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小心收购赃物 收购站老板成被告
2014-03-07 标签: 来源:延边新闻网 作者:杨晓洁
回收站业主张某对一台回收来的发泡机进行拆解,不承想,该发泡机竟然是失窃之物。近日,失主朴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
2013年3月,延吉市民朴某停放在小区楼下的发泡机被邻居孙某盗走,行窃后,孙某将发泡机运送至张某的废品收购站。张某与孙某商定收购价格后,收购下该发泡机,并对其进行拆解。后来,孙某被抓,交代其盗窃事实。经鉴定,被盗窃发泡机价值5万余元。
庭审中,张某称,其在收购时并不知道该物品的来源,并对孙某的身份证进行了登记,做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属于合法的收购行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延吉市法院审理认为,孙某盗走朴某的物品出卖给张某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张某在收购时不知孙某是无权处分人,其已履行对孙某身份的审查义务,并支付合理价款,故应属于善意取得。朴某应向无处分权人孙某索赔,其要求张某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朴某的诉讼请求。
2013年3月,延吉市民朴某停放在小区楼下的发泡机被邻居孙某盗走,行窃后,孙某将发泡机运送至张某的废品收购站。张某与孙某商定收购价格后,收购下该发泡机,并对其进行拆解。后来,孙某被抓,交代其盗窃事实。经鉴定,被盗窃发泡机价值5万余元。
庭审中,张某称,其在收购时并不知道该物品的来源,并对孙某的身份证进行了登记,做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属于合法的收购行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延吉市法院审理认为,孙某盗走朴某的物品出卖给张某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张某在收购时不知孙某是无权处分人,其已履行对孙某身份的审查义务,并支付合理价款,故应属于善意取得。朴某应向无处分权人孙某索赔,其要求张某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朴某的诉讼请求。
【本网责编 付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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