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辟谣:“一名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来到延吉” 假的!两人已被拘留!
2020-01-25 标签: 来源:延边晨报
日前,两名网民转发微信群称一名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来到延吉,经与相关部门核实,该情况不属实。1月24日,该两名传播虚假消息的网民已被拘留。警方在此呼吁,网民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1月24日11时许,延吉市公安局公园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延吉市居民李某在未确认真伪的情况下,在其微信群中发布“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前天晚上从武汉至长春,长春到长白山,长白山到延吉市,今天确诊为该病患者,现被医院隔离,接触患者的人在统计当中,尽量不要外出,外出时戴口罩,勤洗手,这条消息是州党委通知的内容可以相信。”的虚假消息。后延吉市民金某某在未确认真伪的情况下,又将此虚假信息转发到2个微信群内。
当晚,市公安局公园派出所民警立即依法将李某、金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经询问,李某、金某某对自己通过微信群中发布、转发虚假消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市公安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针对此事,经与有关部门核实确认,李某和金某某转发的情况不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李某行政拘留七日,对违法行为人金某某行政拘留五日。
警方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打击。另外,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最新动态信息,要以官方权威机构发布的为准,希望广大网民引以为戒,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延边晨报记者 陈志文)
1月24日11时许,延吉市公安局公园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延吉市居民李某在未确认真伪的情况下,在其微信群中发布“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前天晚上从武汉至长春,长春到长白山,长白山到延吉市,今天确诊为该病患者,现被医院隔离,接触患者的人在统计当中,尽量不要外出,外出时戴口罩,勤洗手,这条消息是州党委通知的内容可以相信。”的虚假消息。后延吉市民金某某在未确认真伪的情况下,又将此虚假信息转发到2个微信群内。
当晚,市公安局公园派出所民警立即依法将李某、金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经询问,李某、金某某对自己通过微信群中发布、转发虚假消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市公安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针对此事,经与有关部门核实确认,李某和金某某转发的情况不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李某行政拘留七日,对违法行为人金某某行政拘留五日。
警方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打击。另外,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最新动态信息,要以官方权威机构发布的为准,希望广大网民引以为戒,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延边晨报记者 陈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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