的信息互联共享,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加快推行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推动电子签名国际互认,为四众发展提供支撑。进一步清理和取消职业资格许可认定,研究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加强对新设职业资格的管理。(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十八)促进开放合作发展。有序引导外资参与四众发展,培育一批国际化四众平台企业。鼓励四众平台企业利用全球创新资源,面向国际市场拓展服务。加强国际合作,鼓励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承接国际业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八、完善市场环境,夯实健康发展基础
(十九)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四众平台企业建立实名认证制度和信用评价机制,健全相关主体信用记录,鼓励发展第三方信用评价服务。建立四众平台企业的信用评价机制,公开评价结果,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建立完善信用标准化体系,制定四众发展信用环境相关的关键信用标准,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应用、交换、共享和服务。依法合理利用网络交易行为等在互联网上积累的信用数据,对现有征信体系和评测体系进行补充和完善。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与四众平台企业信用体系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牵头负责)
(二十)深化信用信息应用。鼓励发展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对违法失信者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负责)
(二十一)完善知识产权环境。加大网络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促进在线创意、研发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制定四众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运用技术手段加强在线创意、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执法,切实维护创业创新者权益。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和培训,增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能力。(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
九、强化内部治理,塑造自律发展机制
(二十二)提升平台治理能力。鼓励四众平台企业结合自身商业模式,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和管理规范,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信息内容管理能力和网络安全水平。引导四众平台企业履行管理责任,建立用户权益保障机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等负责)
(二十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四众从业机构市场行为,保护行业合法权益。推动行业组织制定各类产品和服务标准,促进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完善行业纠纷协调和解决机制,鼓励第三方以及用户参与平台治理。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二十四)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四众平台企业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及时发现和有效应对各类网络安全事件,确保网络平台安全稳定运行。妥善保管各类用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买卖、泄露用户信息,保障信息安全。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十、优化政策扶持,构建持续发展环境
(二十五)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创新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众创、众包等方式开展相关科技活动。充分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政策性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源支持四众加快发展。降低对实体营业场所、固定资产投入等硬性指标要求,将对线下实体众创空间的财政扶持政策惠及网络众创空间。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大力推进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创业基地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采用四众模式的小微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负责)
(二十六)实行适用税收政策。加快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支持四众平台企业和采用众包模式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按规定开具电子发票,并允许将电子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负责)
(二十七)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支持四众平台企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创业板、新三板等上市挂牌。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基于四众特点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加强政府引导和银担合作,综合运用资本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引导和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四众平台企业提供快捷、低成本的融资服务。(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知识产权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二十八)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落实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等改革部署,激励更多科研人员投身创业创新。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力度,为更多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支撑。(科技部牵头负责)
(二十九)繁荣创业创新文化。设立“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加强政策宣传,展示创业成果,促进投资对接和互动交流,为创业创新提供展示平台。继续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引导各类媒体加大对四众的宣传力度,普及四众知识,发掘典型案例,推广成功经验,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造、追求卓越的创新文化。(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宣传部、中国科协等负责)
(三十)鼓励地方探索先行。充分尊重和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支持各地探索适应新模式新业态发展特点的管理模式,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支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加大改革力度,强化对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扶持,充分发挥四众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相关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等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大对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创业创新活动的引导和支持力度,加强统筹协调,探索制度创新,完善政府服务,科学组织实施,鼓励先行先试,不断开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
国务院
2015年9月2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
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
(国办发【2015】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创新和改进公共服务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地方和领域,困扰基层群众的“办证多、办事难”现象仍然大量存在,不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严重影响了创业创新。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基层群众提供公平、可及的服务,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立行立改,务求在简环节、优流程、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服务便民利民。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明确标准和时限,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办事依法依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程序,限制自由裁量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公共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信息公开透明。全面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实现办事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数据开放共享。加快推进“互联网+公共服务”,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打破信息孤岛,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整体效能。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梳理和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以及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等相关工作,对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列出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要以创业创新需求为导向,明确有关政策支持、法律和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就业技能培训等综合服务事项;以公共服务公平、可及为目标,明确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扶贫脱贫等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要对所有公共服务事项逐项编制办事指南,列明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并细化到每个环节。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等须通过政府网站、宣传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二)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确需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要严格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作出明确规定,必要时履行公开听证程序。办事部门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探索由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进行公示,办事部门先予以办理,再相应加强事后核查与监管,进一步减少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提高办事效率。
(三)大力推进办事流程简化优化和服务方式创新。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加快政务大厅功能升级,推动公共服务事项全部进驻,探索将部门分设的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变“多头受理”为“一口受理”,为群众提供项目齐全、标准统一、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积极推行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预约办理、自助办理、同城通办、委托代办等服务,消除“中梗阻”,打通群众办事“最后一公里”。
(四)加快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强协调配合,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涉及公共服务事项的信息互通共享、校验核对。依托“互联网+”,促进办事部门公共服务相互衔接,变“群众奔波”为“信息跑腿”,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从源头上避免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等现象,为群众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
(五)扎实推进网上办理和网上咨询。推动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都要推广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暂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要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全程在线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申请人疑问。逐步构建实体政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相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多样化服务。
(六)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从群众利益出发,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建立健全服务规则,提升运用新技术新方法为民服务的能力。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对存在问题的地方和单位及时督促整改,大力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庸懒散拖、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及服务态度生硬等问题,坚决克服服务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加大效能评估和监督考核力度,探索运用网上监督系统,确保服务过程可考核、有追踪、受监督,办事群众可以现场或在线评价。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受理、处理和反馈制度,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三、工作措施
(一)尽快推出新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重点针对群众期盼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查找现行公共服务流程存在的不足,找准症结,尽快整改,拿出具体解决方案,成熟一个、推出一个、实施一个,同步向社会公开,以改革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工作方案,于2016年1月底前报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
(二)回应关切促服务。各地区、各部门要将群众反映的公共服务“堵点”、“痛点”、“难点”作为改进工作、优化服务的着力点和突破口,探索建立“群众点菜、政府端菜”机制,及时了解群众需求,在改进公共服务中汲取群众智慧,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三)协同推动抓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摆到突出位置,主动作为、相互协同,持续下功夫,力求新成效。面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也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不断优化服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1月2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等文件精神,为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发展新动能、打造发展新引擎,建设一批双创示范基地、扶持一批双创支撑平台、突破一批阻碍双创发展的政策障碍、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重点围绕创业创新重点改革领域开展试点示范,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推动双创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通过试点示范完善双创政策环境,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调动双创主体积极性,发挥双创和“互联网+”集众智汇众力的乘数效应,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总结双创成功经验并向全国推广,进一步促进社会就业,推动形成双创蓬勃发展的新局面,实现发展动力转换、结构优化,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加强政策协同。通过试点示范加强各类政策统筹,实现地方与部门政策联动,确保已出台扶持政策具体化、可操作、能落地,切实解决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结合现有工作基础,更加注重政策前瞻性、引领性,不断完善体制机制,营造有利于双创的政策环境。
——坚持市场主导,搞活双创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结合科技、教育和国有企业等改革,放开市场、放活主体,通过环境营造、制度设计、平台搭建等方式,聚焦新兴产业和创新型初创企业,扩大社会就业,培育全社会双创的内生动力。
——坚持问题导向,鼓励先行先试。系统梳理不同领域推动双创的特点和难点,从解决制约双创发展的核心问题入手,明确试点方向,充分调动地方、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性,大胆探索,勇于尝试,突破制度障碍,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资金、信息、政策、技术、服务等瓶颈问题。
——坚持创新模式,完善双创平台。以构建双创良好生态为目标,系统谋划、统筹考虑,结合各类双创支撑平台的特点,支持建立多种类型的双创示范基地。探索创新平台发展模式,不断丰富平台服务功能,引导社会资源支持双创。
(三)主要目标。
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围绕打造双创新引擎,统筹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政策链,推动双创组织模式和服务模式创新,加强双创文化建设,到2018年底前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双创示范基地,培育一批具有市场活力的双创支撑平台,突破一批阻碍双创发展的政策障碍,推广一批适应不同区域特点、组织形式和发展阶段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加快推动创新型企业成长壮大,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带动高质量的就业,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为培育发展新动能提供支撑。
二、示范布局
(一)统筹示范类型。
强化顶层设计,注重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各类主体特点和区域发展情况,有机衔接现有工作基础,有序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
依托双创资源集聚的区域、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等不同载体,支持多种形式的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引导双创要素投入,有效集成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金融、知识产权服务以及社会组织等力量,实施一批双创政策措施,支持建设一批双创支撑平台,探索形成不同类型的示范模式。
(二)统筹区域布局。
充分考虑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双创发展情况和特点,结合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布局,统筹部署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依托各自优势和资源,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双创形态。
(三)统筹现有基础。
有机衔接各地方、各部门已有工作基础,在双创示范基地遴选、政策扶持、平台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现有机制作用,依托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城市等各类双创平台和示范区域,各有区别,各有侧重,协同完善双创政策体系。
(四)统筹有序推进。
分批次、分阶段推进实施。首批双创示范基地选择在部分创新资源丰富、体制机制基础好、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区域和单位先期开展示范布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制度设计,有序扩大示范范围,探索统筹各方资源共同支持建设双创示范基地的新模式。
三、改革举措
积极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示范基地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在双创发展的若干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率先突破一批瓶颈制约,激发体制活力和内生动力,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和政策环境,促进新旧动能顺畅转换。
(一)拓宽市场主体发展空间。
持续增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累积效应,支持示范基地纵深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先行试验一批重大行政审批改革措施。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深化网上并联审批和纵横协同监管改革,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的“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企业创业创新活动的干预,逐步建立符合创新规律的政府管理制度。
(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在示范基地内探索落实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推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国家标准。开展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点和快速维权通道,加强关键环节、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三)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落实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改革措施,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权,并督促指导高校和科研院所切实用好。支持示范基地完善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打通科技和经济结合的通道。落实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互联网企业特点,支持互联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政策。
(四)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对示范基地支持力度。在示范基地内探索鼓励创业创新的税收支持政策。抓紧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纳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促进创业创新人才流动。
鼓励示范基地实行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吸引制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落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政策,促进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开展外国人才永久居留及出入境便利服务试点,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业基地。
(六)加强协同创新和开放共享。
加大示范基地内的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力度。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创业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构建开放式创业创新体系。
四、建设任务
以促进创新型初创企业发展为抓手,以构建双创支撑平台为载体,明确示范基地建设目标和建设重点,积极探索改革,推进政策落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
(一)区域示范基地。
建设目标:
结合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以创业创新资源集聚区域为重点和抓手,集聚资本、人才、技术、政策等优势资源,探索形成区域性的创业创新扶持制度体系和经验。
建设重点:
1.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在完善市场环境、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加强创业创新信息资源整合,面向创业者和小微企业需求,建立创业政策集中发布平台,完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增强创业创新信息透明度。
2.完善双创政策措施。加强政府部门的协调联动,多管齐下抓好已出台政策落实,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结合区域发展特点,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人才流动、加强协同创新和开放共享等方面,探索突破一批制约创业创新的制度瓶颈。
3.扩大创业投资来源。落实鼓励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营造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规范设立和发展政府引导基金,支持创业投资、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丰富双创投资和资本平台,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
4.构建创业创新生态。加强创业培训、技术服务、信息和中介服务、知识产权交易、国际合作等支撑平台建设,深入实施“互联网+”行动,加快发展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平台,促进各类孵化器等创业培育孵化机构转型升级,打通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通道。
5.加强双创文化建设。加大双创宣传力度,培育创业创新精神,强化创业创新素质教育,树立创业创新榜样,通过公益讲坛、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二)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
建设目标:
以高校和科研院所为载体,深化教育、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激励制度,充分挖掘人力和技术资源,把人才优势和科技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探索形成中国特色高校和科研院所双创制度体系和经验。
建设重点:
1.完善创业人才培养和流动机制。深化创业创新教育改革,建立创业理论研究平台,完善相关课程设置,实现创业创新教育和培训制度化、体系化。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加大吸引海外高水平创业创新人才力度。
2.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全面落实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等改革措施,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加大股权激励力度,鼓励科研人员创业创新。开放各类创业创新资源和基础设施,构建开放式创业创新体系。
3.构建大学生创业支持体系。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允许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构建创业创新教育和实训体系。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完善兼职创业导师制度。
4.建立健全双创支撑服务体系。引导和推动创业投资、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知识产权运营、技术交流、通用技术合作研发等平台。
(三)企业示范基地。
建设目标:
充分发挥创新能力突出、创业氛围浓厚、资源整合能力强的领军企业核心作用,引导企业转型发展与双创相结合,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形成大中小型企业联合实施双创的制度体系和经验。
建设重点:
1.构建适合创业创新的企业管理体系。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强化组织管理制度创新,鼓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支持员工自主创业、企业内部再创业,增强企业创新发展能力。
2.激发企业员工创造力。加快技术和服务等双创支撑平台建设,开放创业创新资源,为员工创业创新提供支持。积极培育创客文化,激发员工创造力,提升企业市场适应能力。
3.拓展创业创新投融资渠道。建立面向员工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创业创新投资平台,整合企业内外部资金资源,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为创业项目和团队提供全方位的投融资支持。
4.开放企业创业创新资源。依托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和服务平台,探索服务于产业和区域发展的新模式,利用互联网手段,向社会开放供应链,提供财务、市场、融资、技术、管理等服务,促进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共同发展。
五、步骤安排
2016年上半年,首批双创示范基地结合自身特点,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各自建设目标、建设重点、时间表和路线图。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协等部门和单位论证、完善工作方案,建立执行评估体系和通报制度。示范基地工作方案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016年下半年,首批双创示范基地按照工作方案,完善制度体系,加快推进示范基地建设。
2017年上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示范基地建设开展督促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对于成熟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2017年下半年,总结首批双创示范基地建设经验,完善制度设计,丰富示范基地内涵,逐步扩大示范基地范围,组织后续示范基地建设。
双创示范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组织体系,把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作为重要抓手和载体,认真抓好落实;要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保证政策真正落地生根,进一步释放全社会创新活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建立地方政府、部门政策协调联动机制,为高校、科研院所、各类企业等提供政策支持、科技支撑、人才引进、公共服务等保障条件,形成强大政策合力;要细化评估考核机制,建立良性竞争机制,实现对示范基地的动态调整,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
附件:首批双创示范基地名单(28个)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5月8日
附件
首批双创示范基地名单(28个)
一、区域示范基地(17个)
北京市海淀区、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上海市杨浦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杭州未来科技城、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建福州新区、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湖南湘江新区、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园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重庆两江新区、四川省成都市郫县、贵州贵安新区、陕西西咸新区。
二、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4个)
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四川大学。
三、企业示范基地(7个)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尔集团公司、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201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总量达到795万人的历史新高,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更为繁重。各地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为抓手,拓展就业渠道,完善精准服务,强化困难帮扶,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各地要结合实际落实完善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落实完善学费补偿、高定工资档次、税收优惠、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开发就业岗位,统筹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鼓励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微企业就业和创业。要进一步简化政策审批办理流程,推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理、在线办理,指导帮助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做好政策申请、手续申报,加快审批和资金拨付,确保政策兑现。运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深入高校和用人单位组织政策宣讲、咨询等活动,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要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健全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做好社会保险转移接续、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等工作,畅通毕业生跨区域、跨不同单位主体就业的渠道。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依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各类就业歧视,保护毕业生就业权益。
二、引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各地要切实抓好创业引领行动的组织实施,力促各项帮扶措施落地见效,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全方位支持。要综合运用税收优惠、创业担保贷款、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和鼓励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吸纳应届毕业生,发挥创业带动就业作用。要加大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力度,抓好专项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提升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同时配合教育部门和高校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等创业实践活动,帮助毕业生增强创业能力。要进一步做好创业服务工作,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服务功能,发挥好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创客空间等创业服务载体的作用,扩大创业导师队伍,为毕业生创业提供咨询辅导、项目孵化、场地支持等服务。用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机制,动员创业服务行业领军企业参与到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和服务中来,改善创业培训和服务供给,提升创业培训和服务的水平及效率。组织举办大学生创业大赛、创业项目展示交流、创业主题宣传等活动,联手有关方面构建创业资源对接交易平台、青年创客社区等创业生态系统,努力营造鼓励毕业生创业创新的社会氛围。
三、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强化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各地要以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为着力点,会同教育部门抓紧制定计划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安排,重点是建立健全涵盖校内校外各阶段、求职就业各环节、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加强工作对接和情况交流,督促推进计划执行,确保实施成效。要联合教育部门和高校落实校园精准服务行动,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选择一批高级职业指导师为毕业生提供专门指导,组织学生参观人力资源市场,配合高校举办校园招聘活动,主动提供一批岗位信息,帮助更多毕业生在离校前落实就业岗位。要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向所在地高校了解掌握毕业生基本情况,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早与教育部门、高校衔接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共同建立完善登记信息反馈、信息核查、跟踪服务制度,确保信息真实完整、服务有效接续。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对未就业毕业生逐一进行联系,针对需求开展个性化就业帮扶,对就业困难和长期失业毕业生要提供“一对一”援助服务,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提升毕业生技能水平和职业发展能力。健全就业见习制度,拓展就业见习岗位数量,提升见习质量,提高见习项目的保障能力。
各地要适应高校毕业生多元化就业需求,加强和改进就业服务,更好促进供需匹配。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毕业生不同时段求职就业特点,继续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就业服务月、服务周、大中城市联合招聘等专项服务活动,有针对性地组织专业化、小型化、行业化招聘服务,发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扩大社会化服务供给,做好对企业的用人指导,进一步提高服务实效。推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实体大厅服务向网络服务延伸,运用微信、微博、手机APP等平台,多渠道、点对点发布和推送就业信息,精准促进人岗匹配,打造便捷高效的“互联网+就业服务”模式。要着力夯实服务基础,健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采集、更新、报送等工作流程,动态更新就业进展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就业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联动,协同各方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托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组织和动员各有关单位发挥职能,特别是与教育部门加强协同配合,综合施策,形成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合力。要加强对市、县工作的督促检查,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建立定期调度、通报等工作推进机制,对任务重、压力大的地方要重点督促指导。要密切跟踪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变化,根据就业新情况、新特点,研究完善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制定应对特殊情况的预案。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宣传工作,总结推广地方经验做法和创新实践,积极宣传毕业生主动投身基层一线就业和创业的典型事迹,引导树立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2月6日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
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就业是13亿多人口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党中央、国务院坚持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强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营造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但也要看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部分地区、行业、群体失业风险有所上升,招工难与就业难并存的结构性矛盾加剧,新就业形态迅速发展对完善就业政策提出了新要求。面对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和新挑战,必须把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坚决打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硬仗,稳住就业基本盘,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以就业转型支撑经济转型。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稳增长的主要目的是保就业,要创新宏观调控方式,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区间调控的下限,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促进经济中高速增长,增强对就业拉动能力。若城镇新增就业大幅下滑、失业率大幅攀升,要加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调整实施力度,促进经济企稳向好,确保就业稳定。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促进产业结构、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大力发展研究设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全域旅游、养老服务、健康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完善多元化产业体系,既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又要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推进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结合区域发展战略实施,引导东部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有序转移,落实完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支持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引导劳动者到重点地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要领域就业。(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旅游局等负责)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着力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搭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提供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有条件的地区可推动开放共享一批基础性专利或购买一批技术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负责)
(四)缓解重点困难地区就业压力。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实施替代产业培育行动计划,扶持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微企业发展。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加大对商贸流通、交通物流、信息网络等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倾斜力度,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实施西部和东北地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援助计划。强化人才支撑,加大招才引智力度,引导科研院所、博士后工作站、高校在具备条件的资源型城市布局,对急需紧缺人才可提供研究场地、科研经费、安家补助等政策支持。对地处偏远、资源枯竭、不适宜居住的独立工矿区,有组织地开展跨地区劳务对接。对去产能任务重、待岗职工多、失业风险大的困难地区,实施就业援助行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负责)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五)支持新兴业态发展。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负责)
(六)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三、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七)优化创业环境。持续推进“双创”,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部署推动“多证合一”。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改进审批行为。指导地方结合实际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发展创业载体。加快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建设,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整合部门资源,发挥孵化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各地可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奖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九)加大政策支持。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地方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试点工作。对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创业扶持政策要给予倾斜。(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等负责)
(十)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灵活高效满足创业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等负责)
四、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健全涵盖校内外各阶段、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促进供需对接和精准帮扶。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促进他们更好参与到就业创业活动中,敢于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落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等政策,建立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好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优化录用(聘用)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促进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创业,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简化留学人员学历认证等手续,降低服务门槛,依法为全国重点引才计划引进人才及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实施有效的人才引进和扶持政策,吸引更多人才回流,投身创业创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民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国残联等负责)
(十二)稳妥安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分流人员,要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确实难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要将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对本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企业产能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负责)
(十三)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农村转移劳动者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者,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地方可酌情给予一定奖补。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可持续发展原则,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发展的企业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济主体。适应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创业特点,推进职业培训对新生代农民工全覆盖,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多渠道、广领域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到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产业、新业态就业创业。推动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加大对贫困人口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转移就业的支持力度,确保他们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人民银行、国家旅游局、国务院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负责)
(十五)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活动,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就业的,要强化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十六)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导向,着力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深入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化,健全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更好发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作用,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契合受教育者需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造能力。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大国工匠培训支持计划,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师徒帮教等活动,加快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完善补贴标准,简化审核流程。创新培训模式,探索职业培训包模式,充分运用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程,支持平台开展网上创业培训,支持培训机构引进国外优质资源或开展联合办学。在现行职业培训补贴直接补贴个人方式基础上,可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点,创新培训组织形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负责)
(十八)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着力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专业化,合理布局服务网点,完善服务功能,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增强主动服务、精细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根据不同群体、企业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购买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平台基础上,建立“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扩大服务对象自助服务范围,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负责)
(十九)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建设,逐步形成完善的市场管理法规体系。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统筹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歧视。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促进妇女、残疾人等公平就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出台人力资源市场各类标准,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尽力避免手续过于繁琐、重复体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负责)
六、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强化政府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二十一)狠抓政策落实。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财政部等负责)
(二十二)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为加强形势研判、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国家统计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负责)
(二十三)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根据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宏观经济运行等变化,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对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可通过提高稳岗补贴标准、开展以工代赈、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化解失业风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为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
国务院
2017年4月13日
第二部分
吉林省政策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5】2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就业是民生之本。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推动创业带动就业,保持了就业局势总体稳定。随着我省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更加凸显,促进就业任务十分繁重。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稳增长的重要引擎,是缓解就业压力的有效途径,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与就业结合起来,不断优化创业环境,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渠道扩大就业
(一)促进经济与就业协调发展。将就业优先战略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中,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努力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二)实施重大建设项目拉动就业。围绕实现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在重点产业发展、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民生改善、重要科技创新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谋划一批增强发展后劲的重大项目。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健全完善项目建设与人力资源配置、就业培训联动机制,实施超前培训,把就业服务贯穿到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全过程。
(三)加快产业升级优化就业结构。在壮大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三大支柱产业,发展装备制造、医药健康、建筑业、旅游四个优势产业,以及培育生物化工、互联网经济、人参和矿泉水等新兴产业过程中,挖掘就业潜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紧紧围绕实施产业、集群、园区、企业、项目“五位一体”系统工程,建立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制度,做好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和管理人员培养规划,促进人力资源开发配置与产业升级相适应,不断优化就业结构。
(四)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大力发展小微企业,坚持“非禁即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扶持个体工商户升级为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创新产品和服务,全面提供开户、信贷、结算、理财、咨询等基础性、综合性金融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按其担保平均余额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续贷业务,对达到标准的企业直接进行滚动融资。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探索以新型载体支撑小微企业发展的有效模式。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简化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程序。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政策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能力。
(五)推动服务业跨越发展吸纳就业。坚持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并重,现代服务业与传统服务业并举,实现服务业与就业同步增长、相互促进。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信息与科技、金融、旅游、商贸流通、房地产升级、健康养老、家庭服务和文化体育等服务业,打造服务业聚集区,逐步提升服务业就业比重。
(六)围绕特色城镇化建设拓展就业空间。按照“一群三组团”吉林特色城镇化建设总体布局,增强中小城市产业承接能力,依托经济开发区、产业集中区以及城镇化建设项目吸纳就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文化生态旅游、民族餐饮、手工制作等特色产业,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增加便民生活服务设施,开发更多就业岗位。全面实行新型户籍制度,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城乡统一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变“市民”。
(七)预防和调控失业风险。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其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联动机制,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二、加强扶持引导,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八)降低创业准入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加快推进“一照一码”改革,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简化住所登记手续,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允许符合条件的住宅改为商用,使住所资源利用最大化。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各部门涉企信息集中统一公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推动各部门实行联合信用约束,做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再取消下放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的行政审批项目,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统一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规范审批行为,缩短办理流程,推行即时办结、一个窗口办理、快速通道办理、网上并联办理等服务方式。
(九)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紧密结合吉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需求,适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大力发展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科技金融、科技咨询、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科技服务业,培育科技服务龙头企业,建设产业特色鲜明、比较优势突出的产业基地和创新集聚区。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借鉴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充分利用闲置的厂房、商业用房等资源,为众创空间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落实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可利用原有经批准的各类园区,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建设各类创业基地,打造一批创业示范基地。利用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园、创业市场、电商(微商)创业孵化基地给予补助。鼓励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形成市场主导、风险投资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
(十)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统筹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使用,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有效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提升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水平。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对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对实体经济新增投资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依托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鼓励银行、担保、典当、融资租赁等机构开发符合商贸服务行业特点的融资产品。
(十一)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将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并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全部纳入政策扶持范围,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进一步加大对重点群体、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的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较多的科技型和创新型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对个体创业者的贷款额度上限统一调整为10万元;对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贷款额度上限为15万元;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贷款额度上限为40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准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鼓励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进一步简化程序,创新反担保模式,降低反担保门槛,允许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为基地(园区)内创业实体提供担保。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制定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
(十二)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十三)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对具备条件的高校中小科技成果项目转化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十四)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对进入城镇创业和返乡创业、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创业的农村劳动者,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建设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扶持有技能、资金和经营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带头创办家庭农场、领办农民合作社和兴办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附加值,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企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建立专兼职教师、专业技术人员与创业农民结对帮扶制度,鼓励中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回乡创业,对聘为农民技术指导员的,给予一定资金补贴。扶持农民网上创业,发展农村电子商务,鼓励电商企业利用互联网扩大吉林农特产品销售渠道,增加吉林农民网上卖家,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十五)打造大众创业良好环境。培育创业文化,弘扬创业精神,树立创业观念,营造“鼓励创新、扶持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鼓励各地及相关部门、高校、社会团体组织开展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主题的系列活动,坚持项目政策资金一体化运作,支持举办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创业创新大赛、创业训练营、创业典型宣讲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按规定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政策扶持。开展创业培训活动,将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创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建设,优化创业培训师资结构,吸纳创业成功者、职业经理人和创业投资人加入师资队伍,组建创业导师辅导团队,开发适合不同创业群体、创业不同阶段特点的培训项目,对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普遍进行创业培训,对创业培训合格后初次创办企业的符合条件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对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型城市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成效显著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奖励。
三、完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健全服务保障机制,对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购买一批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各类企业开发见习岗位,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全面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培育树立一批省级创新创业教育示范校,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一定支持;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补助,采取无偿注入的方式,为规模较大并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的创业园区和高等院校大学生创业提供支持,主要用于贷款保证金和股权投资;制定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创业政策。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要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时进行实名登记,加强求职指导和跟踪服务,定期举办专场招聘会和人才交流活动。实施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帮扶计划,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和全程就业服务,组织开展高校“双困学生”就业能力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十七)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完善就业援助办法,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和退出程序,实行实名动态管理和分类援助,对实现就业人员做好跟踪服务和定期回访。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和岗位项目,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在岗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加大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的援助力度,规范认定程序,健全实名制管理和备案制度,按照“社区即时援助、街镇强化援助、市县托底援助”的办法,确保每个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较集中的地区,上级政府要强化帮扶责任,加大产业、项目、资金、人才等支持力度。
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资金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要设定和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制定招录计划。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积极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支持性就业。对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员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
(十八)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深化农村就业制度综合改革,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把就业政策、服务平台、信息网络延伸到村,逐步形成“农村半小时就业服务圈”。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在农民工相对集中居住的社区和大批量使用农民工企业的所在地,依托市、县、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立农民工市民化综合服务中心,为其提供全方位的“一站式”服务。健全县域企业用工对接机制,畅通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渠道。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对接,扩大技工和品牌工规模。加强农村劳务经纪人队伍建设,提高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逐步扩大组织开展农民工市民化培训试点,对农民工和有意愿转移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技能、素质“双提升”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
(十九)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完善促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建设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孵化基地,提供相关政策扶持。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落实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
四、多措并举,加强就业创业服务
(二十)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按照保基本、可持续、均等化的原则,完善省、市(州)、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五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职责;加强各级人力资源(人才)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场所和硬件设施建设,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信息系统,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作用;加强街道(乡镇)、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站)等服务窗口建设,为城乡劳动者提供便捷的服务。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创业服务专门窗口,为创业人员提供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市场评估、开业指导、融资贷款等服务。加强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人才培训、技术支持、市场开拓、法律维权、质量认证、账务代理等服务。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支持各地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格局。
(二十一)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推进以制度、标准和队伍为重点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规范化建设。实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就业信息发布、创业一站式服务、就业援助、大型公益专项活动等就业创业服务制度。结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需求,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规范服务流程,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创建星级充分就业社区和高质量就业示范行政村。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业指导员、职业信息分析员、劳动保障协理员三支队伍专业化水平。优化人员结构,采取有效措施,充实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工作人员队伍,提高专职人员的比例。
(二十二)加快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建设、省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就业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完善城乡劳动力资源基础数据库,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劳动力、就业信息等资源共享,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
(二十三)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规范企业招聘行为和职业中介活动,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
(二十四)完善失业登记办法。按照“操作程序便捷高效、登记信息完整准确、数据标准统一规范”的要求,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以方便群众为原则,为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提供便利,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
五、强化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素质
(二十五)健全就业培训制度。加快发展吉林特色现代职业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适应劳动者多样化、差异化需求的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服务机制,逐步提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使技能劳动者获得与其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
(二十六)完善就业培训模式。逐步推行职业培训包模式,对职业标准、课程、教材、师资等标准“集中打包”,形成规范、标准、科学的培训模式。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企业依托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
(二十七)推进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行”的思路,在全省建设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将职业教育培训、技能鉴定评价、技术攻关研发、技能竞赛、职业标准开发等功能集于一体,面向社会提供示范性技能训练和鉴定服务。
(二十八)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围绕区域经济特点和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失业人员转岗培训,增强其就业和职业转换能力。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快培育一批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尊重城乡劳动者培训意愿,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建设吉林省首席技师工作室,发挥带徒传技、技能攻关的作用。建立创新创业人才评选机制,面向一线技工评选“吉林技能大奖”和“吉林省技术能手”,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六、深入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就业创业工作领导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建立以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主要负责就业形势的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就业创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尽职履责,密切配合,并充分发挥各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合力推进”的就业创业工作新机制。
(三十)坚持实行目标责任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各地政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提高其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健全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强化督促检查,对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实行定期调度、定期通报、定期考评,培养树立城乡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对工作积极、效果显著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被动、效果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当地政府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三十一)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县级以上政府要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财政政策,根据就业需求和财力状况,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创业资金,确保工作开展和政策落实。各地要逐步增加资金投入,每年新增财力优先安排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资金。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政府间促进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支出责任划分。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十二)完善就业创业统计监测。加强就业、失业常规统计和调查,建立调查失业率数据发布制度,建立健全创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就业统计能力和水平。加强就业失业状况动态监测。强化部门间信息沟通,建立部门联动的就业形势分析会商工作机制。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建立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三十三)扩大就业创业宣传。注重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等主流媒体以及网络、手机等新媒体,采取开设专题专栏,开展系列报道、适时点评、热线访谈等方式,开展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宣传解读就业新战略、新方针和新政策,回应群众关切。宣传鼓励多种形式就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全社会支持参与就业创业。宣传勇于创业、市场就业、技能就业、走出去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劳动者树立勇于探索、敢为人先的思想理念,努力营造“创业在吉林、乐业在家乡”的浓厚社会氛围。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1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中国经济发展新引擎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我省众创空间健康发展,促进大众创新创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统领,按照国务院关于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的部署和要求,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激发市场活力,引导和推动我省众创空间快速发展,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打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
(二)基本原则。
打破行政壁垒。坚持改革,简政放权,破除一切制约大众创新创业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消除行政管理横向、纵向限制,紧扣创新创业实际需求,不断完善并建立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体系,优化市场环境,降低创新创业成本,保障创新创业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大众创新创业的吸引力。
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社会力量为主构建市场化的众创空间。坚持“事前”不干预,让市场优化众创空间资源配置、决定众创空间的运营模式和服务方向,促进创新创意与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加强“事中”指导和“事后”扶持,助推众创空间成长壮大,助力大众创新创业。
创新孵化模式。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开源技术,打破地域界限和体系内封闭循环,整合利用各方资源,构建“进入自愿、退出自由、互助互利、共同发展”的开放式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开放式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资源共享空间以及基本生存服务和深度特色服务,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形成完善的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和浓厚的社会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建成100家以上能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实现在孵企业达到5000家以上、聚集创客1万人以上,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努力孵化出一批具有高成长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培养出一批高水平的创业企业家,转化一批高水平的自主创新成果,使我省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建设跻身全国中前列,在全省形成中小企业不断涌现、不断成长壮大的新局面,为创新型吉林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建立部门联动,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加快推进我省众创空间建设。加强传统孵化机构升级改造,建立健全孵化机构服务和评价指标体系,引导现有孵化机构完善以提高服务能力为核心的管理体制机制,加快引入现代企业运营模式,打破物理空间局限,释放创新创业优惠政策集聚和“硬件”设施完善的优势,吸引各类创新创业要素聚合,加快形成与众创空间要求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加强优势资源的利用,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充分发挥体制和政策优势,整合场地、人才、技术和产业资源,吸引区域骨干企业、投资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众创空间建设,在全新的起点上推动创新创业服务规模化、体系化发展,努力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打造成创业链与科技链、资金链、产业链深度融合开放式的创新创业生态社区。加强新型孵化机构建设,借鉴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和建设经验,结合省情,适时制定加快推进以众创空间为重点的孵化机构建设与发展意见,加大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向孵化机构倾斜力度,催生一批具有新服务、新生态、新潮流、新概念、新模式、新文化“六新”特征的新型孵化机构,形成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孵化培育体系。
(二)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收入不上缴国库。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70%;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奖励方式,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建立健全科研人员流动机制,科研院所中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保留基本待遇,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免除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后顾之忧。
(三)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继续推进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进一步抓好创业培训、工商登记、融资服务、税收减免、社会保险等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支持高校建立健全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机制,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鼓励高校设立配备有必要工具和材料的“创新屋”,培养大学生勇于把“想法变成现实”的创客精神。支持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微商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办、领办企业项目中的初创企业,按国家和我省有关就业创业政策给予支持;对专门服务于大学生创业的“苗圃”孵化机构,在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时给予倾斜;鼓励高校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保障。
(四)推进全民创业。深入推进全民创业工程,培育更多的创业主体。开展创业培训,实施“万名创业者、万名小老板”培训计划,对有创业意愿的复转军人、归国劳务人员和个体经营者等社会各类人员进行创业启蒙基础教育。加强服务平台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和平台网络,并搭建帮扶创业信息平台—创宝网,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政策指导、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开拓、融资担保、法律维权、电子商务和事务代理等方面服务。统筹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加强孵化机构建设,为全民创业提供良好条件。
(五)降低创新创业门槛。释放商事制度改革红利,允许初创企业和电子商务专营企业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为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地址,实行“一址多照”;允许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扩大经营范围,实行“非禁即入”;允许在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机构内在孵企业使用新兴行业和新兴业态用语表述行业名称。创新工商服务机制,采取提前介入、现场指导、预约服务、网上申报、全程跟踪等举措,为创业企业提供便利高效的工商注册服务。减轻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运营负担,相关部门对分管的孵化机构用于创业服务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的支出给予适当补贴。
(六)加强财政资金引导。转变财政投入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等各类资(基)金管理部门,综合运用以存引贷、竞争分配、以奖代补、风险补偿、贷款贴息、投资入股、委托贷款等多种方式,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向大众创新创业活动。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相关措施,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发挥税收政策作用,加强对重点环节和关键领域的支持,对孵化机构内在孵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初创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天使投资群体,推动大众创新创业。
(七)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积极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探索和规范发展服务创新的互联网金融,增强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规范和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促进科技初创企业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续贷业务,对达到标准的企业直接进行滚动融资。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差别化监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项目收益债,募集资金用于加大创新投入。加快发展科技保险,推进专利保险试点,降低投资风险。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或改建有条件的分(支)行,作为从事科技初创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分(支)行,提供科技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方式的金融服务。完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退出和流转机制,推动民间资本健康发展。
(八)丰富创新创业活动。继续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积极参与国际创新创业大赛;鼓励高校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吸引、聚集创新创业人才和创业投资机构,为双方搭建对接平台。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培训制度,组建由天使投资人、专家学者和有丰富经验及创业资源的企业家担任创业导师的辅导团队,不定期开展创业培训活动;探索建立创业实训基地、信息化创业实训平台,组织有创业愿望的社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实训);鼓励大企业、投资机构、孵化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举办项目对接会、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进一步丰富创业培训活动。同时,政府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市场信息咨询、风险预警、创业失败后的心理疏导等创业支援活动,让更多的人愿意创业、敢于创业。
(九)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加强公益宣传,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为大众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开设媒体专栏,广泛宣传大众创新创业的重大意义,全面报道国家和我省支持大众创新创业的新政策和新举措;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讲座和论坛,回应社会关切,集思广益,为我省大众创新创业事业献计献策;及时挖掘一批创新创业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充分展示大众创新创业的巨大能量,让大众创新创业深入人心,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我省蔚然成风。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提出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大战略举措,是全国新一轮改革的“风向标”和打造经济创新发展“新引擎”的新措施,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借助有利契机,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保障力度,扶持大众创新创业。
(二)加强示范引导。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新机制和新举措。要加强以众创空间为重点的孵化机构建设,长春、吉林、通化和延边地区要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高校聚集区打造“创业孵化一条街”;四平、辽源、白山、松原和白城地区要围绕本地特色产业构建“专业型”孵化园区,培育特色鲜明、具有引领作用的示范基地,引导和带动社会力量参与创业孵化机构建设,为我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注入源泉动力。
(三)加强协调推进。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导职能部门按照要求进一步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时间表和路线图,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做好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发展情况统计汇总和报告等工作,切实把大众创新创业推进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8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
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5】7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带动返乡创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特点,在承接产业转移、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过程中,大力发展相关配套产业,做大做强粮食精深加工、畜禽加工、农特产品加工等优势产业,拉伸产业链条,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升级转移,带动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
(二)鼓励本地资源嫁接外地市场带动返乡创业。支持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等人员发挥既熟悉外地市场又熟悉家乡资源的优势,借力 “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现代商业,使家乡的名优产品、特色农产品与外地市场对接。鼓励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等人员充分挖掘和利用家乡资源优势,把适合的产业转移到家乡再创业、再发展。
(三)引导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返乡创业。统筹发展县域经济,协调推进农业、农村工业、农副产品深加工业、农村服务业,着力培育优势产业带和集中发展区,发展一村(镇)一品,引导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融入区域专业市场,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产业集群。鼓励创业基础好、创业能力强的返乡人员,充分开发乡村、乡土、乡韵潜在价值,发展休闲农业、林下经济和乡村旅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民族用品、地方特色产品及文化进行挖掘、升级、品牌化。加强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发展民俗旅游,带动民族地区创业。
(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返乡创业。创新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返乡人员创办农民合作社、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规模种养、农产品加工、农村服务业以及农技推广、林下经营、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合作建立营销渠道,合作打造特色品牌,合作分散市场风险。
(五)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带动返乡创业。借助知名电商农村战略,加快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鼓励和扶持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等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发展以农产品销售、“农家乐 ”为代表的休闲观光、商贸流通等城乡各类服务业,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六)引导农民企业家和外出劳务人员回乡发展带动返乡创业。加强政策扶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鼓励在外已经创业成功的吉林籍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入驻各类创业园区,投资兴办企业。鼓励积累了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在外劳务人员,顺应家乡消费结构、产业结构升级的市场需求,积极创业兴业,把小门面、小作坊升级为特色店、连锁店、品牌店。
二、政策措施
(七)打造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本着 “政府提供平台、平台集聚资源、资源服务创业 ”的思路,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进一步推进县乡村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依托基层公共平台集聚政府公共资源和社会其他各方资源,强化农村基层公共服务。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及时将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纳入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范围。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做好返乡人员创业服务、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及时将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创业人员纳入社保覆盖范围。探索完善返乡创业人员社会兜底保障机制,降低创业风险。全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全社区公共服务功能,提升农村社区支持返乡创业和吸纳就业的能力,逐步建立城乡社区农民工服务衔接机制。
(八)加强互联网创业线上线下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电信企业加大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建设投入,改善县乡互联网服务,加快提速降费,建设高速畅通、覆盖城乡、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大力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支持县级运营中心和村级服务站建设,引导和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返乡人员依托其平台创业。加大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投入,引导物流企业建设乡镇货运站场,对农村客运站进行客货同站升级改造,支持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智能电商物流仓储基地,完善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鼓励物流企业完善物流下乡体系,提升冷链物流配送能力,畅通农产品进城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
(九)加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基地建设和政策支持。开展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调查分析,全面掌握返乡创业基本需求,结合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等发展实际,重点依托存量资源,合理布局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基地,并注意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电子商务和完善物流设施等统筹规划。要依托现有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盘活闲置厂房、整合利用零散空地等存量资源,建设一批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民族传统产业创业示范基地、县级互联网创业示范基地,重点面向初创期 “种子培育 ”,引导早期创业企业集群发展,聚集创业要素,降低创业成本。属于非农业态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基地,应按照城乡规划要求,结合老城或镇村改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农村宅基地盘整进行开发建设。属于农林牧渔业态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基地,在不改变农地、集体林地、草场、水面权属和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建设方通过与权属方签订合约的方式整合资源开发建设。
完善返乡创业园、基地支持政策。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基地的建设资金由建设方自筹;以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基地建设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物业经营收益按相关各方合约分配。对整合发展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基地,地方政府可在不增加财政预算支出总规模、不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安排相应的财政引导资金,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恰当方式给予政策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集群发展等方面的金融支持。有关方面可安排相应项目给予对口支持,帮助返乡创业园、基地完善水、电、交通、物流、通信、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适当放宽返乡创业园、基地用电用水用地标准,提供场地租金等方面优惠和企业指导、跟踪扶持等服务,吸引更多返乡人员入园、基地创业。
(十)强化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培训。组织实施返乡创业培训、农村青年电商培育工程等专项行动计划,推进优质创业培训资源下县乡,紧密结合地域经济特色,开发适合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特点和需求的培训项目。创新培训形式,采取培训机构面授、远程网络互动等方式开展创业培训,扩大培训覆盖范围,提高培训的可获得性,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从有经验和行业资源的成功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电商辅导员、天使投资人、返乡创业带头人当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充实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团队,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创业辅导。支持返乡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动员知名乡镇企业、建筑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农业企业和专业市场等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实训服务。发挥好驻贫困村 “第一书记 ”和驻村工作队的作用,帮助开展返乡农民工培训和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
(十一)改善返乡创业市场中介服务。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调动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帮助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解决企业开办、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培育和壮大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市场分析、管理辅导等深度服务,帮助返乡创业人员改善管理、开拓市场。鼓励大型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拓展,形成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加大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清理整治力度,提高中介服务质量。
(十二)降低返乡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措施,全面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放宽登记条件,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货币、实物和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优化返乡创业登记方式,实施 “五证合一、一证一码 ”;简化创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动 “一址多照 ”、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放宽经营范围,凡国家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开放。鼓励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目录,探索建立乡镇政府职能转移目录,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或领办的农业经营实体参加政府采购,提供农产品供需、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服务。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十三)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规定,享受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优惠政策落地生效。
(十四)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发挥全省各类产业发展资金作用,加大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项目的支持力度。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扶持范围,便捷申请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十五)强化返乡创业金融服务。拓宽信贷服务领域,创新信贷产品,在返乡创业较为集中、产业特色突出的地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券,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进一步提高返乡创业的金融可获得性,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引导金融机构完善返乡创业信用评价机制。探索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林权等农村产权纳入融资担保抵押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将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的各类农村资产作为抵押担保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返乡创业人员的信贷支持和服务力度。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运用金融服务 “三农 ”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优化贷款审批流程,逐步降低反担保门槛,贷款额度上限统一调整为10万元;对吸纳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到达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额度上限为400万元,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贷款贴息所需资金。
(十六)引导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对接。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结合自身发展需求建立市场化创新创业促进机制,建设专业化的众创空间,加速资金、技术和服务扩散,带动和支持返乡创业人员依托其相关产业链创业发展。鼓励大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开放式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促进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运用其创新成果创业,加速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步伐。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健全基层科技管理服务机构,支持建设 “星创天地”、创意创业空间、创业实训基地等孵化载体,打造线上网络平台,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科技服务,实现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有序对接、联动发展。
三、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各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明确责任人、推进路径和完成时限,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定期检查指导,跟踪工作进展,及时研究破解制约创业发展的难题。要按照《吉林省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2015-2017年)》(见附件)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实现路径,将各项任务分解细化,建立工作台账,完善统计指标,明确考核标准,确保工作实效。
(十八)打造充满活力的创业生态系统。在推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中,既要加强政府引导,更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支持返乡创业企业与支柱产业、龙头企业、各类园区、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等共同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在制定落实鼓励政策中,要保证返乡创业人员平等享受现有普惠性政策,同时结合本地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合理制定差别化扶持政策;在推进创业园区和项目建设中,要统筹用好用活现有资源,积极开发增量资源,探索公共创业服务新方法、新路径;在输入地与输出地发展联动中,推进创新创业资源跨地区整合,扩大返乡创业市场空间,延长返乡创业产业链条。
(十九)推进改革试点发挥示范作用。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深化农村就业制度综合改革,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把服务平台、信息化网络延伸到村,探索符合创业需求的新政策,优化鼓励农民工等群体返乡创业创新的体制机制环境。要抓住有利时机开展好相关试点工作,在搭建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返乡创业园区、降低创业门槛、改善市场中介服务、提供财政支持和金融服务等方面,精心组织,大胆实践,用好用足支持政策,探索工作新思路、新举措,适时总结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十)搭建交流平台扩大宣传效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及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优惠政策,宣传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潮中出现的优秀创业典型,宣传各部门、各单位在推进返乡创业中的成熟经验和创新做法,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同时,积极对接新兴媒体,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移动互联社交平台,搭建返乡创业交流平台,分享创业经验、推介创业项目、交流创业信息、传播创业商机,大力营造善于创新、勇于创业的浓厚氛围。
附件:吉林省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2015-2017年)(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4日
(吉政发【2015】2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就业是民生之本。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推动创业带动就业,保持了就业局势总体稳定。随着我省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更加凸显,促进就业任务十分繁重。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稳增长的重要引擎,是缓解就业压力的有效途径,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与就业结合起来,不断优化创业环境,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渠道扩大就业
(一)促进经济与就业协调发展。将就业优先战略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中,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努力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二)实施重大建设项目拉动就业。围绕实现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在重点产业发展、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民生改善、重要科技创新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谋划一批增强发展后劲的重大项目。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健全完善项目建设与人力资源配置、就业培训联动机制,实施超前培训,把就业服务贯穿到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全过程。
(三)加快产业升级优化就业结构。在壮大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三大支柱产业,发展装备制造、医药健康、建筑业、旅游四个优势产业,以及培育生物化工、互联网经济、人参和矿泉水等新兴产业过程中,挖掘就业潜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紧紧围绕实施产业、集群、园区、企业、项目“五位一体”系统工程,建立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制度,做好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和管理人员培养规划,促进人力资源开发配置与产业升级相适应,不断优化就业结构。
(四)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大力发展小微企业,坚持“非禁即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扶持个体工商户升级为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创新产品和服务,全面提供开户、信贷、结算、理财、咨询等基础性、综合性金融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按其担保平均余额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续贷业务,对达到标准的企业直接进行滚动融资。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探索以新型载体支撑小微企业发展的有效模式。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简化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程序。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政策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能力。
(五)推动服务业跨越发展吸纳就业。坚持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并重,现代服务业与传统服务业并举,实现服务业与就业同步增长、相互促进。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信息与科技、金融、旅游、商贸流通、房地产升级、健康养老、家庭服务和文化体育等服务业,打造服务业聚集区,逐步提升服务业就业比重。
(六)围绕特色城镇化建设拓展就业空间。按照“一群三组团”吉林特色城镇化建设总体布局,增强中小城市产业承接能力,依托经济开发区、产业集中区以及城镇化建设项目吸纳就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文化生态旅游、民族餐饮、手工制作等特色产业,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增加便民生活服务设施,开发更多就业岗位。全面实行新型户籍制度,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城乡统一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变“市民”。
(七)预防和调控失业风险。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其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联动机制,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二、加强扶持引导,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八)降低创业准入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加快推进“一照一码”改革,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简化住所登记手续,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允许符合条件的住宅改为商用,使住所资源利用最大化。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各部门涉企信息集中统一公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推动各部门实行联合信用约束,做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再取消下放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的行政审批项目,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统一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规范审批行为,缩短办理流程,推行即时办结、一个窗口办理、快速通道办理、网上并联办理等服务方式。
(九)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紧密结合吉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需求,适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大力发展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科技金融、科技咨询、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科技服务业,培育科技服务龙头企业,建设产业特色鲜明、比较优势突出的产业基地和创新集聚区。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借鉴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充分利用闲置的厂房、商业用房等资源,为众创空间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落实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可利用原有经批准的各类园区,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建设各类创业基地,打造一批创业示范基地。利用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园、创业市场、电商(微商)创业孵化基地给予补助。鼓励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形成市场主导、风险投资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
(十)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统筹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使用,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有效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提升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水平。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对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对实体经济新增投资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依托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鼓励银行、担保、典当、融资租赁等机构开发符合商贸服务行业特点的融资产品。
(十一)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将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并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全部纳入政策扶持范围,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进一步加大对重点群体、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的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较多的科技型和创新型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对个体创业者的贷款额度上限统一调整为10万元;对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贷款额度上限为15万元;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贷款额度上限为40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准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鼓励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进一步简化程序,创新反担保模式,降低反担保门槛,允许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为基地(园区)内创业实体提供担保。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制定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
(十二)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十三)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对具备条件的高校中小科技成果项目转化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十四)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对进入城镇创业和返乡创业、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创业的农村劳动者,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建设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扶持有技能、资金和经营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带头创办家庭农场、领办农民合作社和兴办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附加值,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企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建立专兼职教师、专业技术人员与创业农民结对帮扶制度,鼓励中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回乡创业,对聘为农民技术指导员的,给予一定资金补贴。扶持农民网上创业,发展农村电子商务,鼓励电商企业利用互联网扩大吉林农特产品销售渠道,增加吉林农民网上卖家,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十五)打造大众创业良好环境。培育创业文化,弘扬创业精神,树立创业观念,营造“鼓励创新、扶持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鼓励各地及相关部门、高校、社会团体组织开展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主题的系列活动,坚持项目政策资金一体化运作,支持举办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创业创新大赛、创业训练营、创业典型宣讲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按规定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政策扶持。开展创业培训活动,将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创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建设,优化创业培训师资结构,吸纳创业成功者、职业经理人和创业投资人加入师资队伍,组建创业导师辅导团队,开发适合不同创业群体、创业不同阶段特点的培训项目,对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普遍进行创业培训,对创业培训合格后初次创办企业的符合条件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对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型城市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成效显著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奖励。
三、完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健全服务保障机制,对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购买一批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各类企业开发见习岗位,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全面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培育树立一批省级创新创业教育示范校,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一定支持;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补助,采取无偿注入的方式,为规模较大并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的创业园区和高等院校大学生创业提供支持,主要用于贷款保证金和股权投资;制定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创业政策。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要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时进行实名登记,加强求职指导和跟踪服务,定期举办专场招聘会和人才交流活动。实施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帮扶计划,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和全程就业服务,组织开展高校“双困学生”就业能力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十七)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完善就业援助办法,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和退出程序,实行实名动态管理和分类援助,对实现就业人员做好跟踪服务和定期回访。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和岗位项目,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在岗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加大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的援助力度,规范认定程序,健全实名制管理和备案制度,按照“社区即时援助、街镇强化援助、市县托底援助”的办法,确保每个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较集中的地区,上级政府要强化帮扶责任,加大产业、项目、资金、人才等支持力度。
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资金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要设定和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制定招录计划。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积极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支持性就业。对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员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
(十八)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深化农村就业制度综合改革,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把就业政策、服务平台、信息网络延伸到村,逐步形成“农村半小时就业服务圈”。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在农民工相对集中居住的社区和大批量使用农民工企业的所在地,依托市、县、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立农民工市民化综合服务中心,为其提供全方位的“一站式”服务。健全县域企业用工对接机制,畅通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渠道。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对接,扩大技工和品牌工规模。加强农村劳务经纪人队伍建设,提高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逐步扩大组织开展农民工市民化培训试点,对农民工和有意愿转移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技能、素质“双提升”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
(十九)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完善促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建设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孵化基地,提供相关政策扶持。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落实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
四、多措并举,加强就业创业服务
(二十)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按照保基本、可持续、均等化的原则,完善省、市(州)、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五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职责;加强各级人力资源(人才)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场所和硬件设施建设,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信息系统,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作用;加强街道(乡镇)、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站)等服务窗口建设,为城乡劳动者提供便捷的服务。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创业服务专门窗口,为创业人员提供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市场评估、开业指导、融资贷款等服务。加强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人才培训、技术支持、市场开拓、法律维权、质量认证、账务代理等服务。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支持各地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格局。
(二十一)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推进以制度、标准和队伍为重点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规范化建设。实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就业信息发布、创业一站式服务、就业援助、大型公益专项活动等就业创业服务制度。结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需求,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规范服务流程,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创建星级充分就业社区和高质量就业示范行政村。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业指导员、职业信息分析员、劳动保障协理员三支队伍专业化水平。优化人员结构,采取有效措施,充实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工作人员队伍,提高专职人员的比例。
(二十二)加快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建设、省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就业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完善城乡劳动力资源基础数据库,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劳动力、就业信息等资源共享,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
(二十三)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规范企业招聘行为和职业中介活动,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
(二十四)完善失业登记办法。按照“操作程序便捷高效、登记信息完整准确、数据标准统一规范”的要求,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以方便群众为原则,为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提供便利,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
五、强化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素质
(二十五)健全就业培训制度。加快发展吉林特色现代职业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适应劳动者多样化、差异化需求的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服务机制,逐步提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使技能劳动者获得与其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
(二十六)完善就业培训模式。逐步推行职业培训包模式,对职业标准、课程、教材、师资等标准“集中打包”,形成规范、标准、科学的培训模式。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企业依托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
(二十七)推进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行”的思路,在全省建设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将职业教育培训、技能鉴定评价、技术攻关研发、技能竞赛、职业标准开发等功能集于一体,面向社会提供示范性技能训练和鉴定服务。
(二十八)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围绕区域经济特点和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失业人员转岗培训,增强其就业和职业转换能力。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快培育一批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尊重城乡劳动者培训意愿,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建设吉林省首席技师工作室,发挥带徒传技、技能攻关的作用。建立创新创业人才评选机制,面向一线技工评选“吉林技能大奖”和“吉林省技术能手”,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六、深入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就业创业工作领导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建立以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主要负责就业形势的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就业创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尽职履责,密切配合,并充分发挥各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合力推进”的就业创业工作新机制。
(三十)坚持实行目标责任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各地政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提高其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健全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强化督促检查,对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实行定期调度、定期通报、定期考评,培养树立城乡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对工作积极、效果显著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被动、效果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当地政府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三十一)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县级以上政府要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财政政策,根据就业需求和财力状况,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创业资金,确保工作开展和政策落实。各地要逐步增加资金投入,每年新增财力优先安排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资金。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政府间促进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支出责任划分。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十二)完善就业创业统计监测。加强就业、失业常规统计和调查,建立调查失业率数据发布制度,建立健全创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就业统计能力和水平。加强就业失业状况动态监测。强化部门间信息沟通,建立部门联动的就业形势分析会商工作机制。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建立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三十三)扩大就业创业宣传。注重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等主流媒体以及网络、手机等新媒体,采取开设专题专栏,开展系列报道、适时点评、热线访谈等方式,开展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宣传解读就业新战略、新方针和新政策,回应群众关切。宣传鼓励多种形式就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全社会支持参与就业创业。宣传勇于创业、市场就业、技能就业、走出去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劳动者树立勇于探索、敢为人先的思想理念,努力营造“创业在吉林、乐业在家乡”的浓厚社会氛围。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1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
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5】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中国经济发展新引擎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我省众创空间健康发展,促进大众创新创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统领,按照国务院关于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的部署和要求,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激发市场活力,引导和推动我省众创空间快速发展,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打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
(二)基本原则。
打破行政壁垒。坚持改革,简政放权,破除一切制约大众创新创业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消除行政管理横向、纵向限制,紧扣创新创业实际需求,不断完善并建立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体系,优化市场环境,降低创新创业成本,保障创新创业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大众创新创业的吸引力。
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社会力量为主构建市场化的众创空间。坚持“事前”不干预,让市场优化众创空间资源配置、决定众创空间的运营模式和服务方向,促进创新创意与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加强“事中”指导和“事后”扶持,助推众创空间成长壮大,助力大众创新创业。
创新孵化模式。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开源技术,打破地域界限和体系内封闭循环,整合利用各方资源,构建“进入自愿、退出自由、互助互利、共同发展”的开放式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开放式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资源共享空间以及基本生存服务和深度特色服务,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形成完善的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和浓厚的社会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建成100家以上能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实现在孵企业达到5000家以上、聚集创客1万人以上,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努力孵化出一批具有高成长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培养出一批高水平的创业企业家,转化一批高水平的自主创新成果,使我省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建设跻身全国中前列,在全省形成中小企业不断涌现、不断成长壮大的新局面,为创新型吉林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建立部门联动,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加快推进我省众创空间建设。加强传统孵化机构升级改造,建立健全孵化机构服务和评价指标体系,引导现有孵化机构完善以提高服务能力为核心的管理体制机制,加快引入现代企业运营模式,打破物理空间局限,释放创新创业优惠政策集聚和“硬件”设施完善的优势,吸引各类创新创业要素聚合,加快形成与众创空间要求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加强优势资源的利用,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充分发挥体制和政策优势,整合场地、人才、技术和产业资源,吸引区域骨干企业、投资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众创空间建设,在全新的起点上推动创新创业服务规模化、体系化发展,努力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打造成创业链与科技链、资金链、产业链深度融合开放式的创新创业生态社区。加强新型孵化机构建设,借鉴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和建设经验,结合省情,适时制定加快推进以众创空间为重点的孵化机构建设与发展意见,加大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向孵化机构倾斜力度,催生一批具有新服务、新生态、新潮流、新概念、新模式、新文化“六新”特征的新型孵化机构,形成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孵化培育体系。
(二)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收入不上缴国库。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70%;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奖励方式,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建立健全科研人员流动机制,科研院所中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保留基本待遇,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免除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后顾之忧。
(三)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继续推进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进一步抓好创业培训、工商登记、融资服务、税收减免、社会保险等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支持高校建立健全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机制,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鼓励高校设立配备有必要工具和材料的“创新屋”,培养大学生勇于把“想法变成现实”的创客精神。支持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微商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办、领办企业项目中的初创企业,按国家和我省有关就业创业政策给予支持;对专门服务于大学生创业的“苗圃”孵化机构,在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时给予倾斜;鼓励高校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保障。
(四)推进全民创业。深入推进全民创业工程,培育更多的创业主体。开展创业培训,实施“万名创业者、万名小老板”培训计划,对有创业意愿的复转军人、归国劳务人员和个体经营者等社会各类人员进行创业启蒙基础教育。加强服务平台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和平台网络,并搭建帮扶创业信息平台—创宝网,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政策指导、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开拓、融资担保、法律维权、电子商务和事务代理等方面服务。统筹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加强孵化机构建设,为全民创业提供良好条件。
(五)降低创新创业门槛。释放商事制度改革红利,允许初创企业和电子商务专营企业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为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地址,实行“一址多照”;允许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扩大经营范围,实行“非禁即入”;允许在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机构内在孵企业使用新兴行业和新兴业态用语表述行业名称。创新工商服务机制,采取提前介入、现场指导、预约服务、网上申报、全程跟踪等举措,为创业企业提供便利高效的工商注册服务。减轻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运营负担,相关部门对分管的孵化机构用于创业服务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的支出给予适当补贴。
(六)加强财政资金引导。转变财政投入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等各类资(基)金管理部门,综合运用以存引贷、竞争分配、以奖代补、风险补偿、贷款贴息、投资入股、委托贷款等多种方式,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向大众创新创业活动。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相关措施,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发挥税收政策作用,加强对重点环节和关键领域的支持,对孵化机构内在孵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初创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天使投资群体,推动大众创新创业。
(七)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积极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探索和规范发展服务创新的互联网金融,增强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规范和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促进科技初创企业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续贷业务,对达到标准的企业直接进行滚动融资。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差别化监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项目收益债,募集资金用于加大创新投入。加快发展科技保险,推进专利保险试点,降低投资风险。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或改建有条件的分(支)行,作为从事科技初创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分(支)行,提供科技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方式的金融服务。完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退出和流转机制,推动民间资本健康发展。
(八)丰富创新创业活动。继续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积极参与国际创新创业大赛;鼓励高校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吸引、聚集创新创业人才和创业投资机构,为双方搭建对接平台。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培训制度,组建由天使投资人、专家学者和有丰富经验及创业资源的企业家担任创业导师的辅导团队,不定期开展创业培训活动;探索建立创业实训基地、信息化创业实训平台,组织有创业愿望的社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实训);鼓励大企业、投资机构、孵化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举办项目对接会、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进一步丰富创业培训活动。同时,政府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市场信息咨询、风险预警、创业失败后的心理疏导等创业支援活动,让更多的人愿意创业、敢于创业。
(九)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加强公益宣传,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为大众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开设媒体专栏,广泛宣传大众创新创业的重大意义,全面报道国家和我省支持大众创新创业的新政策和新举措;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讲座和论坛,回应社会关切,集思广益,为我省大众创新创业事业献计献策;及时挖掘一批创新创业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充分展示大众创新创业的巨大能量,让大众创新创业深入人心,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我省蔚然成风。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提出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大战略举措,是全国新一轮改革的“风向标”和打造经济创新发展“新引擎”的新措施,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借助有利契机,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保障力度,扶持大众创新创业。
(二)加强示范引导。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新机制和新举措。要加强以众创空间为重点的孵化机构建设,长春、吉林、通化和延边地区要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高校聚集区打造“创业孵化一条街”;四平、辽源、白山、松原和白城地区要围绕本地特色产业构建“专业型”孵化园区,培育特色鲜明、具有引领作用的示范基地,引导和带动社会力量参与创业孵化机构建设,为我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注入源泉动力。
(三)加强协调推进。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导职能部门按照要求进一步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时间表和路线图,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做好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发展情况统计汇总和报告等工作,切实把大众创新创业推进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8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
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5】7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带动返乡创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特点,在承接产业转移、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过程中,大力发展相关配套产业,做大做强粮食精深加工、畜禽加工、农特产品加工等优势产业,拉伸产业链条,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升级转移,带动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
(二)鼓励本地资源嫁接外地市场带动返乡创业。支持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等人员发挥既熟悉外地市场又熟悉家乡资源的优势,借力 “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现代商业,使家乡的名优产品、特色农产品与外地市场对接。鼓励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等人员充分挖掘和利用家乡资源优势,把适合的产业转移到家乡再创业、再发展。
(三)引导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返乡创业。统筹发展县域经济,协调推进农业、农村工业、农副产品深加工业、农村服务业,着力培育优势产业带和集中发展区,发展一村(镇)一品,引导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融入区域专业市场,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产业集群。鼓励创业基础好、创业能力强的返乡人员,充分开发乡村、乡土、乡韵潜在价值,发展休闲农业、林下经济和乡村旅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民族用品、地方特色产品及文化进行挖掘、升级、品牌化。加强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发展民俗旅游,带动民族地区创业。
(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返乡创业。创新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返乡人员创办农民合作社、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规模种养、农产品加工、农村服务业以及农技推广、林下经营、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合作建立营销渠道,合作打造特色品牌,合作分散市场风险。
(五)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带动返乡创业。借助知名电商农村战略,加快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鼓励和扶持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等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发展以农产品销售、“农家乐 ”为代表的休闲观光、商贸流通等城乡各类服务业,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六)引导农民企业家和外出劳务人员回乡发展带动返乡创业。加强政策扶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鼓励在外已经创业成功的吉林籍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入驻各类创业园区,投资兴办企业。鼓励积累了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在外劳务人员,顺应家乡消费结构、产业结构升级的市场需求,积极创业兴业,把小门面、小作坊升级为特色店、连锁店、品牌店。
二、政策措施
(七)打造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本着 “政府提供平台、平台集聚资源、资源服务创业 ”的思路,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进一步推进县乡村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依托基层公共平台集聚政府公共资源和社会其他各方资源,强化农村基层公共服务。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及时将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纳入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范围。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做好返乡人员创业服务、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及时将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创业人员纳入社保覆盖范围。探索完善返乡创业人员社会兜底保障机制,降低创业风险。全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全社区公共服务功能,提升农村社区支持返乡创业和吸纳就业的能力,逐步建立城乡社区农民工服务衔接机制。
(八)加强互联网创业线上线下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电信企业加大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建设投入,改善县乡互联网服务,加快提速降费,建设高速畅通、覆盖城乡、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大力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支持县级运营中心和村级服务站建设,引导和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返乡人员依托其平台创业。加大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投入,引导物流企业建设乡镇货运站场,对农村客运站进行客货同站升级改造,支持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智能电商物流仓储基地,完善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鼓励物流企业完善物流下乡体系,提升冷链物流配送能力,畅通农产品进城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
(九)加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基地建设和政策支持。开展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调查分析,全面掌握返乡创业基本需求,结合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等发展实际,重点依托存量资源,合理布局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基地,并注意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电子商务和完善物流设施等统筹规划。要依托现有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盘活闲置厂房、整合利用零散空地等存量资源,建设一批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民族传统产业创业示范基地、县级互联网创业示范基地,重点面向初创期 “种子培育 ”,引导早期创业企业集群发展,聚集创业要素,降低创业成本。属于非农业态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基地,应按照城乡规划要求,结合老城或镇村改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农村宅基地盘整进行开发建设。属于农林牧渔业态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基地,在不改变农地、集体林地、草场、水面权属和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建设方通过与权属方签订合约的方式整合资源开发建设。
完善返乡创业园、基地支持政策。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基地的建设资金由建设方自筹;以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基地建设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物业经营收益按相关各方合约分配。对整合发展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基地,地方政府可在不增加财政预算支出总规模、不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安排相应的财政引导资金,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恰当方式给予政策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集群发展等方面的金融支持。有关方面可安排相应项目给予对口支持,帮助返乡创业园、基地完善水、电、交通、物流、通信、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适当放宽返乡创业园、基地用电用水用地标准,提供场地租金等方面优惠和企业指导、跟踪扶持等服务,吸引更多返乡人员入园、基地创业。
(十)强化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培训。组织实施返乡创业培训、农村青年电商培育工程等专项行动计划,推进优质创业培训资源下县乡,紧密结合地域经济特色,开发适合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特点和需求的培训项目。创新培训形式,采取培训机构面授、远程网络互动等方式开展创业培训,扩大培训覆盖范围,提高培训的可获得性,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从有经验和行业资源的成功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电商辅导员、天使投资人、返乡创业带头人当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充实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团队,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创业辅导。支持返乡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动员知名乡镇企业、建筑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农业企业和专业市场等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实训服务。发挥好驻贫困村 “第一书记 ”和驻村工作队的作用,帮助开展返乡农民工培训和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
(十一)改善返乡创业市场中介服务。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调动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帮助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解决企业开办、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培育和壮大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市场分析、管理辅导等深度服务,帮助返乡创业人员改善管理、开拓市场。鼓励大型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拓展,形成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加大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清理整治力度,提高中介服务质量。
(十二)降低返乡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措施,全面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放宽登记条件,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货币、实物和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优化返乡创业登记方式,实施 “五证合一、一证一码 ”;简化创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动 “一址多照 ”、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放宽经营范围,凡国家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开放。鼓励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目录,探索建立乡镇政府职能转移目录,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或领办的农业经营实体参加政府采购,提供农产品供需、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服务。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十三)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规定,享受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优惠政策落地生效。
(十四)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发挥全省各类产业发展资金作用,加大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项目的支持力度。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扶持范围,便捷申请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十五)强化返乡创业金融服务。拓宽信贷服务领域,创新信贷产品,在返乡创业较为集中、产业特色突出的地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券,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进一步提高返乡创业的金融可获得性,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引导金融机构完善返乡创业信用评价机制。探索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林权等农村产权纳入融资担保抵押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将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的各类农村资产作为抵押担保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返乡创业人员的信贷支持和服务力度。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运用金融服务 “三农 ”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优化贷款审批流程,逐步降低反担保门槛,贷款额度上限统一调整为10万元;对吸纳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到达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额度上限为400万元,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贷款贴息所需资金。
(十六)引导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对接。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结合自身发展需求建立市场化创新创业促进机制,建设专业化的众创空间,加速资金、技术和服务扩散,带动和支持返乡创业人员依托其相关产业链创业发展。鼓励大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开放式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促进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运用其创新成果创业,加速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步伐。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健全基层科技管理服务机构,支持建设 “星创天地”、创意创业空间、创业实训基地等孵化载体,打造线上网络平台,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科技服务,实现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有序对接、联动发展。
三、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各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明确责任人、推进路径和完成时限,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定期检查指导,跟踪工作进展,及时研究破解制约创业发展的难题。要按照《吉林省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2015-2017年)》(见附件)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实现路径,将各项任务分解细化,建立工作台账,完善统计指标,明确考核标准,确保工作实效。
(十八)打造充满活力的创业生态系统。在推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中,既要加强政府引导,更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支持返乡创业企业与支柱产业、龙头企业、各类园区、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等共同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在制定落实鼓励政策中,要保证返乡创业人员平等享受现有普惠性政策,同时结合本地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合理制定差别化扶持政策;在推进创业园区和项目建设中,要统筹用好用活现有资源,积极开发增量资源,探索公共创业服务新方法、新路径;在输入地与输出地发展联动中,推进创新创业资源跨地区整合,扩大返乡创业市场空间,延长返乡创业产业链条。
(十九)推进改革试点发挥示范作用。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深化农村就业制度综合改革,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把服务平台、信息化网络延伸到村,探索符合创业需求的新政策,优化鼓励农民工等群体返乡创业创新的体制机制环境。要抓住有利时机开展好相关试点工作,在搭建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设返乡创业园区、降低创业门槛、改善市场中介服务、提供财政支持和金融服务等方面,精心组织,大胆实践,用好用足支持政策,探索工作新思路、新举措,适时总结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十)搭建交流平台扩大宣传效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及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优惠政策,宣传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潮中出现的优秀创业典型,宣传各部门、各单位在推进返乡创业中的成熟经验和创新做法,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同时,积极对接新兴媒体,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移动互联社交平台,搭建返乡创业交流平台,分享创业经验、推介创业项目、交流创业信息、传播创业商机,大力营造善于创新、勇于创业的浓厚氛围。
附件:吉林省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2015-2017年)(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4日
第三部分
延边州政策文件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延州政发【2015】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2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29号),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大力推进就业创业工作,着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为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惠民生提供有力保障,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拓宽就业渠道
(一)建立经济与就业协调发展机制。将经济发展速度作为制定新增就业指标的重要依据,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就业创业助推经济发展。经济管理部门要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的评价机制和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州及各县(市)在研究出台发展改革、财税金融、产业调整、贸易交流、社会管理等重大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政策对就业岗位变化、就业创业环境、失业风险、社会保障及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影响。在安排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时,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
(二)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依托项目建设带动就业。在重大项目建设上要把吸纳就业作为优先考虑的目标,将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作为新上项目的必要条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健全完善项目建设与人力资源配置、就业培训联动机制,实施超前培训,把就业服务贯穿到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全过程。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蓄水池”作用,积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信息与科技、金融、旅游、商贸流通、房地产升级、健康养老、家庭服务、文化体育等服务业,打造服务业聚集区,逐步提升服务业所占比重,力争达到全国的平均水平,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三)积极发展小微企业助推和扩大就业。大力发展小微企业,降低小微企业申办门槛,积极扶持个体工商户尽快升级为小微企业,不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按照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政策支持,特别是要进一步落实好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企业享受社保补贴、创业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增加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企业申领社保补贴数量,使正规就业人员数量不断扩大,提高政策扶持力度。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简化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程序,做到扶持政策应享尽享。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对小微企业创业辅导、人才培训、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专利服务功能。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小微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吸纳就业方面的主渠道作用。
(四)加快城镇化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发展小城镇经济,不断扩大小城镇规模,吸引更多农民进镇就业创业。按照延边州城镇化建设总体布局,增强中小城市产业承接能力,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文化生态旅游、民族餐饮、手工制作等特色产业,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增加便民生活服务设施,开发更多就业岗位,使更多农民实现向服务行业转移就业。加快土地流转进程,大力发展专业农场、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和其他农业合作组织,将土地向种田能手和专业组织集中,提高土地经营的集约化程度,实现农民就地转移就业。发挥农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劳务经济人的作用,形成“农村半小时就业服务圈”,搞好农村劳动力短期需求调剂,根据“农忙种地、农闲打工”的特点,激活农民的富余劳动时间,实现其转移就业。同步推进户籍制度与就业制度改革,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使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享有同当地城镇居民相同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劳动合同法,重点督导监察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积极推广使用《劳动合同简易文本》,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健全和完善农民工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加强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认真清理建设等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通过探索劳务派遣和外包人力资源的形式,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使其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五)扎实做好重点群体的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统筹实施“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扎实开展延边州青年学子“回引工程”;落实好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小微企业就业的优惠政策;购买一批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公益性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扎实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工作,通过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见习岗位、开展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和举办专场招聘会等措施,使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达到80%以上。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完善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加大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的援助力度。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积极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支持性就业,按规定对灵活就业残疾人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认真落实促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落实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
(六)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就业质量。加快我州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将吸纳就业和提高就业质量作为结构调整的优先考虑目标;在传统的食品烟草、林产、能源矿产、医药等支柱产业升级时,将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就业质量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去谋划;在发展好医药健康、建筑业、旅游业和积极培育互联网经济、人参、矿泉水等新兴产业过程中,挖掘就业潜力同时提高就业质量,培育新的就业和收入增长点,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围绕实施产业园、工业集中区、创业园区、用工企业、创业项目“五位一体”系统工程,建立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制度,促进人力资源开发配置与产业升级相适应,不断优化就业结构。
(七)完善机制预防和调控失业风险。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需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其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和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联动机制,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二、强化创业创新扶持,促进创业创新带动就业
(八)简化程序降低创业成本。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在实行“三证合一”的基础上探索推行“多证合一”。简化和放宽住所登记手续,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允许符合条件的住宅改为商用,使住所资源利用最大化。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各部门涉企信息集中统一公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即时信息、年度报告信息公示制度和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相关制度,推动各部门实行联合信用约束,做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对国家和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下放的要做到接得住、做得好。将下放和保留的审批事项统一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规范审批行为,缩短办理流程,推行即时办结、一个窗口办理、快速通道办理、网上并联办理等服务方式。
(九)加大创业创新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支持我州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创业板、“新三板”及其他股权交易市场上市融资,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州本级要整合促进企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统一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激励就业创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县(市),并向困难县(市)倾斜,重点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州及各县(市)每年根据需要,并结合财力从财政预算中单独安排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宣传、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实训基地)建设等地方自定政策的资金支出,为落实创业政策提供必要支持。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进一步加大对重点群体创业和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的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落实放宽反担保条件和提高贷款额度上限的政策。对个体创业者的贷款额度上限统一调整为10万元;对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贷款额度上限为15万元;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贷款额度上限为400万元。调整创业担保贷款考核指标体系,按需发尽发的原则,将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额度作为指导性指标,设立申领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人数、担保基金使用效率的考核指标。探索建立贷款回收率与担保基金相挂钩的担保机制和担保基金实行定期存款制度,并逐步扩大基金对贷款的放大比例,使就业专项资金发挥更大的使用效益。
(十)积极搭建和完善创业创新工作平台。积极支持各县(市)推进有本地特点的众创空间建设,认真落实扶持众创空间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州内相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和驻延高校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大赛、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公益性活动。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对符合条件、自主创业的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积极推进延边淘宝园等电子商务创业园区建设,指导创业园区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发挥延吉高新区创业中心、珲春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敦化创业大厦的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和引领全州创业园区建设,为创业者和创业群体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十一)激发科技人员创业创新积极性。认真落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鼓励州内科研机构、驻延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对具备条件与高校合作的中小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十二)充分激活农村劳动力创业热情。对州内就地就近从事创业、进城创业和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进一步发挥我州现有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功能,扶持有技能、资金和经营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大力发展适合我州特点的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企业,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扶持农民网上创业,利用互联网扩大延边农产品销售渠道。
(十三)鼓励域外人才带项目、资金、技术、专利来延创业。建立和完善我州域外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机制,引导民间资本、金融资本支持人才创业,促进人才、科技和金融有效结合。搭建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鼓励采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扶持中介服务等手段,降低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融资的成本。探索开展科技保险创新工作,降低高新技术企业创新风险。鼓励域外院士、“千人计划”专家、知名企业家等高端人才,特别是延边籍高端人才, 带项目、资金、技术、专利来我州创办和领办科技型企业。对企业引进人才提供的创业创新项目、技术、专利,可作价以知识产权入股;对来延自主创业的,给予厂房、设备、资金等政策扶持,对符合条件要积极给予创业贷款支持。对带资金创业的,积极为其提供项目及合作企业;支持环保、健康服务、养老服务等社会急需的服务型企业发展,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加快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在延吉高新区及各县(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单划土地设立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更优惠的创业创新政策扶持,健全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吸纳和承载域外人才能力。
(十四)营造创业创新的良好社会环境。认真梳理各级各部门有关创业扶持政策,将扶持政策按享受内容、范围、标准、政策来源进行归类,让创业者有据可查,做到政策应享尽享。鼓励和支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驻延高校、社会组织开展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主题的各类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对在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0.5-1万元奖励;对投资少、见效快、创业成功率高、拉动就业明显和发展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创业项目提供人给予1-3万元的奖励;对返乡创业的先进农民工和先进高校毕业生给予1-2万元的奖励。营造鼓励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
三、做实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
(十五)健全和完善培训制度。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适应劳动者多样化和差异化需求的终身职业培训体系。遵循“规范、标准、科学”原则,逐步推行“职业培训包”模式。按照面向社会提高示范性技能训练和鉴定服务功能要求,切实加强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按照“公平、公正、优胜劣汰”原则,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服务机制,逐步提高培训的社会化程度。认真贯彻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有关规定,保障企业一线职工和农民工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合法权益。按照“统一培训条件、统一档案装订模式、统一培训流程、统一培训补贴标准”的要求, 认真做好开班审核、过程监管和后期跟踪评价工作。健全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日常管理制度。坚持使用就业信息职业培训管理平台,对参训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严格培训纪律,严查违规行为,严肃责任追究,切实规范培训工作。
(十六)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紧密结合就业创业特点、市场需求和地域经济特色,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优化现有培训资源,扩大培训覆盖范围,提高培训的实效性。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支持企业开展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的新型学徒制培训,增强其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能力。落实好技师培训补贴项目,畅通技能人才培养通道。鼓励职业院校参与企业和社会组织合作办学,探索实训式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与培训机制。引导并支持职业培训机构增加电子商务技能培训项目。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网络创业培训。创新培训方式,建立高水平、专兼职相结合的就业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和就业创业专家指导团队,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十七)搞好培训成果和就业创业工作的有效对接。按照国家“培训一人、就业一人”的总体要求,推行就业导向培训模式,全面实行“入企即入校、入校即入企”的校企合作模式。引导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流动培训、送学下乡培训、远程教育网络培训,提高就业成功率。强化实训实习,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开展培训效果考核,定期对职业培训工作的效果进行分析,搞好培训后人员的就业状况调查,科学研判培训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率。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建立创新创业人才评选机制,面向一线技工评选“延边技能大奖”和“延边技术能手”,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十八)深化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改革。大力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积极探索职业资格鉴定权限下放县(市)工作,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县(市)级经办和州级指导能力,解决好服务群众零距离问题。简化以农民工为主的职业技能鉴定程序,针对农民工特点,试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分数按3:7比例设计权重,使实际操作水平在鉴定中凸显出来;认真推行现场鉴定、跟踪鉴定和即时鉴定,研究探索鉴定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一证制”工作,切实降低其享受培训补贴、鉴定补贴的政策门槛。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职业培训项目招投标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工作,充分发挥政府补贴的激励和引导作用。
四、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就业创业服务质量
(十九)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建设。为适应就业创业工作及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州及县(市)要分别设立信息平台管理和职业(统计)信息分析员岗位,县(市)要设立就业创业调查员岗位,提高就业创业工作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履行好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创业服务工作职能,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专门设立创业服务窗口,为创业人员提供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市场评估、开业指导、融资贷款等服务,将就业创业工作有机融为一体。依托县以下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加挂“农民工市民化综合服务中心”牌子,为农民工提供全方位的“一站式”、“市民化”服务。加强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人才培训、技术支持、市场开拓、法律维权、质量认证、财务代理等服务。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经费补助,解决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经费不足问题。
(二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全州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系统”原则,积极推进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进度,促进人力资源服务的有效配置。大力发展民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进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促进人力资源服务的多元化发展。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统一监管,依法规范企业招聘行为和职业中介活动,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为,通过充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为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基础、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
(二十一)进一步提升就业创业信息化服务层次。加快数字就业创业建设速度,拓展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内部功能,充实完善创业服务内容,尽快完成就业、创业、招聘三网合一的“延边就业创业网”、“延边就业创业”APP、“延边就业创业”微信公众号、就业创业短信服务的外网建设,实现内外网互联互通,形成与人力资源市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六位一体”的智慧化、数字化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强化网上求职招聘、创业项目服务、政策落实等服务功能,打造360度全方位无死角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络,实现“零距离、全天候”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推进“延边就业创业”APP业务版在全州各社区和行政村广泛应用,简化业务经办程序,减少办公经费支出,提高工作效率。州及县(市)工信、公安、工商、质监、人社、民政、交通、残联等相关部门要为数据交换提供支持,通过各部门的大数据,采用云计算方式实现人口和单位等信息资源共享和有效数据关联;同时加快建设全州统一的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速度,切实提高经济、社会管理与就业创业工作的精细化管理程度。
(二十二)全面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规范就业创业服务行为,以“统一服务制度、统一服务项目、统一服务流程、统一服务标准”为目标,推进以制度、标准和队伍为重点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规范化建设,并在“一站式”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向“一柜式”服务转变,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处理”、“线上受理、线上自动办理与线下集中办理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建立绩效考核机制,认真开展创建星级充分就业社区和高质量就业示范社区(行政村)活动,严格创建标准和考核办法,切实起到典型带动和引领作用,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就业、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培训等工作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从源头上做实就业工作。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及时调整为《就业创业证》,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及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凭证。继续完善延边州“一证通、免填表、简程放权”的公共就业服务新模式,使这一便民、利民措施更加惠民。在就业系统全面使用身份证的基础上,实时接入社保卡,实现身份证和社保卡同时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应用的“证卡通”。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业指导员、职业信息(统计)分析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就业创业调查员)队伍专业化水平。优化人员结构,采取有效措施,充实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工作人员队伍,提高专职人员的比例。
五、强化保障措施,切实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建立以政府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分析研判就业形势,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督促检查各部门就业创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合力推进”的就业创业工作新机制。
(二十四)完善保障激励机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提高其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进一步健全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强化督促检查,对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实行定期调度、定期通报、定期考评;培养树立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部门(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奖励资金按奖励级别由州和县(市)财政安排的创业发展专项资金解决;对工作被动、进展缓慢的给予通报批评,实行责任追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省下达的社会保障重点支出最低建议数,及时足额安排就业资金财政预算,整合财政资源,调整就业资金支出结构,盘活就业专项资金结转结余存量,积极支持就业创业工作。
(二十五)改革和创新就业创业统计方式。建立就业创业系统生成和统计调查相结合的统计制度,巩固延边州利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就业统计报表的模式,取缔手工上报就业统计数据方式。认真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把调查制度贯穿整个就业创业工作始终,逐步由系统自动生成统计报表向系统自动生成统计数据与统计调查数据相结合后编制统计报表的模式转变,提高统计报表的科学性和准确率。认真开展就业失业常规统计和调查,建立调查失业率数据发布制度,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就业统计分析能力和水平。强化部门间信息沟通,建立部门联动的就业形势分析会商工作机制。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
(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注重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以就业创业人员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社交平台搭建就业创业交流平台,分享创业经验、传播就业创业商机,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附件:各县(市)、州直各部门落实《实施意见》责任分工
延边州人民政府
2015年9月9日
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延州政发【2015】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2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29号),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大力推进就业创业工作,着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为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惠民生提供有力保障,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拓宽就业渠道
(一)建立经济与就业协调发展机制。将经济发展速度作为制定新增就业指标的重要依据,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就业创业助推经济发展。经济管理部门要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的评价机制和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州及各县(市)在研究出台发展改革、财税金融、产业调整、贸易交流、社会管理等重大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政策对就业岗位变化、就业创业环境、失业风险、社会保障及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影响。在安排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时,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
(二)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依托项目建设带动就业。在重大项目建设上要把吸纳就业作为优先考虑的目标,将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作为新上项目的必要条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健全完善项目建设与人力资源配置、就业培训联动机制,实施超前培训,把就业服务贯穿到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全过程。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蓄水池”作用,积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信息与科技、金融、旅游、商贸流通、房地产升级、健康养老、家庭服务、文化体育等服务业,打造服务业聚集区,逐步提升服务业所占比重,力争达到全国的平均水平,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三)积极发展小微企业助推和扩大就业。大力发展小微企业,降低小微企业申办门槛,积极扶持个体工商户尽快升级为小微企业,不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按照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政策支持,特别是要进一步落实好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企业享受社保补贴、创业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增加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企业申领社保补贴数量,使正规就业人员数量不断扩大,提高政策扶持力度。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简化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程序,做到扶持政策应享尽享。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对小微企业创业辅导、人才培训、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专利服务功能。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小微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吸纳就业方面的主渠道作用。
(四)加快城镇化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发展小城镇经济,不断扩大小城镇规模,吸引更多农民进镇就业创业。按照延边州城镇化建设总体布局,增强中小城市产业承接能力,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文化生态旅游、民族餐饮、手工制作等特色产业,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增加便民生活服务设施,开发更多就业岗位,使更多农民实现向服务行业转移就业。加快土地流转进程,大力发展专业农场、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和其他农业合作组织,将土地向种田能手和专业组织集中,提高土地经营的集约化程度,实现农民就地转移就业。发挥农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劳务经济人的作用,形成“农村半小时就业服务圈”,搞好农村劳动力短期需求调剂,根据“农忙种地、农闲打工”的特点,激活农民的富余劳动时间,实现其转移就业。同步推进户籍制度与就业制度改革,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使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享有同当地城镇居民相同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劳动合同法,重点督导监察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积极推广使用《劳动合同简易文本》,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健全和完善农民工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加强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认真清理建设等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通过探索劳务派遣和外包人力资源的形式,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使其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五)扎实做好重点群体的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统筹实施“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扎实开展延边州青年学子“回引工程”;落实好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小微企业就业的优惠政策;购买一批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公益性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扎实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工作,通过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见习岗位、开展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和举办专场招聘会等措施,使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达到80%以上。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完善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加大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的援助力度。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积极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支持性就业,按规定对灵活就业残疾人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认真落实促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落实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
(六)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就业质量。加快我州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将吸纳就业和提高就业质量作为结构调整的优先考虑目标;在传统的食品烟草、林产、能源矿产、医药等支柱产业升级时,将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就业质量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去谋划;在发展好医药健康、建筑业、旅游业和积极培育互联网经济、人参、矿泉水等新兴产业过程中,挖掘就业潜力同时提高就业质量,培育新的就业和收入增长点,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围绕实施产业园、工业集中区、创业园区、用工企业、创业项目“五位一体”系统工程,建立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制度,促进人力资源开发配置与产业升级相适应,不断优化就业结构。
(七)完善机制预防和调控失业风险。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需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其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和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联动机制,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二、强化创业创新扶持,促进创业创新带动就业
(八)简化程序降低创业成本。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在实行“三证合一”的基础上探索推行“多证合一”。简化和放宽住所登记手续,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允许符合条件的住宅改为商用,使住所资源利用最大化。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各部门涉企信息集中统一公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即时信息、年度报告信息公示制度和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相关制度,推动各部门实行联合信用约束,做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对国家和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下放的要做到接得住、做得好。将下放和保留的审批事项统一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规范审批行为,缩短办理流程,推行即时办结、一个窗口办理、快速通道办理、网上并联办理等服务方式。
(九)加大创业创新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支持我州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创业板、“新三板”及其他股权交易市场上市融资,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州本级要整合促进企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统一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激励就业创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县(市),并向困难县(市)倾斜,重点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州及各县(市)每年根据需要,并结合财力从财政预算中单独安排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宣传、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实训基地)建设等地方自定政策的资金支出,为落实创业政策提供必要支持。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进一步加大对重点群体创业和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的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落实放宽反担保条件和提高贷款额度上限的政策。对个体创业者的贷款额度上限统一调整为10万元;对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贷款额度上限为15万元;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贷款额度上限为400万元。调整创业担保贷款考核指标体系,按需发尽发的原则,将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额度作为指导性指标,设立申领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人数、担保基金使用效率的考核指标。探索建立贷款回收率与担保基金相挂钩的担保机制和担保基金实行定期存款制度,并逐步扩大基金对贷款的放大比例,使就业专项资金发挥更大的使用效益。
(十)积极搭建和完善创业创新工作平台。积极支持各县(市)推进有本地特点的众创空间建设,认真落实扶持众创空间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州内相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和驻延高校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大赛、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公益性活动。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对符合条件、自主创业的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积极推进延边淘宝园等电子商务创业园区建设,指导创业园区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发挥延吉高新区创业中心、珲春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敦化创业大厦的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和引领全州创业园区建设,为创业者和创业群体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十一)激发科技人员创业创新积极性。认真落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鼓励州内科研机构、驻延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对具备条件与高校合作的中小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十二)充分激活农村劳动力创业热情。对州内就地就近从事创业、进城创业和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进一步发挥我州现有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功能,扶持有技能、资金和经营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大力发展适合我州特点的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企业,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扶持农民网上创业,利用互联网扩大延边农产品销售渠道。
(十三)鼓励域外人才带项目、资金、技术、专利来延创业。建立和完善我州域外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机制,引导民间资本、金融资本支持人才创业,促进人才、科技和金融有效结合。搭建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鼓励采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扶持中介服务等手段,降低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融资的成本。探索开展科技保险创新工作,降低高新技术企业创新风险。鼓励域外院士、“千人计划”专家、知名企业家等高端人才,特别是延边籍高端人才, 带项目、资金、技术、专利来我州创办和领办科技型企业。对企业引进人才提供的创业创新项目、技术、专利,可作价以知识产权入股;对来延自主创业的,给予厂房、设备、资金等政策扶持,对符合条件要积极给予创业贷款支持。对带资金创业的,积极为其提供项目及合作企业;支持环保、健康服务、养老服务等社会急需的服务型企业发展,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加快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在延吉高新区及各县(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单划土地设立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更优惠的创业创新政策扶持,健全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吸纳和承载域外人才能力。
(十四)营造创业创新的良好社会环境。认真梳理各级各部门有关创业扶持政策,将扶持政策按享受内容、范围、标准、政策来源进行归类,让创业者有据可查,做到政策应享尽享。鼓励和支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驻延高校、社会组织开展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主题的各类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对在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0.5-1万元奖励;对投资少、见效快、创业成功率高、拉动就业明显和发展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创业项目提供人给予1-3万元的奖励;对返乡创业的先进农民工和先进高校毕业生给予1-2万元的奖励。营造鼓励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
三、做实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
(十五)健全和完善培训制度。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适应劳动者多样化和差异化需求的终身职业培训体系。遵循“规范、标准、科学”原则,逐步推行“职业培训包”模式。按照面向社会提高示范性技能训练和鉴定服务功能要求,切实加强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按照“公平、公正、优胜劣汰”原则,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服务机制,逐步提高培训的社会化程度。认真贯彻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有关规定,保障企业一线职工和农民工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合法权益。按照“统一培训条件、统一档案装订模式、统一培训流程、统一培训补贴标准”的要求, 认真做好开班审核、过程监管和后期跟踪评价工作。健全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日常管理制度。坚持使用就业信息职业培训管理平台,对参训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严格培训纪律,严查违规行为,严肃责任追究,切实规范培训工作。
(十六)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紧密结合就业创业特点、市场需求和地域经济特色,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优化现有培训资源,扩大培训覆盖范围,提高培训的实效性。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支持企业开展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的新型学徒制培训,增强其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能力。落实好技师培训补贴项目,畅通技能人才培养通道。鼓励职业院校参与企业和社会组织合作办学,探索实训式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与培训机制。引导并支持职业培训机构增加电子商务技能培训项目。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网络创业培训。创新培训方式,建立高水平、专兼职相结合的就业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和就业创业专家指导团队,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十七)搞好培训成果和就业创业工作的有效对接。按照国家“培训一人、就业一人”的总体要求,推行就业导向培训模式,全面实行“入企即入校、入校即入企”的校企合作模式。引导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流动培训、送学下乡培训、远程教育网络培训,提高就业成功率。强化实训实习,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开展培训效果考核,定期对职业培训工作的效果进行分析,搞好培训后人员的就业状况调查,科学研判培训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率。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建立创新创业人才评选机制,面向一线技工评选“延边技能大奖”和“延边技术能手”,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十八)深化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改革。大力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积极探索职业资格鉴定权限下放县(市)工作,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县(市)级经办和州级指导能力,解决好服务群众零距离问题。简化以农民工为主的职业技能鉴定程序,针对农民工特点,试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分数按3:7比例设计权重,使实际操作水平在鉴定中凸显出来;认真推行现场鉴定、跟踪鉴定和即时鉴定,研究探索鉴定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一证制”工作,切实降低其享受培训补贴、鉴定补贴的政策门槛。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职业培训项目招投标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工作,充分发挥政府补贴的激励和引导作用。
四、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就业创业服务质量
(十九)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建设。为适应就业创业工作及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州及县(市)要分别设立信息平台管理和职业(统计)信息分析员岗位,县(市)要设立就业创业调查员岗位,提高就业创业工作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履行好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创业服务工作职能,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专门设立创业服务窗口,为创业人员提供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市场评估、开业指导、融资贷款等服务,将就业创业工作有机融为一体。依托县以下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加挂“农民工市民化综合服务中心”牌子,为农民工提供全方位的“一站式”、“市民化”服务。加强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人才培训、技术支持、市场开拓、法律维权、质量认证、财务代理等服务。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经费补助,解决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经费不足问题。
(二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全州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系统”原则,积极推进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进度,促进人力资源服务的有效配置。大力发展民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进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促进人力资源服务的多元化发展。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统一监管,依法规范企业招聘行为和职业中介活动,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为,通过充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为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基础、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
(二十一)进一步提升就业创业信息化服务层次。加快数字就业创业建设速度,拓展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内部功能,充实完善创业服务内容,尽快完成就业、创业、招聘三网合一的“延边就业创业网”、“延边就业创业”APP、“延边就业创业”微信公众号、就业创业短信服务的外网建设,实现内外网互联互通,形成与人力资源市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六位一体”的智慧化、数字化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强化网上求职招聘、创业项目服务、政策落实等服务功能,打造360度全方位无死角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络,实现“零距离、全天候”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推进“延边就业创业”APP业务版在全州各社区和行政村广泛应用,简化业务经办程序,减少办公经费支出,提高工作效率。州及县(市)工信、公安、工商、质监、人社、民政、交通、残联等相关部门要为数据交换提供支持,通过各部门的大数据,采用云计算方式实现人口和单位等信息资源共享和有效数据关联;同时加快建设全州统一的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速度,切实提高经济、社会管理与就业创业工作的精细化管理程度。
(二十二)全面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规范就业创业服务行为,以“统一服务制度、统一服务项目、统一服务流程、统一服务标准”为目标,推进以制度、标准和队伍为重点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规范化建设,并在“一站式”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向“一柜式”服务转变,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处理”、“线上受理、线上自动办理与线下集中办理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建立绩效考核机制,认真开展创建星级充分就业社区和高质量就业示范社区(行政村)活动,严格创建标准和考核办法,切实起到典型带动和引领作用,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就业、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培训等工作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从源头上做实就业工作。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及时调整为《就业创业证》,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及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凭证。继续完善延边州“一证通、免填表、简程放权”的公共就业服务新模式,使这一便民、利民措施更加惠民。在就业系统全面使用身份证的基础上,实时接入社保卡,实现身份证和社保卡同时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应用的“证卡通”。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业指导员、职业信息(统计)分析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就业创业调查员)队伍专业化水平。优化人员结构,采取有效措施,充实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工作人员队伍,提高专职人员的比例。
五、强化保障措施,切实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建立以政府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分析研判就业形势,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督促检查各部门就业创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合力推进”的就业创业工作新机制。
(二十四)完善保障激励机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提高其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进一步健全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强化督促检查,对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实行定期调度、定期通报、定期考评;培养树立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部门(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奖励资金按奖励级别由州和县(市)财政安排的创业发展专项资金解决;对工作被动、进展缓慢的给予通报批评,实行责任追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省下达的社会保障重点支出最低建议数,及时足额安排就业资金财政预算,整合财政资源,调整就业资金支出结构,盘活就业专项资金结转结余存量,积极支持就业创业工作。
(二十五)改革和创新就业创业统计方式。建立就业创业系统生成和统计调查相结合的统计制度,巩固延边州利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就业统计报表的模式,取缔手工上报就业统计数据方式。认真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把调查制度贯穿整个就业创业工作始终,逐步由系统自动生成统计报表向系统自动生成统计数据与统计调查数据相结合后编制统计报表的模式转变,提高统计报表的科学性和准确率。认真开展就业失业常规统计和调查,建立调查失业率数据发布制度,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就业统计分析能力和水平。强化部门间信息沟通,建立部门联动的就业形势分析会商工作机制。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
(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注重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以就业创业人员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社交平台搭建就业创业交流平台,分享创业经验、传播就业创业商机,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附件:各县(市)、州直各部门落实《实施意见》责任分工
延边州人民政府
2015年9月9日
附件:
各县(市)、州直各部门落实《实施意见》责任分工
| 序号 | 所在条目 | 工作任务 | 责任部门 |
| 1 | 建立经济与就业协调发展机制 | 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重要宏观调控指标 | 发改委、人社局、统计局 |
| 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的评价机制和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 | 发改委、人社局、工信局 | ||
| 2 | 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 | 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 | 发改委、商务局 |
| 项目建设带动就业 | 发改委、工信局 | ||
| 积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经营、现代物流、信息与科技、金融、旅游、商贸流通、房地产升级、健康养老、家庭服务、文化体育等服务业,打造服务业聚集区 | 发改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住建局、旅游局、民政局、文广新局、商务局 | ||
| 3 | 积极发展小微企业助推和扩大就业 | 落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享受社保补贴、创业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 人社局、人民银行 |
| 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对小微企业创业辅导、人才培训、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专利服务功能 | 科技局、人社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工商联 | ||
|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 | 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局 | ||
| 新招用劳动者给予就业创业支持 | 人社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 ||
| 4 | 加快城镇化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 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文化生态旅游、民族餐饮、手工制作等特色产业,拓宽就业渠道 | 发改委、农委、旅游局、人社局、妇联、团州委 |
| 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 | 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 | ||
| 5 | 扎实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 统筹实施“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扎实开展青年学子“回引工程” | 人才办、人社局、团州委 |
| 购买一批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公益性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 民政局、人社局 | ||
| 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人社局、残联、社保局 | ||
| 落实促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 | 人社局、民政局 | ||
| 落实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 | 国税局、地税局、人社局 | ||
| 6 | 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就业质量 | 培育新的就业和收入增长点,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 | 发改委、人社局 |
| 建立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制度,促进人力资源开发配置与产业升级相适应,不断优化就业结构 | 发改委、工信局、人社局 | ||
| 7 | 完善机制预防和调控失业风险 | 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 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社保局 |
| 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 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社保局 | ||
| 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 工信局、国土局、发改委、住建局 | ||
| 8 | 简化程序降低创业成本 | 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 | 工商局、发改委、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财政局 |
| 实现各部门涉企信息集中统一公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 工商局、质监局、人民银行 | ||
| 小微企业目录及调查 | 统计局、工信局 | ||
| 清理非行政许可 | 编办 | ||
| 9 | 加大创业创新金融支持 |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 | 科技局、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 |
| 支持我州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创业板、“新三板”及其他股权交易市场上市融资,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 | 工信局、财政局、发改委、银监局 | ||
| 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 人民银行、财政局 | ||
| 安排创业发展专项资金 | 财政局、人社局、工信局 | ||
| 探索建立贷款回收率与担保基金相挂钩的担保机制和担保基金实行定期存款制度 | 人社局、财政局、人民银行 | ||
| 10 | 积极搭建和完善创业创新工作平台 | 推进有本地特点的众创空间建设 | 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团州委 |
| 创业园区建设、电子商务、跟踪扶持 | 工信局、商务局、工商局、住建局 | ||
| 11 | 激发科技人员创业创新积极性 | 落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 | 人社局、科技局、教育局、卫计委等相关部门 |
| 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 | 科技局、工信局、工商联 | ||
| 12 | 充分释放农村劳动力创业激情 | 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 人社局、农委、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商务局、团州委、妇联 |
| 大力发展适合我州特点的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 | 发改委、农委、旅游局、商务局、工信局、人社局 | ||
| 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 | 农委、商务局、人社局 | ||
| 13 | 鼓励域外人才来延创业 | 建立和完善我州域外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机制。 | 科技局、人才办、人社局、商务局 |
| 支持环保、健康服务、养老服务等社会急需的服务型企业的发展 | 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 | ||
| 14 | 营造创业创新良好环境 | 开展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主题的各类活动 | 人社局及各有关部门 |
| 实施创业奖励 | 各级政府 | ||
| 15-18 | 健全和完善培训制度、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活动、搞好培训成果和就业创业工作的有效对接、深化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改革 | 健全和完善培训制度、规范就业创业培训行为、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开展网络创业培训 | 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团州委、总工会、商务局、农委、妇联、残联 |
| 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推进政府购买培训成果 | 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妇联、残联、团州委 | ||
| 19 | 强化创业服务机构建设 | 为创业人员提供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市场评估、开业指导、融资贷款等服务,将就业创业工作有机融为一体 | 人社局、工信局、工商局、人民银行 |
| 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人才培训、技术支持、市场开拓、法律维权、质量认证、财务代理等服务 | 工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人社局、质监局 | ||
| 20 |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 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办人力资源市场;健全市场监管;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 | 人社局、工商局、公安局、质监局 |
| 21 | 进一步提升就业创业信息化服务层次 | 就业、创业、招聘三网合一;数字化就业服务平台;大数据、云计算 | 人社局、工信局、质监局、民政局、交通局、残联、公安局、卫计委、工商局 |
| 22 | 全面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 推进以制度、标准和队伍为重点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规范化建设;创建星级充分就业社区、高质量就业行政村 | 各级政府、人社局、民政局 |
| 23 | 加强组织领导 | 建立以政府领导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 | 人社局、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
| 24 | 完善保障激励机制 | 健全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 | 各级政府 |
| 及时足额安排就业资金财政预算,整合财政资源,调整就业资金支出结构,盘活就业专项资金结转结余存量 | 财政局、人社局 | ||
| 25 | 改革和创新就业创业统计方式 | 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指标体系 | 人社局、统计局 |
| 建立部门联动的就业形势分析会商工作机制 | 各级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 ||
| 26 | 加强宣传引导 | 加强政策解读和典型宣传,加强舆论引导 | 宣传部、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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