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后再起纷争
延吉新闻网8月3日讯(记者 季芳旭)近日,延吉市法院交通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和解协议而产生纠纷的案件。
2015年6月4日,张某驾驶的出租车与李某驾驶的私家车在市区内发生了交通事故。双方所驾驶车辆均为机动车,且经交警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与李某自行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协议约定,张某及李某自愿放弃法医鉴定及伤残评定,由李某一次性给付张某人民币7000元整,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用交警部门处理,双方今后不再涉及任何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协议签订当天,李某即支付张某7000元人民币,张某也出具了收条,载明收到李某支付的汽车维修费人民币7000元整,双方即日起不再涉及任何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并在收款人处签名按印。
6月23日,张某将李某告上法庭。张某表示,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只包含车辆维修费,并未包含停运损失,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其停运损失。被告李某认为,赔偿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包含本次事故的所有费用,且被告已履行全部赔偿义务。最终,经延吉市法院主持调解,张某、李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同意另赔偿张某停运损失1500元,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延吉市法院提醒广大市民,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在自行和解时,应尽量在赔偿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赔偿项目、金额、付款方式、时间等事项均予以明确的约定,以避免因协议的后续履行而产生纠纷。
【责编 王春荣 李军广】
6月23日,张某将李某告上法庭。张某表示,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只包含车辆维修费,并未包含停运损失,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其停运损失。被告李某认为,赔偿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包含本次事故的所有费用,且被告已履行全部赔偿义务。最终,经延吉市法院主持调解,张某、李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同意另赔偿张某停运损失1500元,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延吉市法院提醒广大市民,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在自行和解时,应尽量在赔偿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赔偿项目、金额、付款方式、时间等事项均予以明确的约定,以避免因协议的后续履行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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