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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待遇提高

新缴费标准10月1日实施 新待遇标准明年1月1日起执行

2014-08-22  标签:延边州 医保待遇 城镇  来源:延边新闻网  作者:刘素洁杨之宇
  记者从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巩固和完善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按照省里的统一要求,近日,我州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包括个人缴费标准提高、财政补助提高、支付限额提高、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提高等。新的缴费标准将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待遇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提高

    从10月1日起,我州成年人个人年缴费标准提高20元,调整后具体标准为:一般成年人个人年缴费标准190元,低保、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低收入家庭重病成年人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年缴费标准84元,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年缴费标准130元。大中小学生、儿童个人年缴费标准提高10元,调整后具体标准为:一般中小学生、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个人年缴费标准40元,低保家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低收入家庭重病未成年人个人年缴费标准20元。

    ●政府财政补助人均提高40元

    2014年政府补助标准由人均280元提高到320元。继续加大对全州城市困难居民参保补助力度,其中低保家庭、丧失劳动能力重度残疾、低收入家庭重病未成年人各级财政及医疗救助资金补助标准达到340元;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各级财政补助标准达到380元;低保、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低收入家庭重病成年人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各级财政及医疗救助资金补助标准达到426元,进一步增强制度保障能力。

    ●年度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提高

    全州成年参保居民年度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16万元,进一步满足重特大疾病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调整成年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调整后,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越多,报销得越多,进一步发挥基金保大病、保基本的作用,更加有效地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

    根据省里统一要求,我州成年参保居民在一级以下、一级、二级、三级医院报销标准分别调整为200元、400元、800元、1100元。将成年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结算方式改为分段累加结算方式,调整后成年参保居民获报销比例为: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医疗费1-6万元可报销80%;年度医疗费 6-16万元可报销85%。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年度医疗费1-3万元,可分别报销70%、65%、55%;年度医疗费3-6万元,可分别报销75%、70%、60%;年度医疗费6-16万元,可分别报销80%、75%、65%。

【责编 王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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