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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登记权限有关问题

2019-01-04  标签: 来源:延吉新闻网
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钨、稀土等优势矿种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部正在研究制订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办法。在具体办法未出台前。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经研究,部决定调整钨、稀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审批权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继续严格控制钨、稀土勘查开采管理,凡新申请钨、稀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以及申请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一律由国土资源部负贵办理。
    二、原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颁发的钨、稀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在申请延续、转让、变更时,按《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规定办理,但涉及扩大矿山企业生产能力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办法出台后,钨、稀土矿产的勘查登记、采矿登记工作按新规定办理。
国土资源部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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