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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定金竟反悔 悔约在前不退还

2015-11-16  标签:定金  来源:延吉新闻网  作者:季芳旭
    延吉新闻网11月16日讯(记者 季芳旭)近日,延吉市司法局公园司法所调解了一起因承兑人交付定金又反悔引发的纠纷。

    据了解,2015年3月,崔某有意承兑栾某的冰激凌店,双方达成初步意愿,约定房屋转租款为65000元,但并未签订正式的转租合同。当天,崔某支付了500元定金款,栾某出具收条,崔某与栾某约定5日内将转租款交齐并签订转租合同。在崔某准备转租款期间,栾某为了尽快将房子兑出,多次催促崔某支付转租款。崔某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定金,栾某还多次催促,给自己很大压力,表示不再承兑该房屋,要求栾某退还定金500元,遭到栾某拒绝。

    公园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栾某、崔某虽未签订正式转租合同,但为保证合同将来能够实现,崔某向栾某交付500元定金。该定金属立约定金,是作为签订本约的保证。交付定金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订立本约时,丧失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订立本约时,双倍返还定金。

    崔某在向栾某支付定金时,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清楚交易中可能潜在的风险及根据双方所订立的定金条款,以及如其违约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崔某理应按约与栾某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但其因为自身因素单方面拒绝履行,构成违约,故栾某可以不退还定金500元。


【责编 王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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