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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自由伪造证据 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2016-03-01  标签:证据  来源:延吉新闻网  作者:季芳旭
    延吉新闻网3月1日讯(记者 季芳旭)为逃避强制戒毒,许某伙同他人伪造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证据,没想到偷鸡不成反蚀把米,不仅强制措施逃避不成,还要为自己所犯下的伪证罪担负刑事责任。近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许某犯伪证罪、被告人高某及边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一案。

    2014年10月8日,许某因吸毒被延吉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并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戒毒。戒毒期间,许某得知容留他人吸毒罪受到刑事处罚,就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为了达到逃避强制隔离戒毒的目的,许某指使同在戒毒所戒毒的高某、边某,虚构二人在其住处吸毒的事实为其作虚假证实。

    2015年3月19日,公安机关讯问许某时,许某编造在其住处两次容留高某、边某吸毒的事实。当日,公安机关对高某、边某询问时,高某、边某为了帮助许某达到逃避强制隔离戒毒目的,作了在许某住处两次吸毒的虚假证实。延吉市公安局于同年3月20日立案侦查许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并于同日决定对许某采取强制措施。

    许某此时才知道,原来自己“犯了”容留他人吸毒罪还是逃不了强制措施,并且还需为自己伪造的罪名买单(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于是许某马上向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自己伪造的事实。

    延吉市法院认为,许某为了逃避强制隔离戒毒,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高某、边某帮助许某伪造证据,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最后,判决许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高某、边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五个月。



【责编   王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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