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拒报财产 被罚款2000元
近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民间借款纠纷案件。期间,被执行人迟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处以2000元的罚款。
延吉市民洪某为个体工商户,与朴某相识。朴某向洪某借款数千元后,迟迟不还,朋友反目。为此,洪某一纸诉状将朴某告上法庭。延吉市人民法院采取民事调解后,朴某还是不履行义务。于是,洪某向该院执行局申请执行。执行办案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朴某送达立案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义务。即向洪某支付借款及利息7000元,另有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之后,朴某向办案人员承诺,给他一段时间筹钱,凑齐后一定按时还款,还写下了保证书,并注明还款日期。怎料,还款日期到达后,朴某却没有出现,办案人员和洪某屡屡“上当”。对此,办案人员以被执行人朴某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和拒绝向法院申报财产的名义,决定对朴某处以2000元的罚款。这时,朴某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他当即找来朋友,支付给洪某欠款。
“我们每执行一起案件,都要起到教育当事人的目的。”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另外,据介绍,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是虚假报告,应承担法律后果,法院可对其实施罚款、拘留等执行措施。
【本网责编 王春荣】
延吉市民洪某为个体工商户,与朴某相识。朴某向洪某借款数千元后,迟迟不还,朋友反目。为此,洪某一纸诉状将朴某告上法庭。延吉市人民法院采取民事调解后,朴某还是不履行义务。于是,洪某向该院执行局申请执行。执行办案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朴某送达立案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义务。即向洪某支付借款及利息7000元,另有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之后,朴某向办案人员承诺,给他一段时间筹钱,凑齐后一定按时还款,还写下了保证书,并注明还款日期。怎料,还款日期到达后,朴某却没有出现,办案人员和洪某屡屡“上当”。对此,办案人员以被执行人朴某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和拒绝向法院申报财产的名义,决定对朴某处以2000元的罚款。这时,朴某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他当即找来朋友,支付给洪某欠款。
“我们每执行一起案件,都要起到教育当事人的目的。”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另外,据介绍,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是虚假报告,应承担法律后果,法院可对其实施罚款、拘留等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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